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战:英国—汉萨、法国—意大利和霍利—斯穆特冲突的比较研究

贸易战:英国—汉萨、法国—意大利和霍利—斯穆特冲突的比较研究

约翰·科尼贝尔(1)

一、导言

在贸易战中,国家的首要关切是与本国贸易品行业直接相关的经济目标;使用的方法是限制商品与服务的流动。这一界定排除了诸如掠夺战、支持军事战争的禁运等现象。在近代早期,干预对外贸易成为国家政策的一个主要目标,当时主权实体数量增加,贸易沿着地区间贸易路线扩张。可能除了20世纪30年代之外,贸易战极少得到理论关注。政治学家和历史学者通常将它们仅仅视为更大规模的政治军事冲突的副产品。经济学家,对规范贸易理论的问题更感兴趣,将它们视为非理性的返祖现象而不予理会。

本章对三次贸易战的分析着眼于提出可能推动或阻碍合作的因素。1发生于14世纪至17世纪的英国—汉萨贸易战将被用来阐述长期、重复冲突情况下的合作问题,并且被特别用来提出为什么重复没有导致合作的问题。报偿结构非对称性的合作效应将被用来解释19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的法国—意大利10年关税战;说得更简单一点,这场关税战揭示了大国能够强迫小国。围绕1929年美国《霍利—斯穆特关税法案》而展开的关税战以实例说明了博弈国家数量巨大时实现合作的困难。这三个维度(结构、重复和数量)的相关性将在第二部分被予以简要分析。

二、博弈论的变量

1.报偿结构

可以根据参与者对结果的偏好对变和博弈(variable-sum games)2进行分类。肯尼思·奥耶的导论解释了囚徒困境(在英国—汉萨案例中得到说明)、胆小鬼和猎鹿这三个基本序列。奥耶也指出另一种可能性是“僵局”,其中行为体的偏好是DD>CC。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欧共体鸡肉战就是这样的事例,当时共同体市场国家偏好于保护国内鸡肉生产者,甚至在面对美国针对欧共体出口进行报复时也是如此3,1983年美国限制特种钢材进口的案例也是僵局案例,这种限制导致了欧共体的报复。这些偏好序列中的一些序列也可以组合在一起产生混合博弈,混合博弈中与本章所论述的贸易战最相关的是欺凌弱小(Bully)(一方参与者有僵局偏好序列,另一方有胆小鬼序列)和所谓虚张声势(Bluff)(面对一方进行胆小鬼博弈,另一方进行囚徒困境博弈)。4强国与弱国之间的贸易战(例如下文的法国—意大利个案),或者霍利—斯穆特时期的某些双边冲突(例如美国对瑞士),可能产生近似于所谓虚张声势博弈或欺凌弱小博弈的非对称报偿。

可以通过减少不当利用所得、增加背叛成本和增加合作收益,来强化这些博弈中的合作。5例如,在法国—意大利个案中,法国能够增加意大利的背叛成本。减少被不当利用的成本也许可增加合作机会,如果这种减少能够将囚徒困境博弈转化为胆小鬼博弈(例如,如果DD>CD的偏好被逆转)。合作概率的增加并不必然意味着各方选择更高程度的自由贸易。选择自由贸易的概率所涉及的条件也许与前面所列的那些不同。雷蒙德·里茨曼(Raymond Riezman)认为,如果提高被不当利用的成本,如下的可能性将增加:如果两国通过合作将共同利益最大化,囚徒困境贸易战中新的均衡将是自由贸易。6

报偿格局至少是四个因素的函数。第一,议题中最直接的利害关系是相对规模、贸易依赖或者商业周期所处的阶段等事物的函数。纯贸易理论认为一个大的霸权国家或行业中处于支配地位的国家应该发现,提高对弱国的贸易税从而使贸易条件有利于自己(例如,提高本国的出口价格并且降低本国的进口价格),可以最好地服务于本国利益。7在下文所描述的霍利—斯穆特贸易战的大部分时间里,美国似乎都遵循了这一战略;英国在中世纪晚期垄断对欧洲羊毛供应时也如此行事。无论强国是否从贸易限制中获益,通过提高弱国的背叛成本且同时稳定或降低它们自己在互相背叛时的成本,强国无疑具有惩罚弱国的能力。法国—意大利个案就是一个例证。最后,在长期衰退(例如,英国—汉萨贸易战和霍利—斯穆特贸易战的初期)或部门经济困难时期(例如,长期的农业衰退,法国—意大利贸易战就发生在这样的时期,或当代发达国家在周期性或长时段的下降期对钢铁和丝织品等行业的保护),国家应该察觉到背叛带来的收益更大。原因是,如果当收入下降时收入的边际效用将增加(例如,当你收入下降时,一美元对你来说更值钱了),萧条时期掠夺性的贸易政策会更具吸引力。

