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内容与要求
国家将对重点地区的重点生态问题实行更加严格的监控和防范措施,以加强“三区”保护(即重要生态功能区、重点资源开发区及生态良好区)作为推进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实施抢救性保护,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下的适度利用和科学恢复。对重点资源开发区的生态环境实施强制性保护,加强自然资源的环境管理,严格管理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防止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新的重大破坏,把资源开发对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限度。对生态良好地区生态环境实施积极保护,通过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生态农业县、生态市和生态省的建设,积极引导这些地区实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使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得到有效保护。同时,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逐步建立起与国家发展相适应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制。
(一)生态功能区保护
1.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
全国共有水源涵养生态功能三级区50个,面积237.90万平方千米,占全国国土面积的24.78%。其中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主要包括大兴安岭、秦巴山地、大别山、淮河源、南岭山地、东江源、珠江源、海南省中部山区、岷山、若尔盖、三江源、甘南、祁连山、天山以及丹江口水库库区等。
该类型区的主要生态问题有:人类活动干扰强度大;生态系统结构单一,生态功能衰退;森林资源过度开发、天然草原过度放牧等导致植被破坏、土地沙化、土壤侵蚀严重;湿地萎缩、面积减少;冰川后退,雪线上升。
该类型区的生态保护主要方向如下所述。
(1)对重要水源涵养区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加强对水源涵养区的保护与管理,严格保护具有重要水源涵养功能的自然植被,限制或禁止各种不利于保护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经济社会活动和生产方式,如过度放牧、无序采矿、毁林开荒、开垦草地等。
(2)继续加强生态恢复与生态建设,治理土壤侵蚀,恢复与重建水源涵养区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提高生态系统的水源涵养功能。
(3)控制水污染,减轻水污染负荷,禁止导致水体污染的产业发展,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的建设。
(4)严格控制载畜量,改良畜种,鼓励围栏和舍饲,开展生态产业示范,培育替代产业,减轻区内畜牧业对水源和生态系统的压力。
2.土壤保持生态功能区
全国共有土壤保持生态功能三级区28个,面积93.72万平方千米,占全国国土面积的9.76%。其中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土壤保持生态功能区主要包括太行山地、黄土高原、三江源区、四川盆地丘陵区、三峡库区、南方红壤丘陵区、西南喀斯特地区、金沙江干热河谷等。
该类型区的主要生态问题有:不合理的土地利用,特别是陡坡开垦,以及交通、矿产开发、城镇建设、森林破坏、草原过度放牧等人为活动,导致地表植被退化、土壤侵蚀和石漠化危害严重。
该类型区生态保护的主要方向如下所述。
(1)调整产业结构,加速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加快农业人口的转移,降低人口对土地的压力。
(2)全面实施保护天然林、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工程,严禁陡坡垦殖和过度放牧。
(3)开展石漠化区域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协调农村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恢复和重建退化植被。
(4)严格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的生态监管,控制新的人为土壤侵蚀。
(5)发展农村新能源,保护自然植被。
3.防风固沙生态功能区
全国有防风固沙生态功能三级区27个,面积204.77万平方千米,占全国国土面积的21.33%。其中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防风固沙生态功能区主要包括科尔沁沙地、呼伦贝尔沙地、阴山北麓—浑善达克沙地、毛乌素沙地、黑河中下游、塔里木河流域,以及环京津风沙源区等。
该类型区的主要生态问题有:过度放牧、草原开垦、水资源严重短缺与水资源过度开发导致植被退化、土地沙化、沙尘暴等。
该类型区生态保护的主要方向如下所述。
(1)在沙漠化极敏感区和高度敏感区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严格控制放牧和草原生物资源的利用,禁止开垦草原,加强植被恢复和保护。
(2)调整传统的畜牧业生产方式,大力发展草业,加快规模化圈养牧业的发展,控制放养对草地生态系统的损害。
(3)调整产业结构、退耕还草、退牧还草,恢复草地植被。
(4)加强西部内陆河流域规划和综合管理,禁止在干旱和半干旱区发展高耗水产业;在出现江河断流的流域禁止新建引水和蓄水工程,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生态用水,保护沙区湿地。
4.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
全国共有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三级区34个,面积201.05万平方千米,占全国国土面积的20.94%。其中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主要包括长白山山地、秦巴山地、浙闽赣交界山区、武陵山山地、南岭地区、海南岛中南部山地、桂西南石灰岩地区、西双版纳和藏东南山地热带雨林季雨林区、岷山—邛崃山、横断山区、北羌塘高寒荒漠草原区、伊犁—天山山地西段、三江平原湿地、松嫩平原湿地、辽河三角洲湿地、黄河三角洲湿地、苏北滩涂湿地、长江中下游湖泊湿地、东南沿海红树林等。
该类型区的主要生态问题有:人口增加以及农业和城市扩张,交通、水电水利建设,过度放牧、生物资源过度开发,外来物种入侵等,导致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栖息地遭到破坏,栖息地破碎化、岛屿化严重;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许多野生动植物物种濒临灭绝。
该类型区生态保护的主要方向如下所述。
(1)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尤其是自然保护区群的建设。
(2)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土地用途,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建设,实施重大工程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生态影响评价。
(3)禁止对野生动植物进行滥捕、乱猎、乱采。
(4)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控制,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引进外来物种。
