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工作中实行监督与支持相结合有何制度依据?

84.人大监督 工作中实行监督与支持相结合有何制度依据?

我们知道,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监督主体,同级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是监督客体。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一委两院”之间,是产生和被产生、立法和执法、决定和执行、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但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监督对象之间的这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它们之间,还有另外一个方面,那就是支持和被支持的关系。也就是说,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一委两院”之间,具有监督和支持的双重关系,是监督和支持的统一、结合。为什么是这样的呢?这样做有什么制度依据呢?(https://www.daowen.com)

这一点,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统分结合的权力配置方式中看得比较清楚。前文关于统分结合的权力配置方式已讲过,就不再赘述。

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其他国家机关既要监督又要支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是监督与支持的统一,其制度依据就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