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核心词汇——“认罪”“认罚”“从宽”之理解
2026年02月07日
第三章 制度核心词汇——“认罪”“认罚”“从宽”之理解
目前,对于“认罪认罚从宽”的很多研究都将其定位在理念、原则、制度等不同层面,进而用其去包容现有之制度以及法律规则。从理论研究视角而言,此种定位取向无可厚非。但具体到认罪认罚从宽推进之本意可能只是将其定位为“认罪认罚从宽”之制度层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司法之重要制度是由三个核心词汇——“认罪”“认罚”“从宽” ——构成的。而对于该制度之理解必然需要从三个核心词汇开始着手,进而对整个制度适用予以深入、细致的把握。(https://www.daowen.com)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是一个由公、检、法、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等众多诉讼主体共同参与的过程。因此,对于“认罪”“认罚”以及“从宽”的理解,也应该放在整个过程中予以审视,而不能仅仅局限于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量刑阶段。又因为“认罪与认罚”可能发生于从立案侦查到审判中的各个阶段,并且涉及主体、对象、诉讼阶段、内容和形式等要素。因此,对于“认罪”与“认罚”的理解既要从整个刑事司法阶段进行,也要从不同要素视角进行。[1]另外,认罪认罚既是一种法律行为也是一种事实行为,具有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双重法律效果。[2]从程序法视阈来看,认罪认罚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开启、变更和终结程序的效果。从实体法视阈来看,认罪认罚是一种事实行为,依法可以得到有利于被追诉人的实体处理。由此可见,“认罪”与“认罚”两个核心词汇既具有整体阶段性特征,又具有实体与程序双重价值。因此,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和把握应该采取一种综合的视角,而对于“从宽”则同样需要在综合视角下予以回应才能体现制度之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