(5)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与重要物种栖息地,防止生态建设导致栖息环境的改变。
5.洪水调蓄生态功能区
全国共有洪水调蓄三级生态功能区9个,面积7.06万平方千米,占全国国土面积的0.74%。其中,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洪水调蓄生态功能区主要包括松嫩平原湿地、淮河中下游湖泊湿地、江汉平原湖泊湿地、长江中下游洞庭湖、鄱阳湖、安徽省沿江湖泊湿地等洪水调蓄生态功能区。这些区域同时也是我国重要的水产品提供区。
该类型区的主要生态问题有:由于流域土壤侵蚀加剧,湖泊泥沙淤积严重、湖泊容积减小、调蓄能力下降;围垦造成沿江沿河的重要湖泊、湿地萎缩;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田退水大量排放,以及淡水养殖等导致地表水质受到严重污染;血吸虫和其他流行性疾病的传播,危害人民身体健康。
该类型区生态保护的主要方向如下所述。
(1)加强洪水调蓄生态功能区的建设,保护湖泊、湿地生态系统,退田还湖,平坑行洪,严禁围垦湖泊湿地,增加调蓄能力。
(2)加强流域治理,恢复与保护上游植被,控制土壤侵蚀,减少湖泊、湿地萎缩。
(3)控制水污染,改善水环境。
(4)发展避洪经济,处理好蓄洪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
6.农产品提供生态功能区
农产品提供生态功能区主要是指以提供粮食、 肉类、蛋、奶、水产品和棉、油等农产品为主的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地区,包括全国商品粮基地和集中连片的农业用地,以及畜产品和水产品提供的区域。全国共有农产品提供生态功能三级区36个,面积168.63万平方千米,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7.57%,集中分布在东北平原、华北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四川盆地、东南沿海平原地区、汾渭谷地、河套灌区、宁夏灌区、新疆绿洲等商品粮集中生产区,以及内蒙古东部草甸草原、青藏高原高寒草甸、新疆天山北部草原等重要畜牧业区。
该类型区的主要生态问题有:农田侵占、土壤肥力下降、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在草地畜牧业区过度放牧,草地退化沙化,抵御灾害能力低。
该类型区生态保护的主要方向如下所述。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培养土壤肥力。
(2)加强农田基本建设,增强抗自然灾害的能力。
(3)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调整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合理组织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活动。
(4)在草地畜牧业区,要科学确定草场载畜量,实行季节畜牧业,实现草畜平衡;草地封育改良相结合,实施大范围轮封轮牧制度。
7.林产品提供生态功能区
林产品提供生态功能区主要是指以提供林产品为主的林区,即速生丰产林基地。全国共有林产品提供生态功能三级区10个,面积30.90万平方千米占全国国土面积的3.22%,集中分布在大兴安岭、 长白山、 长江中下游丘陵、四川东部丘陵、云南西南山地等速生丰产林基地集中区。
该类型区的主要生态问题有:林区过量砍伐,森林质量下降较为普遍。
该类型区的生态保护主要方向如下所述。
(1)加强速生丰产林区的建设与管理,合理采伐,实现采育平衡,协调木材生产与生态功能保护的关系。
(2)改善农村能源结构,减少对林地的压力。
8.大都市群
大都市群主要是指我国人口高度集中的城市群,主要指京津冀大都市群、珠三角大都市群和长三角大都市群生态功能三级区3个,面积4.23万平方千米,占全国国土面积的0.44%。
该类型区的主要生态问题有:城市无限制扩张,污染严重,人居环境质量下降。
该类型区生态保护主要方向如下所述。
(1)加强城市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城市功能组团。
(2)加强生态城市建设,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控制城市污染,推进循环经济和循环社会的建设。
9.重点城镇群
重点城镇群是指我国主要城镇、工矿集中分布区域,主要包括哈尔滨城镇群、 长吉城镇群、辽中南城镇群(大连—沈阳)、 山西省中部城镇群(太原为中心)、 鲁中城镇群、 胶东半岛城镇群(青岛—烟台)、 中原城镇群(郑州及其周边地区)、 武汉城镇群、 昌九城镇群(南昌—九江)、长株潭城镇群、海峡西岸城镇群(厦门—福州)、海南北部城镇群、重庆城镇群、成都城镇群、北部湾城镇群、滇中城镇群(昆明周边地区)、关中城镇群、兰州城镇群、 乌鲁木齐城镇群。全国共有重点城镇群生态功能三级区19个,面积8.03万平方千米,占全国国土面积的0.84%。
该类型区的主要生态问题有:城镇无序发展,城镇环境污染严重,环保设施严重滞后,城镇生态功能低下。
该类型区的生态保护主要方向如下所述。
(1)加快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2)建设生态城市,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生态脆弱区保护
1.东北林草交错生态脆弱区
重点保护区域:大兴安岭西麓山地林草交错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主要保护对象包括大兴安岭西麓北极泰加林、落叶阔叶林、沙地樟子松林、呼伦贝尔草原、湿地等。
具体保护措施:以维护区域生态完整性为核心,调整产业结构,集中发展生态旅游业,通过北繁南育发展畜牧业,以减轻草地的压力;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对已经发生退化或沙化的天然草地,实施严格的休牧、禁牧政策,通过围封改良与人工补播措施恢复植被;强化湿地管理,合理营建沙地灌木林,重点突出生态监测与预警服务,从保护源头遏制生态退化;加大林草过渡区资源开发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林草采伐限额制度,控制超强采伐。
2.北方农牧交错生态脆弱区
重点保护区域:辽西以北丘陵灌丛草原垦殖退沙化生态脆弱重点区域,冀北坝上典型草原垦殖退沙化生态脆弱重点区域,阴山北麓荒漠草原垦殖退沙化生态脆弱重点区域,鄂尔多斯荒漠草原垦殖退沙化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具体保护措施: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和沙化土地治理为重点,加强退化草场的改良和建设,合理放牧,舍饲圈养,开展以草原植被恢复为主的草原生态建设;垦殖区大力营造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变革生产经营方式,积极发展替代产业和特色产业,降低人为活动对土地的扰动。同时,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增加生态用水量,建设沙漠地区绿色屏障;对少数沙化严重地区,有计划生态移民,全面封育保护,促进区域生态恢复。
3.西北荒漠绿洲交接生态脆弱区
重点保护区域:贺兰山及蒙宁河套平原外围荒漠绿洲生态脆弱重点区域,新疆塔里木盆地外缘荒漠绿洲生态脆弱重点区域,青海柴达木高原盆地荒漠绿洲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具体保护措施:以水资源承载力评估为基础,重视生态用水,合理调整绿洲区产业结构,以水定绿洲发展规模,限制水稻等高耗水作物的种植;严格保护自然本底,禁止毁林开荒、过度放牧,积极采取禁牧休牧措施,保护绿洲外围荒漠植被。同时,突出生态保育,采取生态移民、禁牧休牧、围封补播等措施,保护高寒草甸和冻原生态系统,恢复高山草甸植被,切实保障水资源供给。
4.南方红壤丘陵山地生态脆弱区
重点保护区域:南方红壤丘陵山地流水侵蚀生态脆弱重点区域,南方红壤山间盆地流水侵蚀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具体保护措施: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因地制宜种植茶、果等经济树种,增加植被覆盖度;坡耕地实施梯田化,发展水源涵养林,积极推广草田轮作制度,广种优良牧草,发展以草畜沼肥“四位一体”的生态农业,改良土壤,减少地表径流,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同时,强化山地林木植被法制监管力度,全面封山育林、退耕还林;退化严重地段,实施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办法,控制水土流失。
