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内的司法技术部门决定受理技术证据审理后到开始审理前,由司法技术部门和专业技术法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是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阶段。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的设置,可以保证技术证据审理质量,提高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效率。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充分全面,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均具有重要意义。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是由专业技术法官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审查证据的一种方法,是辅助审理案件的法官判断案件证据的,所以在具体审理前,技术合议庭应当通过审理具体案件的合议庭和案件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准备相关的技术资料,确定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顺序和过程,为具体的技术证据审理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从民事诉讼立法来看,都有关于审前准备的相关规定,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审前准备的具体内容和诉讼功能都有区别。有的国家的审前准备程序内容相当完整,并且在收集证据和查明案件情况中发挥重要作用,而有的国家则是一种纯粹的程序过程,没有判明案件情况的功能。[20]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不同于合议庭审理案件,技术合议庭不能在技术证据审理中追加、变更当事人,不能对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也不能适用举证时限的规定,但是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在道理上也有与合议庭审理案件相同之处,因而必然有其相应的规则和程序,以便保证技术证据审理过程与合议庭审理案件过程相衔接,使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工作不违反民事诉讼的具体规定。
大致说来,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准备工作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向当事人等告知参与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权利义务和技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人民法院内的司法技术部门向合议庭发出《技术证据审理受理通知书》后5日内,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以及其他技术证据审理对象的制作人在技术证据审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虽然与审判活动不同,但是毕竟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结论对案件判决具有重要作用,甚至合议庭最终将直接采信技术证据审理结论,因而技术证据审理实质上已经成为审判活动的一部分。[21]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具有重大意义,也对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其他技术证据审理对象的制作人的诉讼活动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在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过程中必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当然同时也要求他们承担一些审理过程中的义务。
具体来说,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以及其他技术证据审理对象的制作人有知情权,有权知晓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进度和方案、技术方法的应用、参与审理的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人员的资质、技术证据审理依据的标准、技术证据审理过程中使用的未在审理中展示的证据材料以及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医疗资料、会计审计资料等技术资料记载的详细内容等。审核过程的公开性,才能保证审理结论的可靠性,才能让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其他技术证据审理对象的制作人信服审理结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技术证据审理活动的各项内容的知情,符合诉讼制度的基本原理,也是技术证据审理的基本准则之一。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以及其他技术证据审理对象的制作人还应有异议权。仅仅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以及其他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对象的制作人对技术证据审理过程知情还不足以保证审理结论的公正性,还必须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以及其他技术证据审理对象的制作人有权对技术证据审理的进度和方案、技术方法的应用、参与审理的有关技术部门或技术人员的资质、技术证据审理依据的标准、技术证据审理过程中使用的未在审理中展示的证据材料以及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医疗资料、会计审计资料等技术资料记载的详细内容等提出异议。只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以及其他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对象的制作人认为上述内容存在错误、不足或可疑之处,均可提出异议。[22]这些异议对参与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法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会使技术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断修正技术审理方案和采用的技术方法和资料,以便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结论更加可信。但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以及其他技术证据审理对象的制作人提出的异议,只应当作为对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工作的建议,而不应当成为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顺利进行的障碍。就是说,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以及其他技术证据审理对象的制作人有权提出异议,但这些异议只供审理的技术人员参考,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采纳这些异议,也可以不采纳,因为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是技术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依据自己的专业技术知识独立作出的。当事人、公诉人、鉴定人以及其他技术证据审理对象的制作人还享有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权利。有些证据材料可能在诉讼过程中未向合议庭提交,只要不违反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就可以在技术证据审核过程中向技术合议庭提交,以便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采用的证据材料更加全面完整。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以及其他技术证据审理对象的制作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在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过程中承担一定的义务。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过程中,技术合议庭可能会发现许多问题,需要当事人等配合解决,因此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以及其他技术证据审理对象的制作人在必要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义务。