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实践性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实践性

法学是来自于实践、服务于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科学理论,本质上属于应用之学、实践之学。实践性是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必须具备的一个重要属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检验和评价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唯一标准。中国法治和法学的发展历程,首先不是来自一整套先定的法学或法治理论,而是来自于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的需要,来自于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经验和教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我们党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国民党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8]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深刻推动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和法学理论的发展,使国家走上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发展之路。法学是实践应用之学,要求宪法和法律不是“闲法”和摆设,必须得到尊重和实施。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2013年2月23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又强调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这些重要论断,集中反映了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实践性特征,折射出支撑宪法和法律的法学理论的实践性要求。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不仅要深入研究法律的概念、原则、范畴、价值、方法、理念、功能、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基本法学问题,构建宪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民法学、社会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法学科学体系,研究法律规范创制、法治体系建设、法治运行机制等重大法律问题,而且要密切关注和积极回应社会现实需要,深入研究如何把“纸面上的法”“条文中的法”切实变为“生活中的法”“行动中的法”等法治实践问题。中国特色法学创新发展的根本动力来自于人民创造幸福生活的伟大实践,来自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法学研究的成果又服务于实践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完善。(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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