第二因素由谈判的动力组成,谈判动力包括交易成本、旁支付、与其他议题的联系、联盟和外交技巧。在英国—汉萨关系无力维系合作协议的问题上,交易成本和暴力规范占有突出的地位。法国—意大利贸易战牵涉议题间的联系;该问题与意大利1887年延续它的同盟国成员身份有关。

第三,国内结构中的变量,尤其是国家与寻租利益集团间的关系,也许既是贸易战中国家目标的决定因素,也是制约因素。8如同在英国—汉萨和霍利—斯穆特案例一样,集团极力要求国家实行不合作政策以谋取私利的这类活动,通常减少了国际合作。

第四,认知因素。就如同宗教背景上的差异是美国人离婚的良好预报器一样9,国家在合作中的利益通常受到诸如意识形态、错误知觉、冒险和时机偏好等因素的影响。弱国也许会错误判断自己影响强国的能力,例如意大利在18世纪80年代提高对法国的关税,瑞士对《霍利—斯穆特关税法案》进行报复。

2.重复

肯尼思·奥耶在导论中指出,重复,“未来的影响”,也许推动合作。贸易博弈始终被重复;一个国家总是能够对另一国先前的活动做出回应(例如,施加报复性关税),从而延长贸易冲突,只要它看到这样做的好处。那我们为什么还会预期发现贸易博弈中的非合作性结果呢?英国—汉萨个案的一个有趣方面就是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为什么长时期的重复未能有助于维持任何长久合作。

重复是影响合作的非常脆弱的方法。在行为体发展出促进冲突升级的互动模式时,时间将减少合作。被认知的博弈报偿也会随时间而改变,模糊博弈的可重复性。制度结构也能降低博弈的可重复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关贸总协定(GATT)的贸易争端裁决规则(如在鸡肉战个案中),有助于防止某个具体的争端影响其他贸易领域的未来关系,这主要是通过限制许可报复的范围和数量实现的。与此相矛盾的是,这也许削弱了在即将到来的争端中进行合作的动力。

适当引导报复以惩罚非合作行动之实际肇事者的能力,对于相机行动战略在重复博弈中的成功来说至关重要。这一问题在贸易战中经常出现。例如,当美国钢铁工业在1983年劝说政府对特种钢材进口施加限制,而欧共体针对美国其他出口产品进行报复时,很难期待钢铁业会减少它们的保护主义需求。如果联邦政府能够汇总钢铁进口限制对美国经济的所有影响及随之而来的反应,或许可以避免这一问题。然而在英国—汉萨个案中,长期虚弱的中央政府很难以这样一种方式进行报复,即改变任何一方不合作的寻租行为体的行为。因而,我们有另一组影响合作的因素:大数目和公共物品。

3.行为体数量

难以对另一个参与者进行报复的博弈含有一个“公共物品”的元素(即非排他性,行为体可以利用其他行为体的合作性,而自己却背叛)。随着参与者数量增加,此类博弈也许将变得更具不合作性,因为每一个参与者都有背叛并搭其他参与者合作性便车的决定,这将削减体系内发生的合作总数。10行为体数量大的公共物品博弈也许会退化成囚徒困境博弈,其中每一个参与者的最佳战略都是背叛。这一问题不能通过重复博弈加以矫正,因为到目前为止,只有当参与者能够报复背叛者时,重复才能有助于合作,而公共性的存在使报复成为不可能。解决的办法是构建制度化的规则或“机制”来限制搭便车,或者是排除博弈中的公共性。关贸总协定是前者的尝试,霍利—斯穆特冲突则是后一战略的例证。

公共性进入近代国家间贸易政策的首要方式是通过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MFN),该条款规定一个国家如果不准备将某项优惠(例如,关税减让)给予所有与它签订MFN条约的国家,它就不能把该项优惠给予某一个国家。MFN条款在19世纪也引起了一些问题(例如在法国—意大利个案中),但是并没有成为合作的主要障碍:该体系中参与者数目相对较少(即它是一个几乎不存在搭便车现象的小数的公共物品问题),而且贸易条约持续时间短,且经常突然被重新签署,这使得阻止或撤销给予其他国家的任何无偿收益变得更加容易。最惠国待遇条款在20世纪20年代制造了严重的公共物品问题,当时体系内有了更多国家;主要的贸易国美国试图搭便车,它拒绝就关税减让进行谈判,却宣布对其他国家谈判所得的收益拥有权利(通过MFN条款)。霍利—斯穆特个案展示了国际贸易中搭便车所运用的技巧:配额、地区协定、短期条约、“例外条款”以及仅与主要供应者谈判。

