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水质综合评价
就河流水环境质量而言,河流水质评价结果即被认为是水环境质量评价结果。对于湖泊、水库,需在水质评价的基础上进行营养状态评价,将水质和营养状态两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得到水体环境质量。为满足水环境质量状况发布的需要,将地表水环境质量的定性描述分为优、良好、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五个等级,分别对应的表征颜色为蓝色、绿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一)河段、水系水环境质量综合评价
1.断面水环境质量评价
当监测断面有多个测点时,根据断面水质污染指数(或水质类别),确定水环境质量状况。
2.城市河段水质类别
对于城市河段(一般按入境断面、控制断面和出境断面)分别计算出河段内各类断面的水污染指数(或水质类别)。当比较各个城市河段的水质状况时,可采用平均水质污染指数(或水质类别),即将河段所有断面各个监测项目浓度分别计算算术平均值,其中污染最重的指标所达到的水质污染指数(或水质类别),即为该河段的水质污染指数(或水质类别),然后比较各个河段的水质状况。
3.河流、水系水质状况评价
当河段、水系的监测断面(垂线)总数在5个以上(含5个)时,在断面水质分别进行综合污染指数计算的基础上,采用断面水质类别比例法,即根据评价河流、水系中各水质类别的断面数占河流、水系所有评价断面总数的百分比来表征评价河流、水的水质状况,但不作为整体水质类别的评价描述。
评价河流、水系水质类别时,可分干流、支流分别进行评价。
当河流、水系的断面总数少于5个时,河段长度加权平均得到该河段、河流整体的水质状况。
(二)湖泊、水库水环境质量综合评价
1.湖泊、水库水质评价
湖泊、水库单个测点水质评价,参照河流单个测点的水质评价方法。
当湖泊、水库测点(垂线)总数在5个以上(含5个)时,在测点(垂线)水质分别进行综合污染指数计算的基础上,采用断面(垂线)水质分级比例法表述湖泊、水库水质状况,即按照综合水污染指数分为优、良好、轻度污染、中度污染和重度污染五个区段,分别统计所评价湖泊、水库中各测点(垂线)的数目占湖泊、水库所有评价测点(垂线)总数的比例,表征评价湖泊、水库的水质状况。
当湖泊、水库的测点总数少于5个时,可先计算各测点水质的算术平均值,然后计算水质污染指数。
计算多次监测的平均值时,可先按时间序列计算湖(库)各个点位各个污染指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再按空间序列计算湖(库)所有点位各个污染指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大型湖泊、水库可分不同的湖(库)区分别评价。
2.湖泊、水库营养状态评价
对于单个测点,计算得到表层0.5m水深测点的营养状态评分值。
当湖泊(湖区)、水库有5个以上(含5个)测点时,在测点营养状态评分值的计算基础上,采用营养状态分级统计比例法表述湖泊、水库营养状况。即按照综合水污染指数分为贫营养、中营养、轻度富营养、中度富营养和重度富营养五个区段,分别统计所评价各测点的数目占湖泊、水库所有评价测点总数的比例,表征所评价的湖泊、水库的营养状态。
当湖泊、水库的测点总数少于5个时,则先计算各测点单因子营养状态指标的算术平均值,然后计算综合营养状态评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