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老说:“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

董老说:“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

董老是法学家。他两次留学日本学习法律,1928年党又派他到苏联莫斯科中山大学和列宁学院学习,加之他对中国文史典籍谙熟于胸,对古今中外的法学具有广博的知识,他始终强调要依法治国。他说:“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简单地说,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

1948年,他当选华北人民政府主席,在政府成立大会上发表就职演说时,就庄严宣布:华北人民政府是由游击式过渡到正规式的政府。正规的政府首先要建立一套正规的制度和办法,我们办事要有制度,有纪律。他再三强调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为了扭转长期游击环境的工作方式,董老领导华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在短短13 个月里制定、颁布了100 多项“法令”、“条例”、“规章”、“通则”、“细则”、“办法”等,内容涵盖了支援前线、经济建设、金融财政、公安司法、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既为华北人民政府工作运转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即将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从法制上作了重要的准备。

1949年新政协筹备期间,董老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小组召集人,主持起草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新中国成立以后,从1949年10月到1959年4月,他先后担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曾参与起草和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主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其他多部法律,为推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董老法治思想的核心是依法办事。1956年9月,他在党的“八大”作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言中提出:“党中央号召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我认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就是清除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现象的主要方法之一。”怎样才能做到依法办事呢?董老认为:“其一,必须有法可依,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其二,有法必依。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