三、英国—汉萨贸易战,1300—1700年:重复不合作的个案

1.历史

对通行税的竞相征收妨害了中世纪的贸易。针对莱茵河的通行税体系,一位13世纪的英国观察家明确认识到了次优的联合税效果,把它描述为“条顿人的丧心病狂”。11在中世纪晚期一个鼓励国际贸易发展的因素就是名为汉萨同盟的北欧贸易市镇联盟的崛起。这些城市的商人和政治领导人发现了结盟和垄断贸易路线带来的优势,它可以将共同收益最大化。汉萨同盟由200个城市组成,由维斯比、吕贝克、科隆和但泽领导。羊毛和布匹被向东运送,原材料(例如金属、皮毛、谷物和柏油)被向西运送,汉萨同盟通过其成员的经济和(极少使用)军事力量主导北方贸易,在一些关键港口例如伦敦、安特卫普、卑尔根和诺夫哥罗德获得了不用回报的贸易权利。

根据公元796年奥法二世与查利马格尼之间的条约,外国商人被允许在麦西亚(英格兰中部地区)进行贸易。埃塞雷德时期(978—1016年)德意志商人就出现在英格兰,金雀花王朝早期的所有国王都授予他们特殊优惠。依靠1303年爱德华一世授予的皇家特许状(《商人宪章》),汉萨人在钢铁商站(泰晤士河码头上的一个小区域)设立自己的代理处,随后扩展到其他的英国港口,例如林恩、伊普斯威奇和波士顿。英格兰在汉萨城市没有那么广泛的权利。仇外和在汉萨城市遭受歧视的商人的物质利益,或英国市场上的竞争,要求对汉萨同盟进行限制——主要是更高的进口关税和出口税。贸易税成为国王收入的主要来源,1338年爆发百年战争后的爱德华三世时代尤为如此。12

当英国商人请求本国国王补救他们在汉萨城市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时,冲突爆发了。1377年英国提出了正式要求,随后终止了汉萨人的特权,直到1380年又授予了相同权利。协议不够坚决,无法阻止对贸易的相互限制(包括英国海盗),导致了报复与反报复。汉萨内部的分歧导致了1388年的新条约,该条约恢复了贸易、有限的治外法权和对贸易税的限制。1398年汉萨同盟废弃该条约并且驱逐英国商人,宣称这是多年海盗行为导致的结果。此后,汉萨的内部分歧和英国的内部分歧,连同条顿战争对普鲁士汉萨同盟城市的削弱作用,导致了1408年的新条约。第一次和第二次贸易战都导致了汉萨同盟对英国在波罗的海贸易权利的承认,尽管这些权利仍无法与汉萨在英国的特权相提并论。

第三次贸易战开始于1410年,当时普鲁士取消了英国人的某些特权,以报复英国在履行以前条约金融条款上的迟滞。英国进行报复(再次采用了海盗行为),普鲁士反报复,然后冲突升级,直到达成休战协议(1426—1430)。英国继续施压以求获得在波罗的海的全面贸易权利,同时在普鲁士的英国商人被强迫缴纳一笔保证金,一旦汉萨人在英国被征更高的税,该笔保证金将被没收。同以往一样,双方的利益集团察觉到了背叛的成本。英国在法国的战争进展不利,1436年从巴黎撤回。而与勃艮第联盟的解体(1435年)则妨害了英国在低地国家的布匹贸易,使得波罗的海贸易更加重要。国会反对为战争筹集经费,因而更加需要依赖汉萨人提供的贸易税。汉萨内部也出现分歧:普鲁士希望将英国排挤出波罗的海贸易,西部的汉萨城市不愿意因此丧失它们与英国进行的获利丰厚的转口贸易,吕贝克领导的群体威胁缔结一个分裂的和平。1437年缔结的条约授予英国在波罗的海全面的贸易权利,但是普鲁士没有批准该条约。

