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绪论

Preface

不同时代不同国家面临相似之问题,其解决问题之方式自然会存在差异,但并不否认相互之间可以借鉴,此结论同样适用于刑事司法领域。达马斯卡教授曾对各国刑事司法之融合趋势作过如下精彩的论述。“匆匆一瞥当代的刑事司法,便可以发现正在发生着多极化的变革。由于国家之间正在发生着制度上的融合和分野,那些传统的观点已经不再适用。许多我们曾经习惯于用来给各国的程序进行分类的概念已经开始崩溃,甚至连古老的英美和欧洲大陆刑事程序之间的界限也日益变得模糊和开放,逐渐被逾越。”[1]界限的模糊、开放进而被逾越恰恰是各国刑事司法领域融合趋势之外显,而结果则是各国刑事司法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呈现出相互借鉴之后的“融合”,而这一“融合”的趋势和效果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协商性方面体现得尤为突出。

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加之正当程序原则对于诉讼程序之要求,使得检察官与法官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2]与此同时,面对不断增多的刑事诉讼案件,旷日持久的诉讼给整个刑事司法所带来的运行成本问题同样变成了一个不得不考虑之问题。[3]因为从国家权力运行的角度出发,“诉讼最终无法脱离司法成本与现实收益之间的平衡考量”。[4]因此,国家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力主张往往更在于在完成犯罪追诉任务的同时,实现权力运行成本的最小化,进而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据此,刑事诉讼程序设计追求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权力运行流畅,因而必然将适当减少对公民权利保障的投入,以避免精致程序带来的过多负担。而作为被追诉人,其权利诉求在于平等参与刑事诉讼程序,并确保其自身主体地位受到充分尊重。这就必然要求国家加大对诉讼制度的投入,并推进诉讼程序设计不断趋于精致和完善。[5]而案件数量之大和诉讼成本之高是世界各国刑事司法所面临的共性之问题,对此,各国虽采用不同之制度予以应对,但整体在趋势上仍呈现出一种借鉴之后的融合。起源于19 世纪的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被认为是为政府提供了一个以合理的代价为社会提供更多安全、更多安宁的手段,已然“成为当代美国解决刑事诉讼案件的主要方式”。[6]而认罪协商程序的确立则使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改革的问题上迈出了前所未有的步伐”。[7]两种制度均是为应对前述两大问题而创设和实施的。而无论是辩诉交易制度还是认罪协商程序,两者均暗含一种刑事司法之“协商性”特征,只是“协商性”在两种制度中所展现的程度存在不同。除此之外,大陆法系国家的认罪协商程序除了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因素之外,更注重与本国传统和刑事司法实践的有机结合。而正是这一刑事司法领域的“融合之趋势”,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和实践提供了范本

就认罪认罚案件的从宽模式来看,典型国家的相关制度类型大致分为法定从宽和交易从宽。其中,法定从宽是指被追诉人认罪所带来的处罚优待是基于较为明确、刚性的法律规定,而交易从宽则是指刑罚优待是控辩双方在一定证据基础上讨价还价的结果。[8]二者从宽的产生方式不同,限度也不同,而这种不同又是基于两种制度所处之社会环境及背景不同。处于我国独特之国家环境和背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要坚守法定从宽之原则,又要采撷交易从宽之优势,如此便难以避免地会在制度构建和实践中出现异向之观点。就实践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试点开始直至法律的最终确认进而更多地应用于刑事司法之实践,整个过程针对其各个环节都充斥着异向甚至矛盾的主张。但观点之多样化、异向化恰恰能够代表其是一种“新生”之物,[9]更凸显其本身具有可争论性。争论无所谓胜败,但希望最终导向愈辩愈明之结果。因此,本书将采用一种论争性的视角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异向化分析,其目的并非是阐明一种关于该制度之明确主张进而说服读者予以接受,而是将多样化异向化之观点予以呈现,进而由读者自己进行评判和反思,以获得自己之独特见解。

【注释】

[1][美]米尔建·达马斯卡:“国际刑事法院中的协商性司法”,载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前沿研究》(第6 卷),张吉喜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420 页。

[2]Stephen C.Thaman,“Plea-Bargaining,Negotiating Confessions and Consensual Resolution of Criminal Cases”,Electronic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2007(11):1.(https://www.daowen.com)

[3]M. Damaska,“Negotiated Justice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2004(2):1035.

[4]郑重:“禁忌到理性:戒讼的社会变迁”,载《人民法院报》2014 年1 月3 日。

[5]叶青、吴思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逻辑展开”,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6][美]艾伦·德肖维茨:《最好的辩护》,唐交东译,法律出版社2016 年版,第6 页。

[7]高一飞:《刑事简易程序研究》,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240页。

[8]左卫民:“认罪认罚何以从宽:误区与正解——反思效率优先的改革主张”,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

[9]当然,这种说法同样是存在争议的,有学者主张从更为广阔的视角来看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将其与原有的“自首”“立功”甚至是“坦白从宽”等共同建构出一种框架性的制度。但笔者认为既然将其称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则必然与原有制度存在差异,从一种独立性的视角进行研究或许更易把握制度之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