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如何审议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报告?

136. 代表如何审议法院和检察院 工作 报告

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也是人大监督的重要内容,因此两院的工作报告也就成为代表审议的重要方面。因为它们体现着国家司法机关的履职状况,也是人民群众非常关注的问题,代表必须予以重视。

其一,明确两院的性质、了解两院的任务、知晓报告的主要内容。

(1)关于两院的工作性质。两院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合称,两院的工作性质是由宪法规定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就明确了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性质。同时,宪法还规定,法院、检察院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

(2)关于两院的工作任务。两院的工作任务也是由法律规定的,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程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3)关于两院报告的主要内容。两院报告的内容需要体现出两院完成法律规定的任务和履行职权的情况,而这也就是他们的工作内容。包括上一年度任务完成的情况以及根据形势任务制定的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一般情况下,两院报告还会涉及队伍建设、体制改革、司法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应该说,两院报告根据每年形势任务的变化,侧重点会有所不同,对本年度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会有所回应。

其二,审议两院报告的方法和重点。(1)审议两院报告的方法。一是审议两院上一年度所确定的任务,是否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是否发挥了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的作用?是否坚持了司法公正、提高了司法质量和效率?二是审议下一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所采取的对策是否得力和有效?针对工作中的缺点不足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否可行可靠?三是审议工作报告文本表述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2)审议两院工作报告的重点。一是法律规定的两院各项任务完成情况;二是法院审判权、检察院检察权行使的情况,是否做到了公平公正;三是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情况;四是与代表联系沟通的情况;五是两院机关自身建设情况等。

在审议过程中,由于两院工作的专业性比较强,许多代表对于两院的专业工作不是很熟悉。代表如果有不清楚、不明白的问题,可以随时向现场的两院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在了解情况的前提下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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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2019年两院工作报告的高票通过的情况

据2019年1月22日《法制日报》报道,在1月18日下午举行的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与会代表对省两院报告进行表决,以97.28%的赞成率高票通过,显示了代表和群众对两院工作的满意程度。从法制日报记者在各个代表团旁听和采访的情况看,对两院报告多是肯定之语。一是扫黑除恶斗争有成效,“站位高、动作快、成效大,大大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法院系统一、二审审结涉黑涉恶案件251件,检察院出台10条措施支持此事,批捕涉黑犯罪662人、起诉涉黑犯罪655人。二是民营经济发展有保障。法院系统审结知识产权案件9157件,检察院出台10条措施保护民营企业。三是长江大保护有起色。法院系统制定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实施办法,重拳打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行为,审结相关案件4820件;检察院系统深化相关专项工作,起诉1468人。另据2019年1月28日《法制日报》报道,96.18%、95.48%、96.85%,这三个数字分别是湖北省2018年度群众安全感、治安满意度及“两代表一委员”对扫黑除恶成效的肯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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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法院性质、任务、职权的规定

关于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关于法院的职权问题比较复杂,各级法院有所不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述、抗诉案件;(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第二十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五)按照审前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第二十三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第二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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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检察院性质、任务、职权的规定

关于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关于检察院的职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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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特点

(1)亮点多。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在惩治贪污腐败、严惩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严惩电信网络犯罪、纠正冤假错案等群众非常关注的机构方面,成效显著。(2)用数字说话。报告出现了100对数据,包括办案数量、同比升降情况等,有说服力。(3)具体案例多。报告从2300多万案例中选取了21个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作介绍,使得报告有血有肉、生动鲜活。(4)介绍各地的好做法新经验。(5)报告形式丰富多样。文字、图表、动图穿插,二维码、微视频、示意图结合,博得了代表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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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报告中的常用术语

(1)司法机关。在我国,司法机关专指法院、检察院两大类,公安机关的一部分功能也有司法。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我国县以上各级都设立人民法院,包括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另外还设立一些专门法院。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严格行使检察权。我国县以上各级都设立检察院,还设立有一些专门检察院。我国的公安机关有一定的特殊性,它既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在履行刑事侦查任务的时候,可以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

(2)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二审判决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检察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3)抗诉。是指检察院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监督活动。抗诉是法律授予检察院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4)再审检察建议。是指检察院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这样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5)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是指检察院对原判决、裁定或决定可能存在错误的重大刑事申诉案件,可指令原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检察院审查办理。这有利于避免先入为主,排除干扰,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

(6)刑事案件速裁程序。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部分刑事案件简化诉讼程序。一般做法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在7个工作日内审结并当庭宣判。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自愿认罪,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等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7)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内部,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法官、检察官数量和占队伍编制总数的比例,实现法官、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并确保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一线办案的制度性改革举措。

(8)涉法涉诉信访导入、纠错、退出机制。2014年,中央政法委印发了三个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指导和规范。导入机制,是对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办理;纠错机制,是依法按照程序纠正司法错误,修补司法瑕疵,追究司法责任;退出机制,是对法律问题解决到位、执法责任追究到位、解释疏导教育到位、司法救助到位的控告申诉案件,依法作出终结决定,并协助部门做好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和帮扶救助工作。

(9)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制度。2016年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了《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积极预防和严肃处理侵犯举报人权益和安全以及各种隐形打击报复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10)基本解决执行问题。“执行难”已经成为多年的老大难问题。执行难是由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相关方面拒绝协助执行、执行机制不顺畅、执行人拖延执行等原因导致的无法执行等情况。通过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完善财产查控、加强信用惩戒等措施,能够做到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所有案件都能成功执行。实践中,还存在被执行人客观上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这是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不包括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范围之内。

(11)对干预案件记录问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都印发了相关文件,“两高”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对干预过问案件实行“全面记录、专库录入、整体报送、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