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费者权益实行适度重点保护

四、对消费者权益实行适度重点保护

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我们应当以国情为基础,吸收其他国家的有益成果。应当借鉴外国和国际组织立法的理论与实践,根据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机制的现状,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其原因,总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教训,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基础。我们可以考虑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采取对消费者权益实行适度重点保护的立法原则。网络的开放性增加了消费者财产遭受侵害的风险,消费者在使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时,可能承担了个人信息泄露甚至冒用、不法分子盗窃或非法破解账号密码、信用卡欺诈、支付系统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击等风险。从目前各国信用卡的法律规范来看,大都偏重于保护消费者。我国将来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可以考虑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内容,对消费者权益实行重点保护。

在电子商务消费者时代,我们的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就显得至关重要。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将为电子商务消费者时代的到来提供制度保障。加强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建设,是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保证。法律制度对于人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有着直接影响。我们要通过立法保护和支持所有通过正当手段获取合法利益的行为,打击和防止不法行为,通过完善立法避免因权利义务配置失当给社会带来的消极后果,为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正确的法治导向。做到进一步确立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标指向: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目标指向;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标指向;制度化、法律化目标指向;进一步完善和拓展消费者权益范围。明确和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评价权等内容;进一步加强对电子商务中行业自律行为的立法规范;进一步健全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救济途径。增加方便快捷、低成本的救济途径;进一步完善举证程序,电子商务领域实行适度的举证责任倒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耐用商品和服务质量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建议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对于格式合同项下的电子商务消费质量纠纷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打破消费者维权瓶颈。(https://www.daowen.com)

为了使我国电子交易得到良性发展,还应从立法上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必要的审查义务,以及经营者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在电子交易中,经营者具有强大的优势,“交易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经常陷入不知情的状态,处于交易劣势。经合组织1999年12月发布的《OECD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中明确指出,网络经营者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这可以成为我国立法借鉴的原则。消费者与经营者是一种互相需要的关系,任何一方都拥有不容侵犯的法定权利,消费者也不得滥用权利。为了防止消费者对在线点击选购权利的滥用,可以规定一些明确的强制提示条款。我国将来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时,应建立和完善事前预防体系,加强对网络电子交易主体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和执行有效的网络电子交易主体备案准入制度。建立经营者信息管理中心,加大电子交易监管力度。

此外,还应当建立和完善电子交易双方的诚信信息管理体制。正如经营者的诚信纪录是消费者所关心的重要内容一样,消费者的个人信贷记录也是经营者所关心的重要内容。信贷纪录是个人信贷史的总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亲和性。例如,关于消费者的范围的规定,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可操作性和亲和性就不足,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能作为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作为消费者均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完善的法律是以系统性、逻辑性、亲和性、科学性作保障的。依法治理只是法治的形式要件,法治精神是法治的实质要件和价值基础,真正的法治是“良法”之治。在法学理论工作者和法律实践工作者与法制发展的交叉点上有两个重要规律:其一是法制的发展制约和促进法学理论工作者和法律实践工作者事业的发展;其二是法学理论工作者和法律实践工作者反过来以其特别的方式服务于法制的发展,法学理论工作者和法律实践工作者中的一部分人总是要承担起起草法律的社会任务,问题在于他们虽然不是直接从社会规则的“使用者”手中接过的起草任务,但是社会规则的“使用者”才是主要的阅读对象。“在思索法律的过程中,学术传统实行某种分工。政治哲学家们考虑法律的约束力问题,法理学家和律师们则研究法律的依据问题。”[4]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每个公民都应该知晓社会对原则的公开承诺是什么及在新的情况下这些承诺要求的又是什么”[5]。法律应当用规范的现代汉语撰写,易于阅读理解,使普通公民能够直接阅读法律文本,具有“亲和性”。例如,法国民法典具有“结构严谨,语言清晰流畅”的特点。“拿破仑曾要求法典简明,适合法国农民在烛光下下阅读,使他们知道自己的法律权利。司汤达曾夸奖法典的文风,说他自己每天阅读几页以改进自己的文风。法典的起草者也抱着让每个公民能够理解法典的内容的宗旨,并要求制定的一般规则条款完备而且排列得合乎逻辑。法典的弹性概念较少。”[6]而“德国民法典以讲究精密、科学、严谨著称,但失之于艰深难懂。法制史学者评论说它‘并没有被看作是民众的教科书,而是专业法律工作者的基本工具’。要弄懂并掌握这部法典必须具备系统和完整的德国法律知识、司法经验。”[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