5.西南岩溶山地石漠化生态脆弱区
重点保护区域:西南岩溶山地丘陵流水侵蚀生态脆弱重点区域,西南岩溶山间盆地流水侵蚀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具体保护措施:全面改造坡耕地,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政策,严禁破坏山体植被,保护天然林资源;开展小流域和山体综合治理,采用补播方式播种优良灌草植物,提高山体林草植被覆盖度,控制水土流失。选择典型地域,建立野外生态监测站,加强区域石漠化生态监测与预警;同时,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发展林果业、营养体农业和生态旅游业为主的特色产业,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强化生态保护监管力度,快速恢复山体植被,逐步实现石漠化区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6.西南山地农牧交错生态脆弱区
重点保护区域:横断山高中山农林牧复合生态脆弱重点区域,云贵高原山地石漠化农林牧复合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具体保护措施:全面退耕还林还草,严禁樵采、过垦、过牧和无序开矿等破坏植被行为;积极推广封山育林育草技术,有计划、有步骤地营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人工草地,快速恢复山体植被,全面控制水土流失;同时,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当地水土资源、草山草坡,利用冬闲田发展营养体农业、山坡地林果业和生态旅游业,降低人为干扰强度,增强区域减灾防灾能力。
7.青藏高原复合侵蚀生态脆弱区
重点保护区域:青藏高原山地林牧复合侵蚀生态脆弱重点区域,青藏高原山间河谷风蚀水蚀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具体保护措施:以维护现有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为主,全面封山育林,强化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恢复高原山地天然植被,减少水土流失。同时,加强生态监测及预警服务,严格控制雪域高原人类经济活动,保护冰川、雪域、冻原及高寒草甸生态系统,遏制生态退化。
8.沿海水陆交接带生态脆弱区
重点保护区域:辽河、黄河、长江、珠江等滨海三角洲湿地及其近海水域,渤海、黄海、南海等滨海水陆交接带及其近海水域,华北滨海平原内涝盐碱化生态脆弱重点区域。
具体保护措施:加强滨海区域生态防护工程建设,合理营建堤岸防护林,构建近海海岸复合植被防护体系,减缓台风、潮汐对堤岸及近海海域的破坏;合理调整湿地利用结构,全面退耕还湿,重点发展生态养殖业和滨海区生态旅游业;加强湿地及水域生态监测,强化区域水污染监管力度,严格控制污染陆源,防止水体污染,保护滩涂湿地及近海海域生物多样性。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
1.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
定期开展全国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状况调查和评价,并在各部门相关规划的基础上,统筹完善全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积极推进中东部地区自然保护区发展,在继续完善森林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布局的同时,将河湖、海洋和草原生态系统及地质遗迹、小种群物种的保护作为新建自然保护区的重点。按照自然地理单元和物种的天然分布对已建自然保护区进行整合,通过建立生态廊道,增强自然保护区间的连通性。对范围和功能分区尚不明确的自然保护区要进行核查和确认。设立其他类型保护区域,原则上不得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已经存在交叉重叠的,对交叉重叠区域要从严管理。
2.强化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管理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调整。确因国家立项核准的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应在确保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从严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由其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生态环境部和相关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的管理规定。
3.严格限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
自然保护区属禁止开发区域,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管理,对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探矿和采矿活动予以清理。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旅游活动的监管。
4.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管理
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项目可能造成的对自然保护区功能和保护对象的影响做出预测,提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实施期间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对于未按规定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和建设单位,暂停审批其所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5.规范自然保护区内土地和海域管理
将自然保护区内涉及的土地、海域纳入土地利用、草地和林地保护等相关规划,以及海洋功能区划统筹考虑。加强自然保护区内土地和海域权属管理,依法确定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及海域使用权。对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可采取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等方式妥善解决管理问题。依法使用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使用面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
6.强化监督检查
根据功能定位和主要保护对象的特点,对自然保护区实施分类管理。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和管理评估,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对管理不善、保护不力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环境和资源受到严重破坏,不再符合条件或失去保护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原批准机关要给予降级或撤销处理。对由于人为因素导致自然保护区降级或撤销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生态环境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然保护区评估标准,有关部门可根据所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相应标准。
