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的刑事犯罪应对策略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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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坏选举的刑事犯罪应对策略
完善刑事立案的主体。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其作用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和进行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其材料来源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犯罪人的自首。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但在人大代表选举的程序中,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以及区、乡镇选举委员会负责查处破坏选举的行为。在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时,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请有关机关协助调查。经充分调查、收集事实材料后,应当及时提出认定结果,并予公布。发现相关人员构成违法违纪以及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纪处理。(https://www.daowen.com)
选举组织机构对人大选举活动违法犯罪行为审查前置,即选举组织机构对人大选举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先行审查处理,对于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再移送相关部门立案查办。这与目前的司法体制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司法体制中,没有前置的立案审查程序,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立案权是完整的、独立的。增加立案前置程序,会破坏司法体制的独立和完整,也会削弱人大选举的法治化过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完善人大选举刑事立案的主体,应取消选举组织机构立案审查的前置处理程序,确立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人大选举违法犯罪的唯一的立案主体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