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 模拟分析
电厂一于1995年在某市组建成立,公司投资的电厂位于该市南约70km的某县境内。该厂是国家“西部大开发”和“西电东送”的重点工程。该厂已经完成并投产8×60万kW机组的建设。目前,第五期工程于2010年完工并投产。电厂二于1979年开工建设,目前的发电设备容量为4×20万kW。两机组的发电参数如表3-2所示。
按照国家“十一五”规划要求,该厂所在的省份2010年国家分配的发电二氧化硫的排污权为68.7万t。截止到2009年底,该省的总火电装机容量为4200万kW。预计2010年年底,该省的火电装机容量将增长5%左右,达到4440万kW左右,火电发电量2576亿kWh。电厂一所有机组均安装了脱硫设备,单位发电量排放的二氧化硫约为1.5g/kWh,电厂二单位发电量排放的二氧化硫约为6g/kWh。为方便比较,这里分别用Mode1,Mode2,Mode3,Mode4和Mode5代表按照平均装机容量分配,按照历史累积平均装机容量分配,按照平均发电量分配,基于排放绩效的分配和综合集成分配模式。各种模式的计算结果如下。
表3-2 历年发电参数

*表示预估值。
Mode1:2010年该省每单位装机容量将获得0.0155t/kW的二氧化硫排污权,电厂一到2010年底的预计装机容量为600万kW,获得9.28万t的二氧化硫排污权,平均每台机组将获得0.928万t的二氧化硫排污权。电厂二将获得1.24万t的二氧化硫排污权。
Mode2:按照历史累积平均装机容量分配模式,首先计算该省电力行业将获得的累积二氧化硫排污权,为计算方便,选择计算期为2005—2010年,该省2005年的二氧化硫排放量为74.77万t,2010年国家分配的分配空间为68.7万t。平均每年减少1.68%,由此可以估算出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分配的二氧化硫排污权分别为73.51万t、72.28万t、71.07万t和69.87万t。该省“十一五”期间累积电力排放二氧化硫为355.43万t。平均每单位装机容量分配得到的“十一五”期间累积可排放二氧化硫为0.0805t/kW。据估算2006—2009年之间1号~6号机组共发电9277896万kWh,累积排放二氧化硫13.92万t,2010年将获得34.38万t的二氧化硫排污权。而电厂二2006—2009年期间共发电2113431亿kWh,排放二氧化硫12.68万t,2010年将获得-6.24万t的二氧化硫排污权。(https://www.daowen.com)
Mode3:按照平均发电量分配,预计2010年该省总发电量为2576亿kWh,单位发电量分配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为2.67g/kWh。2010年电厂一预计分配得到8.20万t的二氧化硫排污权,电厂二预计将得到1.35万t的二氧化硫排污权。
Mode4:基于排放绩效的分配,电厂一是第II时段的西北地区机组,标准排放绩效值为5.0g/kWh,电厂二是第I时段的西北地区机组,标准排放绩效值为6.0g/kWh。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公布的《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给出的分配方式,机组平均设备利用小时数取5500小时,电厂一2010年将获得16.5万t的二氧化硫排污权,而电厂二将获得2.64万t的二氧化硫排污权。
Mode5:为以上四种模式分别赋权重0.2、0.1、0.2和0.5。计算得到电厂一将获得15.184万t的二氧化硫排污权,电厂二将获得1.214万t。
各种模式下机组获得的排污权对比如图3-1所示。由图可知,对于效率比较高的电厂一,在Mode2也即按照历史累积平均装机容量分配模式下获得最大的二氧化硫排污权,其次是Mode4也即按照排放绩效分配模式,再次Mode1即按装机容量分配模式,最后是按Mode3即按发电量分配模式。而对于效率比较低的电厂二,在Mode4也即按照排放绩效分配模式下获得最大的二氧化硫排污权,而在Mode2分配模式下获得最低的排污权,甚至为负,需要购买新的排污权。在Mode1和Mode3下分配模式下获得的排污权相差不大,在Mode5分配结果介于所有结果之中。
计算结果表明,按历史累积排放绩效分配是最有利于淘汰低效的落后发电机组,真正能够体现机组在排放权利上的公平性。而当前我国采取的基于排放绩效的二氧化硫排污权分配模式实际上是更多的保护了低效发电机组,不利于小火电的退出。鉴于当前我国正在逐步优化火电电源结构,处于由低效发电到高效发电的过渡阶段,可以考虑采取Mode5的比较温和的分配模式,给予小火电机组一定的缓冲期,在将来逐步加大Mode2的分配权重,平稳有序地淘汰小火电机组。

图3-1 各种分配模式的对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