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建立以后乡镇人大在体制上有哪些沿革?

146.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建立以后乡镇人大在体制上有哪些沿革?

195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大会每3个月举行一次,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这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只在大会期间存在和工作,在闭会期间有一个议行合一的人民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主要负责政府的工作,但也负责召集下一次的人代会。到1958年实行公社化以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就在实际上停止运作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乃至整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只是在法律形式上没有取消而已。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政权机关建设得以恢复和发展,基层政权建设也逐步恢复和完善起来。

从1982年恢复乡镇建制以后,就乡镇人大来说,曾经有四次比较大的变化:一是设置主席团并允许其在闭会期间存在。根据1986年修订的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而每届的第一次会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二是设置常设的人大主席、副主席。1995年修正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他们均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他们的职责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负责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这多少是对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关的一个弥补,在一定意义上对乡镇人大工作是一个加强。三是改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实行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步运行。这次改变的意义在于结束了过去“一年学,二年干,三年等着换”的历史,使得乡镇人大从代表到主席团再到主席、副主席从体制上都有了比较稳定的任期,也使想干事的同志有了比较长的可以做事的时间。第四次变化是中发〔2015〕18号文件出台,以及随之而来的对几个法律的修订,其核心是把乡镇人大主席团常态化了,而且这也是最重要的一次变化。有关这次变化的情况后面有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