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中的代表约见是怎么回事?
代表可以约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代表法的规定。代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代表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除此之外,关于代表约见问题,并没有更多的规定。我们似可对代表约见做如下理解。代表的这种约见权,是从代表视察引申而来的一种权利,是通过约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而向其当面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一种权利,也是具有监督性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代表个人可以提出,几个人也可以联合提出。当然,代表提出约见,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或者主席团提出,由人大常委会或者主席团告知被约见人员并选择适当的方式组织实施。但是,作为代表个人(也可以是若干人)行为的代表约见,如果缺少人大常委会、专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的精心组织和大力支持,是很难实施并取得相应效果的。要把代表约见作为一种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形式运用起来,就需要人大常委会或者主席团的积极介入和认真组织。在各地开展的代表约见实践中,都是由于人大常委会和主席团发挥了积极作用而取得成效的。
我们可以就此举出几个例子。
(1)自2013年开始,浙江省东阳市推行代表约见制度,调动了代表论证的积极性,推动解决了一些老大难问题。比如代表们在会议期间履职很积极,但是却不知道闭会期间如何履职。而且代表们退出议案建议解决的周期比较长,督办效果也比较低。如何破题?常委会认为,代表法规定的代表约见是一个突破口。但是,法律对此缺乏具体规范,针对这些问题,常委会在约见制度建设、实践操作、跟踪见效方面进行探索并不断完善,取得明显成效。2013年8月,东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东阳市人大代表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代表约见的事由、途径、对象、流程及结果运用等作出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约见只有在视察中才能提出,《暂行办法》拓宽了约见渠道,代表在视察、调研、工作评议等活动中发现问题,以及选区选民多数对某些事情有意见,都可以约见。约见事由包括宪法法律实施情况,人大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人大常委会列入审议议题的相关事项,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生产、生活、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等,都是约见理由。这样一来,使得代表们有事可约、有事就能约。代表约见部署以个人名义进行,必须在人大常委会组织之下,依法依规、按照流程进行。《暂行办法》规定了约见程序,可以由代表三人以上联名申报,书面提出,注明约见对象、约见事由、拟提出意见建议等,由代表小组或者代表所在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申报,严格审批程序。约见申报经乡镇人大主席团或者街道人大工委初审,报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查批准,由代表工作部门通知代表和约见对象,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事关重大问题,需要报请主任会议批准。审批程序一般在5个工作日完成,批准后5个工作日安排约见,约见后5个工作日形成约见的书面材料送人大常委会备案,有关部门在三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反馈办理结果并回复代表。《暂行办法》还规范了代表指定约见人(一般要求相关单位一把手出席)、主持人(所在代表小组组长、乡镇人大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或者由人大常委会指定主持人)、参加人(联名代表或者同一代表小组代表,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人员等)。代表可以询问、提出意见建议;约见对象必须如约而至,如实回答问题,可以现场答复。如遇重大问题,可以转为专题询问或者质询。
(2)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大常委会从选题的确定、问题的提出、到后续的督办跟进、跟踪监督等都精心策划、精心组织,既保障了代表权利的落实,又保证了监督实效的到位。2017年5月,罗庄区人大常委会从代表议案建议中筛选确定了贯彻落实河长制、推动水生态综合治理作为代表约见主题。随即农业农村委员会组织开展全区水生态专题调研,对域内河流水质、排污、违建等方面情况进行了明察暗访,并通报相关代表,使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并准备参加约见的代表知情知政。9月,常委会又组织代表对全区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水生态治理工作进行专项视察,为代表约见做程序上的准备。准备工作就绪后,11月初,提出议案建议的11名相关代表,以会议的形式与政府水务、环保、住建等7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对话。约见现场,11名代表提出了11个问题和建议;人大常委会领导要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切实解决这些问题。约见之后,常委会成立了5个专项督导组,11名代表位列其中,参与跟进督办。至2018年10月,该区23条主要河流区、街镇、村三级河长制全部到岗就位,巡河、护河、清河工作全面展开,政府投入3亿多资金对14条河流沟渠进行综合治理,也取得了初步成效。11月,在约见一周年之际,常委会组织了约见后视察,听取相关报告,对一年来政府相关工作进行“回头看”,由约见代表进行现场点评,并对相关工作提出进一步要求。按照《区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工作办法》的规定,如果约见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可以提出再次约见要求,由人大常委会启动循环约见,直至问题解决。这项工作的意义在于,通过人大常委会对代表约见活动的领导和组织,丰富了人大监督形式,把代表个人行为上升为人大常委会的组织行为;同时也丰富了代表履职形式,调动了代表参与人大监督的积极性(共有80多人次的代表参与这项工作);这项工作取得了“党委认可、政府支持、代表满意、群众称赞”的效果,约见监督见到了实效。
(3)据《法治杂志》《人民代表报》《江淮法治》等刊载彭玮蔚文章报道,2018年11月4日,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首次组织部分代表约见市政府及住建委、规划局、质监局负责人,就长沙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问题进行沟通。人大常委会一副主任、政府一副市长出席。2017年,市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在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议,市人大随即确定作为当年重点建议督办。2018年1月,政府出台增设电梯管理问题的通知,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该通知进行了专题研究。3月以后政府相关部门又陆续出台了两个规定,力图解决一些问题。但是,有些操作中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比如申请手续繁杂、资金渠道不明、运行管理职责不清等。约见会上代表们直言现状,政府部门认真回复,并就解决这些问题当场表态,使问题有望得到解决。此前的2017年6月,长沙市人大常委会曾经制定了《市代表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这项工作就是按照这个办法进行的。
(4)据2019年1月10日《人民代表报》董平文章报道,2018年11月26日,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王化片中心村,在村代表联络站举行首次村级代表约见会。与会代表共提出八个问题,包括饮用水源保护问题、村集体闲置厂房利用问题等。镇政府有关负责人逐一做了答复。镇政府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由镇人大并请区人大常委会协助推动解决。代表约见在浙江省市县级人大已经司空见惯,但是在村镇级却是罕见,平水镇的代表约见算是开了先河。而且在平水镇已经形成了代表约见工作的一些成熟做法,包括约见问题的来源、约见会议的组织、约见意见的办理和督办等。
(5)广东省人大代表发现,珠三角地区中小学教师普遍缺编,不利于基础教育发展。于是在2018年11月与另外六名省人大代表和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就此约见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负责人,问缺编情况,问采取措施,并提出意见建议和相关要求。
(6)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的做法。2019年6月,20余名代表约见水务局、财政局官员,就“村村通自来水工程”一拖再拖问题进行询问,提出意见。该项工程是政府承诺的工程,涉及15个镇、154个行政村、44.45万人的饮水安全。在年初的人代会上,多位代表就此提出建议,要求加快工程进度。人大常委会在办理建议过程中,就此进行了调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常委会决定安排提出建议的代表约见水务局、财政局负责人,由代表就此进行询问,了解情况,提出建议,督促工程进度。此举得到代表们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