7.加大资金投入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由发展改革委在现有投资渠道中统筹安排,能力建设投资由财政部以专项资金形式给予补助,日常管理经费纳入其所在地省级财政预算。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经费参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予以保障。要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和土地权属等特点,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当地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自然保护区内的野生动物对周边居民造成损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给予补偿。规范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的补偿措施。
8.增强科技支撑
加强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基础理论、保护技术和管理政策等方面的研究。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植被和珍稀濒危物种分布数据库。建立卫星遥感监测和地面监测相结合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和资源监测体系。认真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加强迁徙物种监测与保护、外来物种入侵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自然科学普及平台功能。加强自然保护区科研、管理等专业人员培训。
9.加强领导和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保障工作经费,健全管理机构,积极划建自然保护区,建立当地居民参加的自然保护区共管机制,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完善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评审等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划,制定标准和技术规范,发布相关信息。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和中科院等部门和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相关工作。
(四)生物多样性保护
1.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
研究促进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环境友好产业发展政策,探索促进生物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激励政策。研究制定加强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共享、传统知识保护、生物安全和外来入侵物种等管理的法规、制度。
2.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相关规划
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部门规划,推动各地分别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建立相关规划、计划实施的评估监督机制,促进其有效实施。
3.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建设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基础建设,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编目,完成高等植物、脊椎动物和大型真菌受威胁现状评估,发布濒危物种名录。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科研能力建设,完善学科与专业设置,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生物多样性预警和管理水平。加强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查验能力建设,研究制定查验技术标准,配备急需的查验设备。
4.强化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合理开展迁地保护
坚持以就地保护为主,迁地保护为辅,两者相互补充。合理布局自然保护区空间结构,强化优先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保护区外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并开展试点示范。建立自然保护区质量管理评估体系,加强执法检查,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质量。研究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贫相结合的激励机制,促进地方政府及基层群众参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对于自然种群较小和生存繁衍能力较弱的物种,采取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相结合的措施。其中,农作物种质资源以迁地保护为主,畜禽种质资源以就地保护为主,并加强生物遗传资源库建设。
5.促进生物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
把发展生物技术与促进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相结合,加强对生物资源的发掘、整理、检测、筛选和性状评价,筛选优良生物遗传基因,推进相关生物技术在农业、林业、生物医药和环保等领域的应用,鼓励自主创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6.推进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惠益共享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开展试点示范,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价值评估与管理制度研究,抢救性保护和传承相关传统知识,完善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探索建立生物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共享制度,协调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开发和利用的利益关系,确保各方利益。
7.提高应对生物多样性新威胁和新挑战的能力
