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科学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哲学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其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民族的思维能力、精神品格、文明素质,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法学是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法律、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科学性是法学作为哲学社会科学核心学科的基本属性,是法学之所以成为科学的基本特征,否则就可能只有“法”“法律”而没有“学”“法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科学立法,而“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5]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必须秉持科学精神、采用科学方法、遵循科学规律。梁启超认为科学精神包括三层含义[6]:第一层,求真知识。知识是一般人都有的,乃至连动物都有。科学所要给我们的,就争一个“真”字。第二层,求有系统的真知识。知道事物和事物相互关系,而因此推彼,从已知求出未知,叫作有系统的知识。第三层,可以教人的知识。凡学问有一个要件,要能“传与其人”。倘若知识不可以教人,无论这项知识怎样的精深博大,也等于“人亡政息”。今天看来,科学精神包括自然科学精神和人文科学精神,是指在科学实践活动中提升出来的价值观念体系,包括理性精神,科学的批判精神,尊重事实的求实精神,探索精神,创新精神。科学理性不仅强调不能迷信、不能盲从,不惟书、不惟上,而且还要承认规律、追求真理、探寻并揭示法律调整对象的普遍性和类特征。毛泽东曾经说过:“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要破除迷信。不论古代的也好,现代的也好,正确的就信,不正确的就不信,不仅不信而且还要批评。这才是科学的态度。”[7]科学方法是观察法律现象、研究法律对象、回答法律问题、构建法学体系、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的手段、措施和方式。科学方法是没有国界的,对于构建一个民族国家的法学体系而言,科学方法只有适用不适用、能用不能用、怎样用效果更好的问题,我们应当善于借鉴和运用人类法治文明创造的一切科学方法来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善于借鉴和运用其他学科的科学方法来深化中国特色法学(法治)研究。在英语中,“Law”的基本含义是指规律。这里的规律,既包括自然规律,也包括社会规律和人类生存发展规律。法律本质上就是人类驾驭自我的基本规律,是人类控制自己行为的基本规则,是人类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规范。法律作为科学,就是要发现规律,把握规律,驾驭规律,使法学理论和法治体系体现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基本特征和内在要求。法学家的主要工作就是要从法律的运行活动和现象中把握其发展的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相应的知识体系,从而指导特定社会的法律发展活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