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职评议是怎样一种监督形式?

77. 述职评议是怎样一种监督形式?

人大对由人大选举和任命的人员进行监督,既是选举和任命本身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人大监督权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还是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有序监督的法定途径。而前些年广泛开展的述职评议,就是地方人大创造的加强对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述职评议始于黑龙江省肇源县。1982年该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对自己任命的“一府两院”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评议,并在省人大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介绍经验,并很快被各地人大复制。1987年召开的中共十三大报告提出“改变缺乏民主法制的现状,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和公开监督”。1988年,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率先对其任命的干部进行述职评议,次年出台试行办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工作报告中连续4年对此做法进行肯定。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1994年调查统计,全国已有20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了述职评议,省级以下尤为普遍。后来,由于在2006年出台的监督法中没有列入这种监督形式,在全国各地蓬勃发展的述职评议也就偃旗息鼓了。这是一件很可惜的事情。因为,除了这种人事监督形式以外,我们法律中规定的就只有罢免和撤职这种最为严厉的监督形式了,而罢免和撤职又不是轻易可以使用的手段。显然,具有简单方便、软硬适度、收放自如、好使管用,并且对所有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均可以置之于其下的“述职评议”监督形式,就是一种比较适宜的监督形式了。应该说,在地方人大创造的所有监督形式中,这是最有价值的形式之一。近年来,一些地方已经把述职评议重新恢复起来了,比如安徽、陕西、辽宁、江西等地。《中国人大》杂志2015年第17期、第24期,2016年第2期、第3期分别就安徽合肥,江西萍乡,陕西商洛、洛南等地人大开展述职评议的情况做了介绍,大家都可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