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中的特定问题调查是怎么回事?
法律规定,在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并规定了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织程序、人员构成和结果处理。法律还规定了特定问题调查的适用范围,即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尚不清楚的,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这就是说,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是为开展立法工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做准备而开展的;可以是对人民群众或社会舆论广泛关注而且影响重大的社会问题做出回应而开展的;也可以是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生比较严重的涉嫌违法事件而进行的(那将很有可能直接涉及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应该说,这是用途比较广泛的一种监督形式。但是由于有些地方只是把它理解为发生重大涉嫌违法案件时的调查,所以导致这种监督形式目前运用得还不够普遍。
相关链接47
监督法有关规定
监督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第四十条规定: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四十一条规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第四十二条规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第四十三条规定: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https://www.daowen.com)
相关链接48
关于地方人大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的做法
浙江省云和县人大常委会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开展了对财政资金存量和固定国有资产(包括土地和房屋)存量的特定问题调查,查出闲置资金和固定资产数额巨大,并且均作出相应决议决定,有效地盘活了资产。江西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6月成立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问题”调查委员会。2018年5月云南省自贡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启动了特定问题调查。2018年7月,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政府支出预算结构和政府性债务问题”调查委员会,对相关问题开展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