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中的询问和质询是怎么回事?

72.人大监督中的询问和质询是怎么回事?

要了解专题询问,需要先了解一下询问和质询。1954年宪法规定可以搞质问,1982年宪法把它区分为询问和质询,询问和质询都是法律规定的监督形式。询问比较简单,就是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审议报告、议案时,本级“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应该到场,接受并回答代表、委员的询问。现在,许多地方的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或前夕设置了专门的代表询问环节,北京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常委会议题时也专门设置了组成人员询问环节,这对于代表、委员了解情况、知情知政都很有必要。而质询就是比较刚性的监督形式了。法律规定:代表在大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可以依法联名(全国人大30人联名、地方各级人大10人联名;全国人大常委会10人联名、省市级人大常委会5人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3人联名)提出质询案,由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会议、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在何种场合以何种方式进行答复。应该说,这种监督方式还是具有一定力度的。这可能是由于它的形式正规、程序严肃、运作复杂、场合庄重,并且往往与问责、追责联系在一起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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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询案的有关案例

2015年,浙江省丽水市人大常委会上由沈明温领衔的9名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个针对经济开发区水阁污水处理厂出厂水质连续3年多次不达标问题的质询案。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询单位书面答复。对于此事,时任市长表态:虚心接受质询,开诚布公答复,认真抓好整改。但是,首次答复不合格,人大常委会要求退回重写。第二次答复,人大政府领导各个方面人员悉数到会,质询人员做了进一步的询问,直到被质询方明确承诺进行四项工程的改造,确保到2017年底实现达标。这次答复,经人大常委会投票表示满意。然后,人大常委会就此事进行了两年多的持续性监督,中间受质询方也持续地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2017年是验收年,经过连续4个月的检测,出厂水质均达到了一级A类排放标准。至此,历时3年的质询案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