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大监督工作可以做哪些方面的趋势展望?

83.对于人大监督 工作可以做哪些方面的趋势展望?

(1)在监督方法上从单一监督形式为主向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转变。现在我们的人大监督从形式运用上看,是比较单一的,即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就是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就是执法检查,一般就是单独进行。我觉得,这种监督形式单一运用的方法可以有所改进,逐步走向在必要时可以实行多种监督形式以及监督形式与非监督形式的综合运用。比如,把执法检查和法律评估结合起来,既是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是对立法质量的监督;把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专题询问结合起来,既是对“一府两院”某一专项工作的审议监督也是对该项工作的询问监督。这样做显然比单独运用一种监督形式要深入和有效得多。比如,把行使监督权与行使决定权结合起来,像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与就相关问题作出决定相结合(2008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审议检察院诉讼监督专项工作报告后作出关于加强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的决定,引起全国性反响)。比如,把议案办理工作与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结合起来,都可以起到既能把监督引向深入,又能从另外角度推动该项工作的作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近年来经常这样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可以把不同的监督形式、工作形式从纵向上结合起来连续几年使用,可以把那些一年解决不了需要多年才能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连续推进,最终得以解决。比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一年办建议、两年办议案、三年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不见成效不收兵”的做法,就很有效果。总之,这些做法可以使现有的监督形式在运用上更加丰富多彩,在效果上更加深入扎实。而且这样做,也不需要有特别的创新与改革,比较容易实施。栗战书委员长指出:“做好人大监督工作,还要不断总结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具体组织方式和工作方法,在灵活运用、增强实效上下功夫。”这些做法我们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借鉴。

(2)在监督力度上从柔性监督为主向刚柔并重转变。所谓刚性监督手段,主要是指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职等,这些监督手段都需要在党委支持下在必要时得到适当的应用。对这些手段的运用,首先是人大常委会领导得有这个自觉意识,如果从你那里就觉得难为情、抹不开面子,那也就不好开展了,因为事情总得有人发起,总得有人张罗。如果既没人发起,也没人张罗,也就无从谈起。这个张罗者当然只能是人大自己。其次是需要得到党委支持。党委对人大监督的重视程度当然是一个重要因素,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再次,当然是监督对象的配合。

在监督力度问题上,我们也不能一味地追求刚猛之路,还是刚柔并重为宜,该刚则刚,该柔则柔;因为刚有刚的用处,柔有柔的用处,而且以柔克刚还是极为高明的方法。我们也可以探讨甚至发明一些刚柔兼具的新的监督形式,类似专题询问、述职评议这样的监督形式就具有这样的特征。

(3)在监督制度上从意见监督为主向制约监督为主转变。人大监督按其本质来说是一种权力制约。在监督问题上,除了需要处理好柔性监督和刚性监督的关系之外,与此相关,还有一个非处置性监督和处置性监督之间的关系,也需要处理好。就是说,人大的监督权在行使过程中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非处置性监督权,包括知情权、检查权、审议权;一类是处置性监督权,包括撤销某些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对官员的撤职、罢免等。应该说,使用非处置权,不一定引出处置权的行使,但处置权的行使是一定是以非处置权的行使为其基础和前提的。我们所说的从意见监督向制约监督转变,主要是指处置性监督权合理与适当的引入。

相关链接51

中央领导关于监督的本质是权力制约的论述

江泽民指出要“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胡锦涛强调“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专门以一章的篇幅论述“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要求“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在这些论述和文件中,无疑传达着一个重要信息,那就是我们党和国家对权力制约这种监督的有效形式,是有着深刻的认识和迫切的愿望的,是他们从这些年的执政实践中认识到的体现权力运行和监督规律的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