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妄增求全而失原书之真
西方校勘学经常援引的另一个原则是:Lectio brevior potior,直译为“短的异文更可取”,用顺口一些的话来讲就是“取短不取长”。因为抄写者总是倾向于在自认为有所脱漏之处予以增补。其实抄写者眼中的“脱漏”往往是作者的习惯用法,或者有其措辞上的其他考虑。举两例说明。
5.论起八股,甚熟于“起、承、转、合”之律;说起《五经》,极能举《诗》《书》《易》《礼》《春秋》之名。(8—88)
按:清抄本无“春秋”二字,当据删。“起承转合”对“诗书易礼”,栾校本“春秋”二字于文为赘。盖抄写者或整理者因“五经”之名,遂补出“春秋”二字。(https://www.daowen.com)
6.五六位大人,起身出棚,百十员官员都起了身,跟着大人,站在黄河岸等候。(4—40)
按:“百十员官员”,当从清抄本作“百十员官”。《歧路灯》第一百七回:“及下船时,跪下几十员官,中军官喝一声‘免!’都起身雁行而立。”(107—997),可为参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