在以玫瑰战争(1455—1485年)为顶点的国内分裂过程中,英国发起了第四次贸易战。1442年的一条国王法令放松了对私掠船巡航的限制,导致了1449年对汉萨贸易舰队的攻击,随后发生了海军冲突。1456年的休战协议很快被撕毁。1458年爆发第五次贸易战,当时沃里克伯爵领导下的私掠船抢劫了一个巨大的汉萨舰队,借口是该舰队拒绝向英国国旗致敬。英国在随后的海战中取胜,可是英国商人对贸易损失不满,尤其是1468年查封汉萨在伦敦的货物之后。最后,汉萨同盟通过为爱德华四世提供金钱和武器,利用了玫瑰战争。爱德华四世在巴尼特击败了兰开斯特家族(1471年)。随后爱德华四世缔结了《乌得勒支条约》(1474年),授予汉萨人在英格兰广泛的特权,但是英国商人事实上没有获得在波罗的海地区的权利。汉萨与英国的贸易份额在1480年左右达到最高水平,同时英国在波罗的海贸易却萎缩了。

最后一次冲突发生在随后的两个世纪里。由于得到了不断扩张的造船行业的支撑,布匹行业比较优势的扩大使英国主导了附近的欧洲市场,最终打破了汉萨在波罗的海地区的垄断。13汉萨城市被诱导退出同盟或排斥同盟,科隆与汉堡在16世纪60年代与英国缔结了条约。规约公司,例如西部的英国商人冒险家公司和波罗的海的东方公司(1579年获得特许权),推动了对这些市场的渗透。爱德华六世在1552年废除了汉萨的特殊优惠,伊丽莎白在1598年关闭了钢铁商站。虽然在詹姆斯一世时期被允许再度进入,但汉萨已无法恢复。汉萨的商业垄断被打破,在三十年战争期间(1618—1648年)受到更加强有力的国家的压榨(丹麦、瑞典、普鲁士、俄罗斯、波兰),同盟在1669年举行了最后一次会议。无论如何,欧洲贸易的中心正从波罗的海转向大西洋。

17世纪标志着一个野心勃勃的英国商业扩张时期。当时的重商主义者认为英国应该提高关税(理由是英国出口的是“必需品”,但进口的却是“玩具”),而且这么做的同时英国应该要求得到与其贸易伙伴签订的最惠国条约的收益。14这一战略不仅展示了对近代贸易理论的理解(即强国通过提高关税增加它们的国民收入),也与另一个崛起中的霸权——20世纪20年代美国的战略有着显著的相似性。凯恩斯曾经指出,重商主义者“获得了实践智慧的片断,李嘉图不切实际的抽象首先忘记了这部分智慧继而涂掉了它”。

当汉萨衰落时,英国的政策首先聚焦于荷兰,而后聚焦于法国。科凯恩(Cockayne)计划禁止布匹半成品的出口,致使荷兰禁止对英国布匹制成品的进口,然后詹姆斯一世禁止未加工羊毛的出口,直到1617年双方都放弃。英国随后求助于《航海法令》(事实上,是针对外国人的进口税和出口税),最终发动了海上战争(1652—1674年)。此后,以1664年的科尔博特(Colbert)的毛织品关税法为开端,英国与法国之间更为漫长的关税战接踵而至。英国以暂时禁止法国产品进口为开端,随后施加了禁止性的关税,该关税战一直到1786年的皮特商业条约才得到减缓。15

2.分析

英国—汉萨的情况是一个囚徒困境,双方都寻求推进本方商人和生产者的利益(而且,在英国一方,还有贸易税收入)且以他方为代价(结果DC和CD),以双方都不希望的贸易限制告终(DD)。16在很多情况下,行为体能成功地通过谈判使它们自己恢复相对自由的贸易(CC)协议,但是合作却再也不能维持。最有趣的分析问题是,为什么几百年的重复冲突没能产生任何的持久合作。这一问题的答案有三类:交易成本、寻租和经济衰退。

首先,交易成本(例如,确定卷入的行为体,与之谈判,并监督协定)非常之高。谈判中的时间间隔很长。把谈判的一方凝聚起来并把代表送到另一方需要花费几年的时间,而且对谈判人员来说存在人身危险——不仅仅是因为漫长的旅途和面临暴力危险,而且因为他们在返乡时可能发现国内联盟已经转变。

