清末上海社会福利机构的医学人文精神特征
有学者认为,人文精神的基本内涵至少有二端:一是尊重人的价值,二是尊重精神的价值[15]。因此医学人文精神亦有二端:一是对人类生命的尊重和敬畏,二是对人类身心健康的关注与爱护[16]。社会福利机构的日常业务中有大量涉医内容,其管理章程、业务行为中亦体现了不同程度的医学人文精神。就清末上海社会福利机构而言,维护健康、防治疾病往往是其基本业务,其中承载的医学人文精神也可在地方志的有关记载中窥得一二。
(一)尊重生命健康(https://www.daowen.com)
尊重生命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医学人文精神,《建置志》中的相关记载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特征。如前述府治育婴堂即有《殇婴册》“注明系某字号男女,何时起病,曾延某医诊治几次,于某年月日殇,以重婴命”[17],这说明《殇婴册》的功能是留存婴儿夭折的档案,其目的在于加强人们对婴儿生命的重视。《育婴堂新定东堂规条》强调“多用一分心力即多培一分婴命”[18],但凡提及报告婴病、延请医生等工作,均使用“速即”“急延”“飞速”等表述,体现了救病如救火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南汇育婴堂的《育婴堂规条》还特别提到接种防疫,认为“婴孩种痘最关紧要,每年于二三月间由堂延定痘科下苗种痘,或种牛痘,种后司事遂日往看,一切由堂备办。须先谕令乳妇必须格外留心,以保婴命……”[19]
生命与健康密不可分,在尊重生命的基本原则下,关注健康便成为各社会福利机构的基本要求。府治育婴堂和南汇育婴堂附有完整的规条,均提出婴儿新到堂时需仔细检验是否患病,患病者需要及时请医生诊治。婴儿的面色等健康体征,也是考察抚养人员工作成绩的直接依据。关于老年人,华娄普济堂的《普济堂复位规条》提出:“老民如有疾病,由经董发给医药……”[20]南汇普济堂的《普济堂章程》也提出“查年老、残疾、无依、孤贫,现无堂屋收养,散处四方,应由董事随时查察”[21],均体现出对老弱孤贫者健康状况的重视。
值得一提的是,《建置志》还有一处动物伦理机构的记载,即上海放牛局,其功能为“买放老病之牛”,而且“光绪二年增造羊棚五间”[22]。在中国历史文化中,对动物的同情怜悯古已有之,商汤“网开一面”、孔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孟子“君子远庖厨”均体现了这一精神,但在实践中形成伦理规范并系统推行者尚不多见。近年有学者分析了中西方的动物伦理差异,认为中国动物伦理至迟出现两千年之久,作为中国文化主体的儒道释均有各自的动物伦理观念,而西方伦理则出现较晚;但在实践层面,中国则较西方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制度化、组织化的做法上需要向西方学习[23]。《建置志》此项记载说明清代上海社会已经出现动物伦理规范化、组织化的萌芽,把尊重生命的范围从人类推广到牲畜,其实践行为较传统的“放生”等更加系统、更加成熟。
(二)关注妇女儿童
经统计,《建置志》中记载的专门妇女福利机构有11所,专门儿童福利机构则有23所之多,各占公建总数的8%和16%,其时上海社会对妇女、儿童的重视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以郡城全节堂为例,“咸丰元年移建今所,自后踵事推广,生员尹祖洛等历置田亩,增额至千余名”[24],后又经同治、光绪期间扩建,额数1 200名,房产96间,田数3 486余亩,足见其规模之大。从《全节堂续议规条》《全节堂留养规条》来看,该堂对孀妇的帮助主要有:①提供住处。②发放口粮。③资助棺木。④冬季拨发厚絮棉衣。⑤向政府申报贞节表彰。⑥家有婆母或生母需要奉养的,可一并入住。⑦出资延医治病。⑧开展教育活动,办义塾教育孀妇之子,资质平常不能习举子业的则学习手艺。⑨解决就业和婚姻问题,若子女残疾不能就业、难以婚配,由全节堂妥善安置。可以说,对孀妇的日常生活、疾病丧葬,赡养老人,以及子女的教育、就业和婚姻等问题,均作了周全的安排,体现了当时社会对孀妇的关怀。
