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区体制改革中的争议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市辖区体制改革中的争议

1.市辖区设置属性与角色定位

市辖区是当前城市管理的重要行政层级,但是市辖区的设置属性与角色定位却一直处于比较模糊的状态,因此,研究者们基于不同的标准对市辖区设置属性与角色定位进行了不同的定义和分类。只有通过对市辖区设置属性和角色定位的内涵和外延做出较为明确的认定,才能够推动市与市辖区之间的关系优化,实现市辖区更好地为行政管理服务。就目前学术界对于市辖区设置属性与角色定位的研究情况来看,存在三种对市辖区性质的分类:一是认为市辖区是一级实实在在的行政建制单位,应该将其作为与县同等的行政建制来对待;二是认为市辖区是一种准行政建制,虽然是一级行政建制,但是在具体的行政权力行使上具有不同于县和县级市的情况;三是认为市辖区是一种行政分治区,即为了适应现代城市建设与管理而设置的具有行政建制性质的服务型区划。综合以上三种基本观点,可以得出关于市辖区属性与角色定位的基本原则,就是要根据市级行政建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市辖区的区划与市高度重合,那就应该将其定位于“行政分治区”的属性与角色上;若是原有县或县级市改成的市辖区,其行政区划与市并不重合,则可将其定位为具有相对独立行政权限的一级“行政建制”。

2.市辖区设置的必要性

通过前文资料统计可知,当前中国除了5个城市之外,每个城市都设置了市辖区建制,其中27%为单区市,即城市中只设置了一个市辖区。市辖区是否为每个城市都必须设置的一级行政层级,或是哪些城市应该设置、怎么设置市辖区,成为市辖区体制改革的一个关键点。市辖区的设置不能盲目地认为是现代城市行政管理的必要层级,应该是大城市设置,而中小城市要依据自己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效率来决定是否设置。但是这并不能完全解释市辖区设置的必要性问题。

第一,必须要明确当前城市管理下市辖区设置的目标。市辖区设置的目的是城市在现代化进程中随着区划规模、管理事务、人口数量等不断扩大,为了应对相关管理问题并有效解决单纯依靠市级政府无法解决的问题而进行分区治理。市辖区应该作为市的“助手”和“协助者”的角色出现,并不是为了弱化市级建制而出现的行政单位,因此,可以认为市辖区设置与否需要根据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功能和职责需要而确定。(https://www.daowen.com)

第二,需要明确市辖区设置的标准。即使必须要设置市辖区,也不能随意设置,必须要根据城市现有规模及公共事务发展程度来界定。如在当前人口数量与分布基础上,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分析,可以认为常住人口低于50万的城市基本上没有设置市辖区的必要性。人口为50万至100万的城市可以考虑设置市辖区,但是需要谨慎,即使设置,规模也不宜过大。而人口100万至400万可以设置相应的市辖区,但是数量和规模需要进行规范,并且相关职能划分与机构设置需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常住人口达到400万至500万以上的城市,可以设置机构较为完善、职能较为全面的市辖区建制。

3.市辖区设置的规范化问题

市辖区的设置初衷是由于现代城市管理事务日益繁杂,城市政府无法独立完成全部的城市管理事务,因而通过划分区域治理来提升城市管理的效率与质量。所以,市辖区设置的根本目的应该是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规模日益扩张的现实情况下,为了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转而进行分区治理,协助城市政府实现对现代城市更好的管理。所以,市辖区的设置也必须具有一定的标准和规范。早在1955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其中规定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在确实需要设置区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设置市辖区,但是需要经过省级政府的批准。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就明确了市辖区设置的基本标准。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与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各地区市辖区设置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但是具体的设置标准和市辖区的权限设定一直处于争论之中。

市辖区的设置并非以职责体系全面、区划面积大、管理人口多为好的标准,市辖区的设置应该根据现实需要规范化。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规模扩大了很多,在城市管理方面市辖区就成为重要的环节。在此基础上,市辖区是否要“做大做强”就成为争议的关键。有观点认为,市辖区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前提下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其行政层级的职能,拓展市辖区的权力范畴,增加其在城市行政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也有观点认为,要将市辖区进行相应的整合,并且将其职能转变为以经济职能为主,向其下放更大权限的“经济决策权”。但是,目前市辖区在设置中因为缺乏规范化,市与市辖区之间以及各市辖区之间的关系还没有理顺,市辖区“做大做强”与单纯的整合赋权都不利于其总体上的发展。市辖区规模过大不利于城市整体上的管理,经济赋权过多及自主性过强则会造成市与市辖区、各市辖区之间的过度竞争,引起城市管理整体性的“撕裂”。市辖区的规范化是市辖区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必要条件,而规范化的核心内涵则是市辖区的实际职责是为了配合市级政府的工作,提供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促进基层单位与上级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处理好府际间衔接与协调。所以,市辖区的设置不能以过多的地方性“主观”因素为依据,而是应该与整体性的“客观”因素以及地方实际条件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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