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诉讼证据的功能

第三节 商事诉讼证据的功能

法官是如何判定商事法律和事实呢?商事诉讼理论指出,法官对于商事法律的认识是被推定的,“法官知法”在商事诉讼中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法官理应知悉商事裁判适用的法律,而且要对成文法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或者对判例法有非常清楚的了解。法官如果不了解商事法律,也就无从履行法官职责。但是,对于商事案件事实,则是建立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的。商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就是发现商事案件真实的过程。绝大多数商事案件中,法官审理的待证事实都是已经发生的,法官不可能事先知道案件事实情况。那么,这将会产生一个困难的问题,商事诉讼证据的功能是什么?商事诉讼证据是在帮助法官发现真实,还是自身就能展现案件事实?对于这个问题的不同解答,会导致商事诉讼进程的不同设置。如果商事诉讼证据只是帮助法官发现真实,那么商事案件事实的判断主体就是法官,法官将会主导审判程序的进行,如果商事诉讼证据自身就能呈现出商事案件事实,那么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就是被动的,就不能过度干预审判程序的进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