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和法律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宪法和法律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归根到底要依靠完善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我国宪法中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但是也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源,例如公民的平等权、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人身权利、监督权等。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载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修正案,从此“人权”被庄严地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在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有相当数量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从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认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法律效力,到2004年我国出台第一部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务立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2004年8月28日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有五章三十六条,主要规定了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责任等内容。再加上某些地方性立法,例如广东的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这些法律实践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法治建设总体相对迟缓,尚未形成电子商务发展框架,国内立法之间尚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与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

当然,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做出全面而明确规定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是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主要从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2014年3月15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https://www.daowen.com)

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来说,由于涉及交易安全和交易公平,也就是涉及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平,因而制度保障显得尤为重要。电子商务是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产物,我们要重视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电子商务,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环境。在处理电子商务法律适用问题时,既要依照法律、法规,又要参照电子商务惯例。在法律规则不完善时,社会公德在权益保护方面也具有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在我国,守法是被作为一种公民道德基本规范的,2001年中共中央颁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了二十个字的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开篇就是“爱国守法”。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规定,“推动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推动践行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在这种情况下,守法就被作为德行的有机组成部分被提了出来,可以说,守法实践成为道德实践的一部分了。但是,“相较而论,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更不易被发现,更容易逃避制裁,因而道德准则更容易被践踏”[1]。德国学者康德提出了法律义务先于道德义务的原则。“法律的义务优先于德行的义务。法律的义务就是尊重他人的权利,而德行的义务则是个人的道德完善和他人的幸福。……法律的义务优先于德行的义务,这就意味着在顾及他人的幸福之前要首先关注他的权利,爱人是有条件的义务,而尊重他人的权利是无条件的义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