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中的执法检查有什么新进展?

68.人大监督中的执法检查有什么新进展?

应该说,这是各级人大经常使用的监督形式,大家也都十分熟悉,用不着赘述。之所以还要说,是因为执法检查近年来有很大的发展,需要就此介绍一些新的情况。下面,我们根据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人大之友》杂志社田必耀同志在2019年第9期《人大研究》上发表的研究成果做些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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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理论和实践的新进展(https://www.daowen.com)

其一,近年来在执法检查方面的理论创新。(一)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它提出于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河南开展职业教育执法检查时期,2016年3月写进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2017年3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得到系统阐释,2018年9月栗战书委员长所概括的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大制度十条重要思想中,“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是其中之一。(二)把执法检查定位为“法律巡视”。2018年5月,栗战书委员长主持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时指出,人大执法检查就是“法律巡视”,是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保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一把“利剑”。并且对这种“法律巡视”提出了一系列严厉要求。(三)提出执法检查三项法定要求。2018年,栗战书委员长提出执法检查三个法定要求,即“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这是对执法检查本质、核心、基调和规律的提炼。(四)提出执法检查与立法和监督相结合。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把执法检查与专题询问结合起来,其后,专题询问与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报告相结合,就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常态。同时它们还把执法检查与立法(包括修订法律)结合起来,提高阶段成果的综合运用效率。比如,2015年,结合上一年度执法检查全面修改了大气污染防治法。2019年,又把水污染防治法的执法检查与制定长江保护法的立法调研相结合。(五)增加乡镇人大代表作为执法检查的新主体。2015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同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代表开展执法检查的权力,使乡镇人大代表成为执法检查的新主体。

其二,近年来执法检查在实践方面的创新。(一)形成了执法检查的六个环节。选好执法检查题目,重视执法检查组织工作,全面准确报告执法检查情况,认真进行审议,加强改进实际工作,向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其中,向常委会反馈整改落实情况整改环节具有突破性质。2015年、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听取了上一年度执法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的相关报告。2017年3月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详细阐述了这六个环节。(二)委员长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此事始于2015年,首次由委员长担任组长,首次由委员长主持检查组全体会议,首次由委员长向常委会作执法检查报告。之后的一届常委会坚持了这些做法。这件事有示范作用,2019年江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奇,湖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家毫均担任了执法检查组组长,刘奇并率队检查。(三)执法检查频次增加。2013年、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检查4项,从2015年起增加到6项,实现了从少而精到多而实的转变。(四)点名曝光典型问题。近两年,执法检查报告有概述、有数据、有典型案例曝光,不留情面。2018年7月,栗战书委员长讲话提出:该曝光的曝光,该点名的点名,不搞遮遮掩掩、语焉不详,更不能碍于情面放水、粉饰、打埋伏。(五)引入第三方评估。在省级人大中,2017年4月,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在开展产品质量执法检查报告中,委托安徽省行政学院“安徽省公共政策研究评估中心”就全省产品质量执法工作进行量化评估,最后将第三方评估报告和审议意见书一并交政府研究处理。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首次引入第三方(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中国工程院)就全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其三,存在问题。(一)查而不实(深入下去少、领导下去少、暗访暗查少)。(二)报而不精(问题讲得少、点名曝光少)。(三)结而不合(与预算决算计划阶段结合少,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结合少)。(四)督而不力(结果运用不好,回头看不落实,实际整改效果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