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的司法监督工作是怎样做的?
从2008年以来,北京市人大对司法方面的监督成为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年年有题目,家家有项目,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尤其是对于法院、检察院两家的监督更是逐年推进,步步紧逼。所采取的方式有:一是听取两家的专项工作报告。而且年年项目不同,比如今年是民事方面的,明年是刑事方面的,后年是专利方面的。二是开展执法检查。2013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人大常委会就对与此相关的各个实施主体进行执法检查,监督相关部门实施准备情况和实施具体举措,以及各个部门之间的衔接状况,基本上与实施工作同步展开,对于促进该法的实施起步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近年来北京市人大还对律师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也收到了实效。这在人大很少开展对司法系统进行执法检查的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开创性。三是除了以人大常委会名义开展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之外,还以专门委员会的名义分别对法检两家提出监督科目,要求两家分别对涉诉涉访的积压案件进行逐一自查,然后向人大专门委员会做出报告,推动了一批问题的解决并提高了自我监督的意识、健全了自我监督的机制。四是把监督权与决定权的实施结合起来。2008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检察院诉讼监督情况专项工作报告的同时,作出决定,要求检察院加强对诉讼工作的监督。这一决定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也促进了各地人大对相关工作的开展。应该说,这件事情的意义远不止于此,它是抓住了对监督者的监督这个法门,撬动了体制内部固有的监督机制,激活了监督者自身的角色活力。此事曾经被法律专家给予高度评价。当然,这些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都是围绕着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个大目标开展的,而且也的确起到了这个作用。这些从人代会上“两院”报告越来越高的得票率,也得到了证明。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底线,是老百姓社会信念的最后根据,人大为这一点付出多大努力都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