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是怎样的?

147.乡镇人民 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是怎样的?

(1)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一级人大,在我国五级人民代表大会体系中属于最基层一级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第九十六条),担负着代表乡镇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责和任务。与这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相对应的是乡镇人民政府。相对于乡镇人大这个权力机关来说,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人大的“执行机关”(宪法第一百零五条),它要“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宪法第一百零七条),“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宪法第一百一十条)。乡镇人大和乡镇政府之间的关系,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就是说,在这里,是乡镇人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镇人民行使本级国家权力,选举产生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范围内的国家大事作出决定,交由政府执行;政府执行得如何,接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这就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定位,或者叫作法律地位。

(2)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职权。根据地方组织法第9条的规定,乡镇人大共有13项职权:“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三项:一是人事选举罢免权;二是重大事项决定权;三是监督权。当然,这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而不是主席团或者主席的职权。对此,我们不能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