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文件对加强县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建设提出了哪些措施?
在这个问题上,《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三条措施。一是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数量最多可以达到45人;二是把常委会专职组成人员的比例提高到60%以上;三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要专职专配。这几条措施非常重要,具有实质意义上的进步。关于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专职专配问题,全国涉及面不大,具有普遍意义的是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数量和提高专职委员比例问题。为什么要采取这样两个措施呢?(https://www.daowen.com)
1979年7月,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决定,在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建立了人大的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40多年过去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显示出巨大的优势,使得我们的人大工作和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有些方面还需要继续完善。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我们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数量偏少,大部分地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数量甚至不到代表总数的10%,这就使得其代表性、结构合理性和履职权威性均受到影响。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数量比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一是增加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性;二是优化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三是提升了常委会履职的权威性。其次,我们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大部分仍然是兼职的,专职委员只占三分之一左右至多五分之二,多数委员仍然不能全身心地投入人大工作,只是两个月来开一次会,这就使得常委会履职受到很大影响。提高驻会人员比例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一是让更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实现履职的专职化,全身心地投入人大工作;二是让更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专职化走向专业化,逐渐成为人大工作的行家里手。显然,建立地方人大常委会是绝对必要的,但还必须使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度继续完善,这就需要在组织制度建设上有新的突破。而中发〔2015〕18号文件所采取的这些措施,就是这样一种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