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宪政主义
诺曼征服(Norman Conquest)让英国成为欧洲最集权的国家。威廉及其继承者位于税收与行政系统的顶端,超过了西欧的任何其他权力体。土地清账书册(The Domesday Book)、法官及城镇长官(revees)为君主提供的权力,要比早期卡佩王朝与霍亨斯道芬王朝所持掌的大得多。不过11世纪以来高度集权的国家并没有内含这样的机制,使其维持在中央集权的领导地位,它也并未破坏或者阻碍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合作这一宪政政府的核心。王室的地方代理人从未通过训练、晋升或是支付酬金的手段,将其与某个管理机构捆绑。他们都是没有佣金的临时人员,与地方要人或是国会议员(MPs)的关系,至少和与国王的关系一样紧密。这种联系变得愈加紧密,并对斯图亚特王朝及护国公时期的中央集权化带来了严重的障碍,无论是否刻意为之:“伊丽莎白与斯图亚特时期英国的律师、下议院议员以及治安官相互间交织得如此紧密,他们是一个单一社会体的不同体现”[1]。
控制着仅仅只有德国封邑或是卡佩王朝封地大小的面积,金雀花王朝与安茹王朝国王站立在国家的顶端,其本质上是尚未分化的王室政府。尽管英国国王太过强大,无法被看作平等中的首席,他们也无法将征服者威廉的国家作为基础,牺牲贵族、次等贵族以及自由民的利益以扩张权力。约翰王曾试图这样做,结果招致反对者的联合,王室不得不在兰尼米德签署协议对基本权利进行确认。12—13世纪,王室法庭的确开始取代庄园法庭,不过这反映了贵族与平民们偏好更为快速与平等的普通法法院。王室的收入与威望还不足以破坏宪政平衡,至少在此时还不能冒险追求更多的王室权威[2]。到了中世纪末期,普通法法庭发展出制度自主性(institutional autonomy),并遍布整个英国,对基本原则与过程进行详细阐述的法律体系管理着英国市民社会,从尊贵的国王到卑微的农夫概莫能外[3]。普通法的神圣性及主权的从属地位如此彰显,都铎王朝与斯图亚特王朝的国王与女王们都无法凌驾其上,否则就会招致吵嚷不休的国会,或是被逼至断头台。
议会的起源与命运,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与军队及战争紧密联系在一起。爱德华一世召集召开第一个英国大议会——即1295年的模范议会(Model Parliament)——筹集资金与支持,与苏格兰和威尔士开战[4]。与邻国凯尔特(Celtic)富有争议的战争引发了一系列的谈判,议会以税收资助换得了对于基本特权与权力的确认,这一过程带来了议会权力的扩张与议会的制度化[5]。这种交换条件的宪政意义在整个百年战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议会用关税[桶税和磅税(tunnage and poundage)]一定程度上换来了定期召集议会、法律主权、对皇家部长的控制权,甚至设立了调查支出的调查委员会[6]。
中世纪英国的军事组织略偏离了传统的中世纪模式,表现在两个方面:它的步兵比例更高;雇佣兵更多。当然,步兵和雇佣兵对于其他同期的军队而言并不是未知的,但在英国的军队中,装甲骑士的比例要更低一些。由于在班诺克本(1314)的惨重教训——苏格兰部落击败了英国的骑士——以及后来与苏格兰和威尔士持续不断的边境冲突,随后在百年战争中的胜利,相比欧洲大多数军队,英国军队组织使用步兵并配备弓箭与经费的程度要高得多。每一位身体健壮的英国男人都在分散的民兵(fyrds)组织中服役。民兵并不是现代的步兵:它在地方的控制之下,部署在郡县之外的(更不用说在国家之外了)的军队并不服从于皇家法令;其规模要比后几个世纪的现代步兵小;它对弓箭及经费的依赖使其区别于使用火绳钩枪和挥舞长矛刺枪的现代步兵[7]。民兵的宪政意义是三重的:军队服役赋予佃户与农奴一定的权利与豁免权;地方控制为地方要人提供了与皇室谈判的资本;民兵是主要的兵源,这样王室的一小股雇佣军就无法作威作福了,这正是君主的如意算盘。(https://www.daowen.com)
雇佣军是王室军队的主要组成部分,至少从征服者威廉开始是如此,并且由于骑士的军事役务演变成缴费(兵役免除税,scutage),以及一般而言并不那么可靠的封建税及兵役税而保留了下来。但是因为骑士与民兵组织具有数量上的巨大优势,同时还由于有必要使用议会津贴来发展兵役免除税以支付雇佣的执矛战士,利用雇佣军来扩大王室权力的可能性是有限的。百年战争时期就是这种情况,尽管从数字上看,战利品在英国军队收入中占据的比例过高,成了主要来源[8]。总之,那时军队并不是王室的权杖,王室在军队资源上依赖于议会、贵族甚至老百姓。有大量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契约。王室所依赖的这三种基础也是宪政主义的基础。
英国的中世纪,商业,尤其是与低地国家的羊毛贸易,蓬勃发展。随之而来的,国王所签署的特许状进一步提高了城镇的地位。国家早期的力量避免英国城镇享有和德国与南部意大利商业中心一样的独立性,不过它们当然也没有像莫斯科和东方国家一样,是君王统治的附属体。13世纪是城镇与市民们获得特许状、限制王室控制的一个世纪。市参议员和市长们管理地方事务,并向议会派选代表,就像地方士绅与贵族在城墙之外所做的一样。城镇与市民能够将国王委任的长官排除在外,执行或者巧妙地绕过国王指令,同时仍旧享有自己的司法权[9]。
经典历史研究以及最近的一系列研究认为,封建权威传统的压迫模式之式微,乃是在中世纪后期,甚至是在黑死病(14世纪中期)导致人口变动、将议价权力及自由转交给农民之前。12世纪时,大多数英国隶农的劳工税捐大大降低。农夫的权利上升,领主的权威下降[10]。租金、劳役以及其他地主-佃农事务都不是专断的。它们与习俗紧密联系。逐渐地,这些习俗被普通法法院采纳,随后,由于习俗是法的主要基础,这些习俗成为法律体系的基石[11]。农民越来越多地诉诸法律:“13世纪早期,底层的英国人变得越来习惯于利用普通法来保护自己……诚然,视农民为奴隶是一种虚饰,与英国乡村之实情极为不符。英国乡村习俗,又岂会轻易屈从于满口逻辑理论者之矫情。”[12]进一步观察农民的法律地位,人们可能会注意到,遗产、横向流动以及陪审服务等法律权利,在中世纪的农村,同样也是早在黑死病之前就普遍存在了[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