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老说:“违反国法就是违反了党纪,我们党员应当成为守法的模范。”
依法办事,就是依法治国,这是董老法制思想的核心,是建立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治国安邦的根本保证,也是对中国几千年封建统治观念的否定。
董老认为,实现“依法治国”法治原则的关键,是要清除从旧中国封建专制制度遗留下来的特权思想;同时,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国家法律,依法办事。1954年5月18日,董老在《关于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的报告中就指出:“在党员、干部中,甚至在高级干部中,还有不少人守法的观念不是那样强的。在我们党内,恰恰有这样一些同志,他们认为:国家的法律是管别人的,对他没有关系,他可以逍遥法外,不遵守法律。”董老呼吁:“对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
1956年9月,他在党的八大发言中进一步提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他严肃地指出:“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党必须注意法律思想教育,使党员同志知道国法和党纪同样是必须遵守的,不可违反的。”“违反国法就是违反了党纪。我们党员应当成为守法的模范。”董老这些教导,对于我们今天的党员干部不是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吗?
(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