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的力度和程序之间有什么关系?
我们现在通常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形式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柔性的监督形式,包括听取审议专项报告、执法检查、专项视察、专题调查、预算审查、计划审查、决算审批、询问、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等;一类是刚性的监督形式,包括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撤职,这一类监督形式当中还可以包括述职评议、个案监督、代表约见官员等形式。一般说来,柔性的监督形式监督力度、监督效果相对比较小;刚性的监督形式监督力度、监督效果相对比较大。那么,这两类不同监督形式之间,其监督力度或大或小是什么因素造成的呢?在我看来,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与监督程序的简单或者复杂有关。一般说来,那些监督程序比较复杂的监督形式,其力度相对大于那些监督程序比较简单的形式。我们只要对比一下询问和质询之间的程序就可以看得比较清楚了。询问的程序比较简单,在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的过程中,代表或者委员对于自己不清楚的事项或者问题都可以向在场的相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并且得到答复。这里,从程序上没有什么要求,既不需要书面提出询问要求,也不需要得到有关机关批准,其随机性、即时性很强。相比较而言,质询的程序就比较复杂。首先,提出质询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就是在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上代或者委员需要依法联名提出书面质询案;其次,质询案的实施需要经过主席团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批准,并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先交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或者报告,还是直接安排质询。而且,质询以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进行答复,质询在什么场合(是在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会议场合、还是在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进行,质询结果是否需要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等,也需要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从这里可以看到,质询比起询问来,其程序要复杂得多。在我看来,正是这种监督程序的复杂与简单之间的不同,决定着监督力度之间的不同。其实,这其中的道理也很简单。因为,程序的复杂程度与问题的严重程度、过程的严肃程度、结果的引人关注程度都是紧密相连、密切相关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