清代这类妇女福利机构亦存在时代的局限性。《全节堂留养规条》提出:“本堂收养嫠妇防范宜严,总栅以内三尺之童概不准入。一切内堂服役,俱用工妇。工妇不准出栅门。”“总栅以外设立帐房,倩老成司事经理一切,凡出入启闭锁钥,归一人稽查。”[25]“全节”“保节”之名均说明,清末社会设立这类妇女福利机构的指导思想是依封建礼教保全孀妇的“名节”,因此孀妇入堂之后,与外界的接触即受到严格管制,身心受到封建礼教的禁锢。一分为二地看,这些机构虽然带有封建礼教的色彩,但使孀妇的老病丧葬各方面确实得到了照拂,改善了生活处境,仍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在育婴方面,仍以府治育婴堂为例,《育婴堂新定东堂规条》就育婴堂的日常事务运行作了规范。首先,接收婴儿时除编号登记外,还特别注意是否患病,如有患病,“迅即延医发药救治”[26]。规条同时指出当时育婴堂在这方面存在的不足:“慎毋借口难治,以婴为戏,此尤近日堂务中所亟整顿者也。”[27]其次,婴儿的抚育有“内育”“外领”两种,前者是在堂内抚育,后者类同寄养。此两种均以婴儿健康情况为标准来考察乳妇的抚育成绩:婴儿气色旺盛的,向乳妇加发奖金;残忍懒惰致婴儿孱弱多病的,立予辞退。再次,如果婴儿生病,立刻报告育婴堂,由育婴堂延请医生拟定药方,再由司婴药人员发药。规条特别提出:如果外领抚养人家及时报告婴儿病情,即使医生诊治无效而死亡,也与抚养人员无关;但若平时未作疾病报告,导致医治不及而婴儿死亡,就必须追究抚养人员的责任。此外,对于婴儿过继,规条也采取了十分审慎的态度:申请过继者需要先行申报家庭情况,并经育婴堂采访核实后,才可邀请地保和邻人一同到育婴堂作保,办理过婴执照;规条同时明确育婴堂不得收取分文,以防慈善行为异化为人口买卖。
(三)重视逝者尊严
清代上海社会已经出现专门的代葬助葬机构,其他机构也多有“施棺”等慈善行为。在传统的土葬社会里,一人过世,除需棺木收殓外,还要有墓地掩埋。《建置志·公建》附有“义建”内容,记录了松江府下辖八县厅的义冢情况,其中华亭县9所、奉贤县5所、娄县6所、金山县5所、上海县7所、南汇县7所、青浦县13所、川沙抚民厅3所。实际上,松江府各县厅的义冢远不止此数,“义冢补遗”部分记载华亭县义冢“明置每图一所,国朝仍之,今存者七十余所”[28],其他县未载。仅华亭一县即有70余所,可见全府当有数百所。
关于埋葬逝者的操作规范,相关机构的章程中也有约定。南汇普济堂的《普济堂章程》提出:“病故应时常稽察也……如有病故者,应知照善堂给发棺木一具、抬埋钱三百文,在于义冢公地埋葬,掘坑必以三尺为度,不许浅埋暴露……”[29]此处明确葬穴的标准为三尺,约同今1米之深,并强调不能浅埋暴露,体现了对逝者的尊重,又是对生者的精神抚慰。此外,浮尸路毙常常引发瘟疫,造成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30]。该堂章程规范葬穴深度,要求深埋不露,则是一种较好的卫生防疫保障措施。
《建置志·公建》还记载了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在开展“施棺”业务时的综合权衡。如郡城全节堂《全节堂续议规条》考虑“终年病故之嫠有需棺木者亦复不少,拟欲由堂置备,又恐此盈彼绌,多一棺费即少一项嫠粮”,为此,该堂采取的对策是“公同酌定每具工料钱七千文,除本局同人于庚午年起各自认捐外,谨恳乐善君子一视同仁,慨助嫠棺,以全善举”[31],一方面控制施棺的成本,另一方面邀请社会慈善人士慷慨捐助,既满足了安葬逝者的需要,又不影响生者的生活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