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的法律属性
2026年09月27日
第二节 器官的法律属性
器官移植所导致的许多纠纷往往是因为器官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不明确所引发的,所以有必要对器官的法律属性进行讨论。例如1999年北京某医院眼科医生为救治其他患者,在没有获得死者生前同意,也未经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摘取死者眼球,为另外两名患者进行了眼角膜移植,此行为虽给两名病人带来光明,却引起了纠纷。除“眼球丢失案”,还有“交叉换肾”“哥哥患病需要换肾挽救生命,妹妹因智障被禁止捐肾”“男子瞒家人捐肾救友后疾病缠身生活陷困境,请求归还所捐赠肾案”,以及“黑市”中的器官买卖等,这些报道都是有关器官移植中器官处理的问题。这些案例引发了不少令人深思的问题,能否从一个生者身上或是尸体上摘取器官来救治另一个生命?活体器官或死体器官如何处置来用于器官移植?如何正当获取和正当使用脱离人体的组织器官,如脱离人体的血液、精液、皮肤、卵子等组织器官?对这些问题的追问,不仅是因为器官来源不足,而且是因为对器官的法律属性缺乏深入研究,甚至在法律中没有对器官进行有效规制,造成很多难以处理的纠纷。为正确有序地规范器官的摘取和移植行为,禁止人体器官商业化,防止不法机构和个人擅自使用死刑犯器官和死胎器官,有必要对以上问题进行剖析,明确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https://www.daowen.com)
关于如何界定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本质上是在追问我们能否将人体器官当作民法上的物。目前在学界有很大分歧,存在“非物”说、“物”说、“类物”说等理论。为便于探讨,我们根据人体的生命状态以及器官与人体的空间位置的关系,将人体器官分为以下五类:活体器官、离体器官、移植后器官、尸体及其器官、死胎及无脑畸形婴儿器官。以下将从这五个方面对器官的法律属性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