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和完善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法律程序
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看,重大事项决定的实体性权力很大而程序性内容却少。但在地方人大实践中,各地形成了一些各具特色的惯例程序。由于惯例程序缺乏强制性、权威性,在实践中会发生变化,变化的趋势常常是趋向简单化、形式化。也就是说,在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行使中,往往又显得程序性多而实质性少,需要由程序性确认向实质性决定转变。要使程序性本身的实质性内容得以落实,关键在于重大事项决定权开启程序、引导性程序,即在什么情况下的重大事项必须要由人大决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