比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以及其他技术证据审理对象的制作人有提交自己掌握的有关证据材料的义务,如果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过程中涉及到有关材料,而这些材料在当事人等方面持有,技术证据审理人员有权要求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如果技术证据审理人员要求提交而其不提交,可以按照商事诉讼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23]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以及其他技术证据审理对象的制作人还应当遵守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干扰技术证据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并且要配合技术证据审理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人民法院内的司法技术部门决定受理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委托后,应当尽快组成技术合议庭。技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既可以是人民法院内的技术法官,也可以是人民法院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审理该案的合议庭的审判长参与并主持技术合议庭。技术合议庭的人数应该是单数。技术合议庭负责对技术证据的审理。(https://www.daowen.com)
人民法院内的司法技术部门向合议庭发出《技术证据审理受理通知书》后5日内,应当告知当事人、公诉人、鉴定人以及其他技术证据审理对象的制作人技术合议庭的具体组成人员,并告知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参与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技术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24]参与技术证据审理的技术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如果有上述回避情形的,也应当主动回避。技术证据审理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参与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法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而且必须专业符合本案审理对象的要求,如果当事人等认为技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资质和专业领域不符合要求,也可以提出异议。
(二)认真审查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材料,通知合议庭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受理后,会随即组成技术合议庭进行审理。技术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现在已有的审理材料,了解案件情况,查阅案卷材料,确定审理的重点和难点。这里所说的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材料,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辩护书、鉴定意见以及他们各自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还有合议庭依法主动收集的必要证据。但是,在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过程中,很可能会发现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疏漏了某些证据材料,或者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未提交,这种情况下,技术证据审理人员应当通知合议庭补充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技术证据审理人员也有权直接向有关部门或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有权强制要求当事人等提交证据,也可以通知合议庭完成证据调查工作。[25]合议庭接到技术合议庭的通知后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工作,不过,合议庭如果认为技术合议庭的调查收集证据要求不符合诉讼法规定,可以告知技术合议庭而不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在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过程中,有时需要审理法官亲自与有关部门或诉讼参与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此时,技术证据审理人员可以依照受诉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的规定进行调查,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技术证据审理人员签名或盖章。这种调查结果相当于合议庭的证据调查,可以作为以后合议庭判决的依据。
(三)与合议庭讨论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不单纯是一个专业技术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任何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必须在法律制度的规定下进行,比如,商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对技术证据审理有重要的限制,非法证据必须予以排除。司法上的认知、自由心证、证明标准以及证据的证明力等,都直接关系到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对象和内容是否正确。所以,技术证据审理人员在进行审理前必须对审理材料进行法律分析和判断,排除那些不合法的证据材料,确定出有必要进行审理的证据材料。技术证据审理人员应当与合议庭成员讨论有关法律问题,这是技术证据审理前准备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对不符合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对象的委托作出说明和处理
人民法院内的司法技术部门受理合议庭提出的技术证据审理的委托时,就对委托事项能否进行技术证据审理进行审查,但是司法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法官人数毕竟有限,不可能对各种技术证据审理委托事项都能作出正确而清晰的判断,许多委托事项需要确定技术证据审理人员后才能作出专业判断。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人员必须对委托事项是否可以审理再进行审查判断,对于不能进行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事项要对合议庭甚至当事人作出说明和解释。比如,合议庭提出的技术证据审理委托的事项从目前科学技术水平来看无法作出准确判断,或者当前没有统一的行业技术评价标准,或者属于新兴技术在科学技术上有重大分歧等。再如,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医疗资料、会计审计资料等技术资料记载内容需要由有关部门确认或认证的;鉴定机构资质不合格应当重新鉴定的;合议庭移交的有关资料存在重大缺漏,无法进行审理的;合议庭委托审理的事项不明确的。如果合议庭的委托出现上述情况,技术合议庭将无法进行审理。技术合议庭对于不能进行技术证据审理的委托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合议庭,并向合议庭发出《技术证据审理撤销受理通知书》。[26]如果合议庭对技术合议庭作出的《技术证据审理撤销受理通知书》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复查要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提出的技术证据审理复查要求,可以作出复查或者不予复查的决定。如果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了,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另行组织技术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合议庭提出的技术证据审理委托进行认真复查,重新检查是否可以进行技术证据审理。如果经过复查,司法技术部门认为可以进行技术证据审理,那么就撤销《技术证据审理撤销受理通知书》,告知合议庭进行技术证据审理。如果经过复查,另行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仍然认为该项技术证据审理委托不能进行技术证据审理,那么司法技术部门要向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报告,并通知合议庭复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