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中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有什么新进展?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监督法规定的监督形式之一。这项工作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在监督法中得到了确认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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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规定
监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这是监督法的有关规定。(https://www.daowen.com)
近年来,中央对这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意见》,提出“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2017年9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广西南宁召开的全国人大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申了中央提出的要求:就是要切实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2018年的12月均听取了法工委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专项报告,随后法工委公布了若干备案审查的案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同志甚至提出,备案审查制度从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就是我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这些情况表明,这方面的工作会有一个较快的发展。201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广州市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化平台建设现场演示会,并就加快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即年内要求完成省级人大平台建设并实现与全国人大平台的对接,然后继续进行纵向延伸和横向扩展,实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化平台的全覆盖。利用技术手段推进这项工作,应该是一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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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在全国人大第23次地方立法座谈会上作了介绍。主要做法:一是建立信息平台。在2017年底前可以建立起市人大与市政府和各区人大常委会在规范性文件报备方面的信息平台,实现报备文件的电子处置;同时开展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二是健全专门机构。在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设立备案审查处,专司其事;同时在各区法制办公室加挂备案审查室牌子,承接备案审查工作。三是办好公民审查建议。已经接受公民关于审查规范性文件的五件建议,均做了认真审查和回复。比如,关于对市政府《〈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审查的建议。该文件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申请奖励和保护的时限为30个工作日,申请者认为有违立法本意。审查认为,该文件虽然与上位法不抵触,但与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立法精神确有不合之处,可能导致当事人丧失获得保护和奖励的机会,要求该文件制定者修改这一规定。比如,有公民建议关于对市政府一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理由是该文件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引用的是市公安局的内部文件,而内部文件不能作为行政行为设定的依据。审查认为,虽然该件合法性方面不存在问题,但文件设定依据确实存在不全面的问题,从而推动了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市人大开展这项工作的体会有三:一是多方沟通。与审查申请人和文件制定者进行沟通,调查研究,了解情况。二是共同审查。专门审查机构与相关专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平行审查,然后交换意见,反复研讨,形成共识。三是请教专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库作用,辨别精微之处,提高审查结论的权威性和说服力。从2013年到目前为止,接受市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208件、区人大常委会备案规范性文件16件,共224件。对21件政府规章和3件修改规章的决定进行了主动审查,对5件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进行了被动审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