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案件的证明程序
商事法律事实理论即使有特定的研究对象,也不可能是一个独立封闭的体系。商事审判中的事实问题与审判程序相关,也与法官的事实认知能力相关。相应地,商事法律事实主要作为一种审判事实,与审判程序紧密相关。有什么样的审判程序,就有什么样的商事法律事实,也就有什么样的商事诉讼证据制度。
长期以来,对于商事法律事实,尽管在具体问题上观点存在分歧,但依然具有共同的前提:真实或者真理是能够获得的,并且获取的方式是经验观察与理性。几乎所有的英美证据学者,在商事审判的性质与目的以及审判程序中证明事实主张的问题上,都认为商事诉讼证据必须与审判程序相结合才能具有实际的含义。商事法律事实就是审判程序的组成部分,对审判性质与目的的预设直接影响到商事法律事实的认定,或者说,法律事实的认定不得违背商事诉讼程序的性质与目的,甚至要以此作为最终的目标。理性主义对待审判程序的态度可以表述为:审判的首要目的是程序公正,判决符合法律程序的规定,即商事案件事实要透过审判程序才能认定。[25]商事诉讼中达成一致真实的或者概率的标准,是通过审判程序实现的。在特定的商事案件中,商事审判程序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理想意义、规定意义上的审判模式,程序法的直接作用在于判断待证事实的公正性,具体包括公正的审判者正确适用现行民商法,并且依照诉讼程序准确地查明过去发生的待证事实;二是描述意义上的理性主义审判模式,公平地、可预期地实现商事诉讼程序对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https://www.daowen.com)
在具体的商事诉讼中,可以将证据、认定事实和程序公正性联系起来。对于特定的过去事实是可以证明的;确立特定的商事案件事实真实性是获取审判正义的必要条件;审判程序中,商事诉讼证明的观念涉及决定事实问题的程序方法。在实际审判技术上,需要区分事实问题与程序问题、事实问题与价值问题、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就是说,商事诉讼事实认定要在不同的商法案件中呈现出不同的证明方法与技巧,反过来,不同的商法纠纷也会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表现出不一样的特征。[26]现在,各类商事案件呈现出证据规则不能统一解决问题的趋势,而且在知识产权、商事主体、中小企业、商标代理、股东投票权征集、网络预约平台、不动产交易等案件中,商事诉讼程序对事实认定的影响尤其明显,应当通过具体的商事案件类型分析商事证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