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入侵机理、扩散途径、应对措施和开发利用途径研究,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及风险管理机制,积极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加强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研究,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的安全性。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研究,探索相关管理措施。建立病源和疫源微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畜健康。
8.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开展多种形式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学校的生物多样性科普教育。建立和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伙伴关系,广泛调动国内外利益相关方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民间公益性组织和慈善机构的作用,共同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强化公约履行,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进一步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
(五)农村环境保护
1.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质改善
把保障饮用水水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与管理,根据农村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应建立水源保护区,加强监测和监管,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要把水源保护区与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结合起来,明确保护目标和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加强分散供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大力加强农村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和监测,开展地下水水功能区划,制订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掌握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2.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
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逐步推进县域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小城镇和规模较大村庄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可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的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逐步推广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方式,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强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把农村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同发展清洁能源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综合利用作物秸秆,推广“猪—沼—果”“四位(沼气池、畜禽舍、厕所、日光温室)一体”等能源生态模式,推行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气化、秸秆发电等措施,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
3.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
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防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污染严重的企业向西部和落后农村地区转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
4.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大力推进健康养殖,强化养殖业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饲养区域,改变人畜混居现象,改善农民生活环境。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重点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等措施。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根据水体承载能力,确定水产养殖方式,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禁止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
5.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综合采取技术、工程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能力。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在粮食主产区和重点流域要尽快普及。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进行种植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在高污染风险区优先种植需肥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推行田间合理灌排,发展节水农业。
6.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
做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查清土壤污染现状,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修复示范。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7.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
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水力、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村庄绿化、庭院绿化、通道绿化、农田防护林建设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沙化。加强海洋和内陆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逐步恢复农村地区水体的生态功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来有害入侵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与推广,保护农村地区生物的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