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人大监督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呢?我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内容应该有三个方面,或者说有三种类型,即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把人事监督单独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一类,是有充分根据的。其一是宪法和法律对人民代表大会授予了大会选举干部的罢免权、对人大常委会授予了常委会任命干部的撤职权。这当然是最严厉的人事监督形式。其二是监督法所列的七种法定监督形式,其中之一就是“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其三是中发〔2015〕18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强对人大选举和任命干部的监督。其他根据还有很多,这里不一一列举。(https://www.daowen.com)
人事监督作为人大监督的一类,不但是有充分根据的,而且也是有充足理由的,理由在于:监督权是地方人大四权之一,同时它又是为另外三种权力的行使提供保障的综合性权力,并作为保证这些权力行使到位的手段而出现的,没有这种监督权,其他权力也无法正常行使。进一步说,人大监督之所以要有这三类,是因为它要分别对应人大的三种权力:一是法律监督,是保证立法权的,包括立法监督和执法监督。立法监督的形式主要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权、立法后评估等;执法监督的形式主要是执法检查,有的地方还实行过执法责任制,也可以归入执法检查一类。二是工作监督,是保证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包括代表大会和常委会的决定权。工作监督的形式主要有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评议、专项调查、专项视察等方式。三是人事监督,是对人事选任权(包括大会选举的干部和常委会任命的干部)的一种监护,监督其选任的对象是否有滥用权力行为、能否做到廉政勤政等,即这是它要对它所选举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作为负责到底的一种制度表现。人事监督包括选任前的知情权和任后的监督权(比如参与某些任前考察,罢免权、撤职权等)形式。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大监督必须有这三方面的内容,才能与它的权力履行相匹配,不然人事选任权就没有着落,也没有保障了,这显然不是制度设计的初衷。也就是说,人大监督内容的三个方面各有其不可替代的确定职责,它们相互联结、相互配合、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而严密的人大监督体系。如果没有人事监督权,那人大制度这个关押权力的笼子也就不严密、不结实了,甚至是网开一面了。顺便说几句,从中发〔2015〕18号文件出台以后,各地人大开展任后监督的情况来看,目前所采用的形式主要是述职评议(包括履职评议等说法),监督的对象,几乎覆盖了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各类国家工作人员,甚至包括任命陪审员。这种监督形式具有软硬适度、收放自如、覆盖面广、可以经常使用等优点,也因此获得了各地人大的广泛认可。这项工作在安徽、江西、陕西、湖南、上海、北京等地方均有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