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公法:作为“保国安民之计”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万国公法:作为“保国安民之计”

光绪三年(1877)正月,郭嵩焘向朝廷进言,要以“保国安民”为义,将万国公法作为处理国家关系的基本准则,而不仅仅是传统体制内的一个御夷工具。奏稿曰:

西洋以邦交为重,盖有春秋列国之风,相与创为万国公法,规条严谨,诸大国互相维持,其规模气象实远出列国纷争之上。日本一允通商,即倾诚与之相结,诚有见于保国安民之计,于此有相维系者。中国以远人为大忌,以和为大戒,锢蔽于人心,自南宋以来数百年,而其虚图示之气,一折无余,稍一滋生事端,其势又不能挟以自固。[161]

从道德层面来讲,“春秋列国之风”重在以礼相接,而公法“致情尽礼,质有其文”[162],公法的道德基础契合儒家的道德理想,朝廷和士大夫只要放弃天朝上国的心态,抛弃朝贡体制,就可以放心接受公法而不会有太大的心理障碍;从客观效用层面来讲,“诸大国互相维持”,公法能够给西方各国提供一种和平相处的国际秩序;从现实经验层面来讲,西方国家对日本倾诚结交,表明万国公法虽然源于西洋,但是亦可为世界各国所用,有利于弱小国家的“保国安民”。

保国安民既是王者的当然之责,又是近代国家观的题中之义。随着视界的拓宽和实践的拓展,郭嵩焘的这种认识也日渐清晰起来,“西洋公法有保护立国之例”[163],“万国公法存立小国之义”[164],万国公法是大小相维、强弱相制,特别是弱国赖以保存、小国得以不灭的有效依靠。[165]

显然,郭嵩焘已经初具近代国家观念。“大约在19世纪中叶,郭嵩焘已经认识到中国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国际局势中。”[166]换言之,中国仅是世界之一国,地球纵横九万里,世界上还有许多自成文明的国家,其时与英国正式建交的就有三十国。[167]因此,一方面,国人不能固守传统的“华夷之辨”和“以夏变夷”的华夏中心主义立场及其羁縻政策,而要坦然承认其他国家有其政治文明的客观现实。

三代以前,独中国有教化耳,故有要服、荒服之名,一皆远之于中国而名曰夷狄。自汉以来,中国教化日益微灭;而政教风俗,欧洲各国乃独擅其胜,其视中国,亦犹三代盛时之视夷狄也。[168]

这是以政治教化为标准,从历史进化观上严峻批评“中国有道,夷狄无道”的华夏中心观念。另一方面,国人要积极接受近代民族国家观念,以便更好地融入国际社会,维护国家权益。近代国家观念一般包含人民、领土、组织、主权等要素。如前所述,郭嵩焘认识到外交使臣的职责在于保卫人民和领土。他又认识到西方国家强加于中国的领事裁判权的危害性, “会审公所一依西洋法度以资听断”[169],故建议清政府制定通商则例,对此予以一定的限制;他以原有条约为依据,努力维护关税自主权,坚决拒绝英、德、法诸国强迫中国免除租界厘金的无理要求;[170]他又要求英国对中国和其他国家应“视同一例”,给予中国商民在税收方面的对等待遇,不对华商苛征重税。[171]这些都表明,郭嵩焘初步形成了国家主权意识,认识到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一样具有独立、平等的“自有之权”。

这种国家主权观念是传统天下观所缺乏的,正如许倬云所指出的,“传统中国的国家不同于西方近代的‘国家’概念,它是一个普世王国的形态,没有主权、疆界的观念”[172]。晚清时代,大多数中国人仍缺乏近代国家观。即便是与那些关注洋务的少数开明人士,如李鸿章、曾纪泽、薛福成、郑观应相比,郭嵩焘对国家和国家主权的理解也相当准确,并有一套比较系统的理论作为依据。[173]

在实践层面上,郭嵩焘重视运用万国公法,维护国家主权。

第一,喀什噶尔事件。郭嵩焘照会英国外交部长德尔贝,严正指出英国派沙敖驻扎喀什噶尔“与万国公法微有不合”,“体制亦觉稍替”,僭越和侵犯了中国主权,理应“收回驻扎喀什噶尔明文”。[174]他严守职责本分,决不私行议和,“本大臣奉使在外,万无私行议和之理。一切由中国国家权衡,亦非本大臣所能与闻也”[175]。他又及时搜集和传递情报,辅助朝廷形成正确决策,“初七日,新闻报忽称俄古柏病殁于古拉尔地方,其子古里裨格袭立。……本日见新闻报,喀什噶尔使臣遂已回国。……可否谕饬左宗棠体察关外情形,以制剿抚之宜”[176]。中国最终收复喀什噶尔,少不了郭嵩焘所作出的努力和贡献。(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太古洋行趸船移泊案件。郭嵩焘照会德尔贝抗辩威妥玛“中国不能援引西洋律法”之论:

据威公使言,中国与西商交涉事宜,惟能按照条约办理,不能援引西洋律法,闻之甚为惊异,不能不一缕晰言之。[177]

郭氏的“缕晰”,首先是以情而论,自《南京条约》开始规定领事裁判权以来,各国领事遇事即据条约为言,已经对中国造成了“通商愈久而情意愈隔”的严重后果;其次是以理而论,中国在通商条约规定条款之外的一切自有权利,不能任由领事据条约之一言而凭空援引,“随事争持”,偏袒洋商;最后是以法而论,此次停止太古趸船准单,实系依照中国《引水章程》办理,又符合英国法律,“近今始得贵国著名律师之言,本大臣深觉其公允,应将另本集案及与律师问答各一本送阅,贵伯爵可于此见律师之意与中国国家之见正同”[178]。英国政府最终同意将太古洋行趸船移泊。

第三,奏请派员参加万国刑罚监牢会。郭嵩焘向朝廷报告该会缘始:

盖前八十年间,英国有名侯尔德者,遍历各处监牢,备悉其苦况,言之国家,更定制度,以次及法、奥、德、俄诸国,一皆献议仿行。[179]

“言之国家,更定制度”一语实含深意。郭嵩焘希望清政府派代表参加会议,继而按照国际惯例,仿行西方司法制度,改革中国狱政制度,改变中国因刑罚严酷而难以让西方国家接受的现状,以便将来限制领事裁判权,收回司法自主权。他认为,西方国家主张领事裁判权的所谓理由,就是“中国刑例,有万非西洋所能行者”[180]。

此外,郭嵩焘依据万国公法积极开展外交斡旋,保护本国商民,维护民族利益。除前面已论及的建立中国常驻外国领事馆以保卫当地商民以外,郭嵩焘主要办理了以下几件涉外事件。

第一,盐船赔偿案。光绪元年(1875)十月十九日,英国太古洋行惇信轮船在江西彭泽狮子山附近撞沉华商周复顺、何楚材等所雇的运盐红船,并溺毙水手两名。英国驻上海法院断令惇信船主赔偿白银一万两,船主声称回国上诉,拖延两年仍未赔款。郭嵩焘于光绪三年(1877)六月初四日照会英国外交部,要求查明并回复该案的上诉和再审情况。[181]英国驻上海领事于九月二十日禀复英国外交部,被告已按原定数目给付赔偿款。十一月初六日,郭嵩焘接到上海道的报告,“所述情节亦正相同”,立即向英国外交部照复并致谢。[182]

第二,渔民被杀案。郭嵩焘照会英国外交部长沙里斯百里,要求查核“福建厦门商人怡记行枪毙渔户王小加、庄薄二名一案”[183]。英国驻厦门领事馆报告驻京公使,放枪人安陀鸟是南美人,领事不能管辖。驻京公使遂多次拒绝接收总理衙门的交涉公文。厦门领事,亦拒绝接收兴泉永道的照会。所以,总理衙门将此案交由郭嵩焘与英国外交部进行交涉。面对英国的拖延不办,郭嵩焘于光绪四年(1878)四月二十日再次照会,缕陈中英律法轻重悬殊,要求英国制定办理此类案件的明确章程,措辞较为强硬;[184]他又在九月初六日的照会中,参照西洋之例,要求怡记行主给予死者家属抚恤补偿,暂时了结此案,案犯安陀鸟则等到案后再作审理。十月,英国最终答应由驻华使署给付恤银,完结此案。[185]

第三,华工免税事。光绪四年(1878)十月三日,郭嵩焘接到英国殖民地加拿大图示哆利埠华商及工作人员的联名禀报,当地政府强令华侨每人每年纳税四十大元,华侨无力承担。随后又接到中国出使美、日、秘鲁大臣陈兰彬的来函,转告当地华商相同内容的禀告。十月八日,郭嵩焘照会英国外交部,以“查贵国所属优待各国人民,从无歧视”为理据,要求“查照通行章程,设法禁止”“照饬布利比时科仑里亚总督,核饬免派,以安民业”。[186]随后,英国外交部照复郭嵩焘,业已转办该事件。此外,郭嵩焘多次交涉英船华工案,最终英国商船“拉多丽号”船主允许不堪欺凌的七名闽粤华工辞职,并如数发放所欠的华工工资。[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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