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的形式有哪些?

66.人大监督的形式有哪些?

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七种法定形式:一是听取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国家监察法还规定了人大常委会还要听取审议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二是听取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决算;三是执法检查,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四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五是询问和质询;六是特定问题调查;七是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完善人大监督工作机制,首先是要用好用足监督法规定的监督形式,既要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备案审查等经常使用的监督形式,又要积极探索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形式,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形式的特点,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另外,还有一些宪法法律规定的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创造的监督形式,经常性使用的有工作视察、专题调查、专题询问、工作评议、述职评议、代表约见官员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