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化产业

二、文化产业

文化产业是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和经济形态。文化产业就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产业的这一定义只包括可以由工业化生产并符合系列化、标准化、生产过程分工精细化和消费的大众化这四个特征的产品,比如书籍报刊等印刷品和电子出版物有声制品、视听制品等及其相关服务,而不包括舞台演出和造型艺术的生产与服务。事实上,世界各国对文化产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1997年,美国出台的“北美行业分类系统”,把新闻出版、影视、通信和信息四大门类融为一体,形成了一个认知文化产业的体系,并且从文化产品具有知识产权的角度进行界定,一般使用“版权产业”,鲜有“文化产业”一词。而同期欧盟的主流观点来自当年发行的《文化产业报告》中的定义,即文化产业是基于文化意义内容的生产活动,其界定的范围比较宽泛,主要包括文学艺术、音乐创作、新闻出版印刷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和网络业等,除此之外摄影体育、艺术拍卖、文化演出等一切具有现代文化内容标识的产品、产业与其他贸易活动也被纳入文化产业的体系当中。

日本则认为,凡是与文化相关联的产业都属于文化产业。除传统的演出、展览、新闻出版外,还包括休闲娱乐、广播影视、体育、旅游等,他们称之为内容产业,更强调内容的精神属性。

尽管世界各国对文化产业从不同角度进行了不同的定义,但文化产品的精神性、娱乐性等基本特征不变,因此,文化产业是以生产和提供精神产品为主要活动,以满足人们的文化需要为目标,具有精神性、娱乐性的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活动。应该说,文化产业的大规模发展使审美的商品属性充分体现了出来,而且使得审美生产与消费呈现出规模化的效应。

1979年,我国第一家营业性音乐茶座伴随改革开放的春风在广州市东方宾馆诞生了,开始了文化作为消费品的尝试,这被认为是我国文化市场的雏形和文化产业的萌芽。

2003年9月,文化部制定下发的《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文化产业是与文化事业相对应的概念,两者都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产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现代生产方式的不断进步而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

2004年,国家统计局将“文化及相关产业”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所以,中国对文化产业的界定是文化娱乐的集合,区别于国家具有意识形态性的文化事业。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运用高新技术创新文化生产方式,培育新的文化业态,加快构建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文化传播体系。

2009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文化产业的第一次专项规划,标志着我国政府已经坚定把发展文化产业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并进入实施阶段。

2010年4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文化部等九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发布。

2011年3月公布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推进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文化科技创新,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新兴文化产业,增强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这一战略目标的确立更为加快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文化与旅游融合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2018年3月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合并了文化部与国家旅游局,不再保留原文化部、国家旅游局,而是将文化部、国家旅游局的职责整合,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如今,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文化产业如果能保持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就能在培育经济新增长点、推动经济结构深层次调整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