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 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0年,我国第一部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行政规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指出《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内容包括对网络交易主体、客体和行为的规范,涵盖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全部经营活动,包括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各类营利性服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鲜活易腐、定作等四类商品除外。这样,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将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都获得支持。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电子商务市场的急速扩大促使政府把电子商务的监管提到议事日程当中。各地方政府开始陆续出台一些监管法案,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法律监管。

2007年11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促进信息产业发展、建设信息工程、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以及保障信息安全等作出了规定。

广东是我国得改革开放风气之先,电子商务发展得较好的省域。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是我国最早的地方电子商务立法。《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共有七章,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子签名与电子记录、第三章电子合同、第四章认证机构、第五章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在第一章总则中,指出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电子交易活动的基本原则、电子交易的政策指导、行业监管和协调部门等。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是:“为规范电子交易活动,维护电子交易正常秩序,保证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保障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子交易活动。条例第三条规定,电子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公平交易、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非常有意义的是,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鼓励在电子交易活动中使用安全的电子签名签订电子合同。”这里的“鼓励”一词使得条例具有非常前瞻的意味。甚至比起我国后来的2004年电子签名法,前瞻意味也毫不逊色。

政策指导、行业监管和部门协调是电子商务顺利发展的保障。条例第三、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鼓励措施,促进电子商务及相关电子技术、电子交易方式的发展和体制创新。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子交易的政策指导、行业监管和协调。通信、工商、公安、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监督电子交易活动,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关于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的资格审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到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备案情况”。紧接着条例在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前条规定的证照;(二)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三)网站网址和经营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这种对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的资格审查制度,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第一,有利于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第二,有利于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第三,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条例还规定,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不得阻碍交易当事人调查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的资信、查询商品信息和自由选择商品。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应当为电子交易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服务,定期核验经营主体的合法经营凭证和信用程度。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应当与使用该平台的电子交易经营主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手段,在技术和管理上确保电子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与准确。电子交易的数据保存期限由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与交易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电子交易的数据至少应当保存三年。有关部门依法查询电子交易数据的,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应当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还在维护信息安全方面作了极为有益的立法尝试,规定,“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对电子交易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提供的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非经电子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者出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言简意赅、具有超前意识,体现了政府重视、立法跟上,敢于创新的品格,一如广东人精明国干、敢为人先的性格。条例作为地方法规,在尚没有全国性电子商务交易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敢于进行制度创新的尝试,不仅有利于保护和推动本省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且堪称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先行者,为我国未来的电子商务立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