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内容

一、基本内容

水环境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目的、监测对象、样品来源、测试项目、数据归纳整理与上报,以及保证数据质量的手段与措施这些方面的信息。

(一)监测对象和范围

流域监测的目的是要掌握流域水环境质量现状和污染趋势,为流域规划中限期达到目标的监督检查服务,并为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因此,它的监测范围为整个流域的汇水区域,监测断面应该覆盖流域80%的水量,得到的水质监测数据结果才能对整个流域的水质状况进行正确、客观的评价。

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尤其是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泄漏事故,往往会对水生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并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因此,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急监测的目的是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迅速查明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程度和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地为决策部门提供处理处置的可靠依据。事故发生后,监测人员应携带必要的简易快速检测器材、采样器材及安全防护装备尽快赶赴现场。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立即布点采样,利用检测管和便携式监测仪器等快速检测手段鉴别、鉴定污染物的种类,并给出定量或半定量的监测结果。现场无法鉴定或测定的项目应立即将样品送回实验室进行分析。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污染程度和可能污染的范围并提出处理处置建议,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洪水期与退水期水质监测的目的是掌握洪水期与退水期地表水质现状和变化趋势,及时、准确地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可靠信息,以便对可能发生的水污染事故制定相应的处理对策,为保障洪涝区域人民的健康与重建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因此,其监测范围可根据洪水与退水过程中水体流经区域,把监测重点放在城、镇、村的饮用水水源地(含水井周围),洪涝区城、镇、村的河流,淹没区危险品存放地的周围要加密布点。

(二)采样时间和监测频次

依据不同的水体功能、水文要素和监测目的、监测对象等实际情况,力求以最低的采样频次,取得最有时间代表性的样品,既要满足能反映水质状况的要求,又要切实可行。

采样时间和监测频次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1)饮用水水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断面中需要重点控制的监测断面每月至少采样一次。

(2)国控水系、河流、湖、库上的监测断面,逢单月采样一次,全年六次。

(3)水系的背景断面每年采样一次。受潮汐影响的监测断面的采样,分别在大潮期和小潮期进行。每次采集涨、退潮水样分别测定。涨潮水样应在断面处水面涨平时采样,退潮水样应在水面退平时采样。

(4)如某必测项目连续三年均未检出,且在断面附近确定无新增排放源,而现有污染源排污量未增的情况下,每年可采样一次进行测定。一旦检出,或在断面附近有新的排放源或现有污染源有新增排污量时,即恢复正常采样。

(5)国控监测断面(或垂线)每月采样一次,在每月5~10日内进行采样。

(6)遇有特殊自然情况或发生污染事故时,要随时增加采样频次。

(7)在流域污染源限期治理、限期达标排放的计划和流域受纳污染物的总量削减规划中,以及为此所进行的同步监测按“流域监测”执行。

(8)为配合局部小流域的河道整治,及时反映整治的效果,应在一定时期内增加采样频次,具体由整治工程所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目前,常规的地表水和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频次均为月监测。

(三)数据整理与上报

纸质文件(邮寄传真)、电子件(光盘、邮件)、专用软件直接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