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埃尔比亚的宪政主义
把德国的历史——从血腥的向东进军(Drang nach Osten)到12世纪的征服欧洲策略意图——并入到单一主题的军国主义驱动的历史中颇为容易,却并不准确。普鲁士和德国的历史之河蜿蜒流转,从中世纪到近代早期的开端,从条顿骑士(Teutonic Knights)严苛的权威主义到16世纪的贵族共和,它和英国的辉格党霸权(Whig hegemony)在一些关键内容上十分相似,却全然不像是军事绝对主义的基石。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各采邑、公国及主教辖区以君主为代价建立自治时,神圣罗马帝国的政治重要性开始衰弱。要建立常备帝国军队、财政系统以及司法制度的努力被强大的名义上的封臣阻挠。皇帝与君主之间的相互制衡很快就向后者倾斜。在帝国的土地上,君主与贵族及市民之间的新的平衡开始出现[1]。“威权主义”的东部,即勃兰登堡、波美拉尼亚以及东普鲁士公国领地上,与“民主”的西部相差无几。直到17世纪中叶,包括殖民地农民居住的乡村到等级会议的大厅,东埃尔比亚地区开始出现大量的宪政安排。
成为大选帝侯(1640—1688)之前的霍亨索伦国家并不起眼。私人扈从和领地管理者两者的结合,构成了中世纪国家,而一直到晚近,霍亨索伦国家方才从中脱颖而出。在16世纪的后半叶,法律专家开始进入国家机构,他们并没有专门的功能或者进行过专业的培训[2]。霍亨索伦在地方的执行官名义上是由王室任命的,但实践中他们忠于帮助遴选的地方贵族。选举人意图以等级会议为代价,建立秘密议会,用以增加大法官法庭的权力(chancery power),最终失败了[3]。
霍亨索伦的大法官法庭在宪政的框架内运行,其中最重要的部分便是等级会议。13世纪末期首次召集勃兰登堡和波美拉尼亚的等级会议,当时领主的收入不再足够用来支付哪怕很少量的国家支出。尽管在改革中被剥夺了一个重要的证人席,到了17世纪,等级会议已经发展成为有力的代议机构,制定外交政策、监督监管王室的职责,影响对部长及地方官员的任命,并征收它们批准的税收与通行费[4]。勃兰登堡和波美拉尼亚的等级会议力量如此之强,卡斯滕(Carsten)就指出:“由此,等级会议的力量得以稳固地确保下来,它比任何其他德国公国都更为牢固。”[5]另一资料则更进一步进行了阐释:“勃兰登堡的等级会议确保了(那个)易北河与奥德河政体和泰晤士河的政体共同发展,且延续的时间比通常假定的更为晚近一些。”[6]
在东普鲁士,与勃兰登堡和波美拉尼亚的等级会议一样,其等级会议的力量在17世纪也很好地得到了确立,但是其源头则更新一些。由于军事精英中如亲兄弟般的凝聚力,条顿骑士成功地将政治权力牢牢地握在他们的手中,并抵制了等级的产生。直到15世纪早期与波兰惨烈的战争,骑士团发现自己面临着财政与政治危机。资金已经枯竭,而征召来的士兵拒绝作战。骑士团发现除了召集召开等级会议之外,他们已别无选择,等级会议的权力与自由之后得到了波兰王室的保证[7]。到了下一个世纪,骑士团被世俗化并被遣散,宪政安排最后成为卡斯滕所谓的贵族共和国(Adelsrepublik)[8]。(https://www.daowen.com)
地方政府的力量也未尝显著。在波罗的海沿岸的贸易中心,市政官员取代了贵族的传声筒(advocati),建立起了自己的司法制度,创设了被地方权威认可的特许状。城镇的力量在很多地方都非常强大,能强迫贵族铲平临近的城堡[9]。城镇经常彼此进行联盟,要么加入汉萨同盟,或者加入与大型的贸易联盟相区别的地方协议[10]。在征服了当地的斯拉夫平民后不久,移民们——主要是法兰克尼亚、萨克森以及法兰德斯的自由农——蜂拥而至。伴随着乡村建立的,是地方政府的产生。非贵族的当地人与未来的殖民者签订协议,通常会成为乡村里的舒尔茨(Schulz),这一职位结合了市长与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的职能。乡村在契据(Handfeste)颁布后建立,这一宪政文件注明了法律地位、权利以及农民与贵族服务需求。规章制度(Willküren,Beliebungen,Dreidingordnungen)详细地描述了基本原则。乡村法庭[village court(Landding)]由舒尔茨和陪审团(Landschöffen)组成,陪审团的成员由拥有二到六胡符(Hufen)[11]土地的农民构成,这一要求大多数的农民都可以满足。即便是贵族也要服从地方法庭的法官[12]。
尽管名义上农民顺服于地主的权威,他们只需要为他提供一点劳役和地租。农民只需要支付1/4马克就可以退出地主的劳役;农民的财产是可继承的,而地主对他不能施加行政控制。当时的说法认为贵族不过是“农民的邻居”,尽管有点夸张,但却是毋庸置疑的。他们都在乡村舒尔茨的管理之下,受限于村庄的契据[13]。在东普鲁士,众多的自由农(科尔马,Kölmer)参与议会,并对地方事务进行辩论,为即将到来的等级会议起草议程。尽管还不够资格成为独立等级的实际代表,科尔马明确地表达利益,从等级会议回来的代理人为他们负责[14]。中世纪东埃尔比亚的农民拥有法律地位与成文法典的保障,是整个欧洲最自由最有特权的人。
法已经暗含在宪章、契据以及村约之中。由于直到16世纪中叶还没有统一的法律,对法进行专断使用的可能性受到了进一步的限制。在那之前,法律主要是基于殖民地居民的地方习惯,尽管庄严的萨克森习惯法(Sachsenspiegel)似乎充当着大多数法律的基础作用[15]。大选帝侯约阿希姆二世(JoachimⅡ,r.1535—1571)引进了基于罗马法的标准法律体系。尽管程序上与解释性的指导方针被放到了一旁,宪政政府却非常强大;财政、对外政策以及重要的国内事务仍旧在等级会议的权限之内。
近代早期之初这片成为普鲁士的土地并不是北部斯巴达军事联盟的基础,这应该是显而易见的。细心了解东埃尔比亚中世纪历史的人承认,没有证据显示有什么要素会必然带来军国主义、绝对主义的结果。事实上,这一地区和西欧,包括英格兰在内的大部分地区类似:“人民的权利得到普遍接受,并像欧洲的任何一个地方一样得到保护;而只有那些无知或是卑屈之流才会试图把后来专制的普鲁士国王看成他们祖先的合法与有机的继承者。”[16]普鲁士军事国家的起源需要在更近的时代来寻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