其次,变化的国内寻租联盟使得谈判复杂化。在英国,商人利益之间存在着分歧,消费者希望有更便宜的供给,而王室需要对外国人征税以获得收入。第一类团体在国会中得到充分的代表,到1350年,他们从国王手中夺取了对贸易税的控制,通过诸如商站公司这样的卡特尔组织来推动贸易垄断,商站公司控制着羊毛出口。然而,商人也分裂成如下派别:与汉萨竞争波罗的海转口贸易的商人(具有囚徒困境中的混合利益);提供的产品与汉萨发生直接竞争,在谈判中无利可求的商人(偏好僵局形势);在波罗的海没有利益的商人,但是他们需要汉萨穿越低地国家的贸易路线以便进入中欧或南欧,因而偏好单边合作(即偏好猎鹿博弈)。消费者的利益由国王御前会议中的贵族代表;利益的权重根据贵族党派的相对力量、与国会的关系和公众对汉萨的仇外而上下浮动。国王御前会议中的一些成员(沃里克伯爵即是一例)在他们的私人所得高于其作为汉萨进口品消费者的利益时,总是提供资金支持对汉萨船只的海盗攻击。英国的民族主义与某些贵族和商人的利益相契合。最后,王室在税收收入上的利益与那些希望将汉萨贸易量减至最小的人的利益相冲突。17

汉萨也出现了类似的分歧。西部城市,例如汉堡和科隆,支持合作,因为它们的角色是将英国的布匹和羊毛导入中欧和南欧。参与波罗的海海运贸易竞争的城市(吕贝克)或者生产竞争性布匹产品的城市(但泽),不那么愿意合作,对妥协不感兴趣。汉萨各城市对同盟控制权的争夺,以及各城市分别与联盟对手缔结贸易协议的倾向,加剧了这些分歧。作为一个有着几十个重要成员并且成员总数超过200个的城市同盟,汉萨内部存在着一个严峻的囚徒困境,以至于许多成员可以通过打破同盟的垄断性限制获得更多。虽然汉萨会议投票表决采用多数决定原则,但是成员个体可以通过缺席会议的方式规避遵守。针对持不同意见者的主要武器就是将其从同盟中开除,当同盟丧失对贸易路线的垄断控制且不能够给未背叛者提供足够的激励时,开除的效果越来越差。因为城市的数量和多样性,同盟只能借助于坚持严格遵守垄断目标来维持存在;但是随着其对北欧贸易霸权的衰落,同盟越来越无力执行这些措施。

另一种寻租因素对未来的影响产生了直接作用,把行为体的预期提高到了这样一个点,即对很多行为体来说完全没有影响。以一种有助于升级而非限制的方式使用暴力作为报复的“一报还一报”战略,因为这种使用实际上能够为背叛者消除未来的影响。在英国方面,私掠船(通常为国王御前会议的成员所有)在攻击汉萨船只时,非常清楚被侵害的汉萨城市将如何报复,这些城市将夺走本市英国商人的货物而不是去找私掠船的麻烦。与之相似,在呼吁将英国商人驱逐出本市时,汉萨商人也清楚报复伤害的将不是他们自己,而是其他的汉萨利益集团。一般来说,通过把当前背叛的报复或未来成本转嫁给他者,报复体系对升级起到促动作用。在货物被夺的情况下,起诉人可以从母国行政当局获得“报复许可证”,该许可证授权他们从抢劫者所属国家的任何公民那里夺取同等数量的资产。既然无法(通过报复)排除背叛者享用他们未来背叛所生之果,这催生了大量的公共的“恶”。18

最后,即使我们忽视国内寻租并且将问题视为双边囚徒困境的问题,合作潜力也被经济萧条的影响削弱了。战争开始于多灾多难的14世纪。持续的经济萧条,为瘟疫和百年大战(1337—1453年)所恶化,强化了背叛的收益,即使这些收益因报复而为时短暂。冲突的最后一个阶段发生于英国一个重要的衰退期,该衰退期从1590年开始持续到1640年并且为30年战争所加剧。这些萧条提高了掠夺性收入转移的当前边际价值。它们也许加剧了未来合作收益被轻视的速度;简单点说,即绝望削减了未来的影响。

英国随后与荷兰、法国的贸易战也具有某些上述属性。与荷兰的冲突开始于某些议题,这些议题与激化英国—汉萨关系的议题种类相同,但当英国运用海上霸权结束贸易战和荷兰的世界大国地位时,这种冲突很快具有了非对称性。与法国的贸易战更对称一些,而且具有某些与英国—汉萨贸易战的相似之处,尤其是在国内利益的分歧模式上。至少在一个场合——《乌得勒支条约》(1713年)——双方的国内利益集团阻止再度开放贸易。19合作的发展受到另外两个因素的阻碍,这两个因素在英国—汉萨个案中不明显。盛行的重商主义教义推广了将贸易视为零和博弈的看法,在零和博弈中合作将无所得。或许更为重要的是英法贸易争端与更大的长期军事冲突有关——奥格斯堡联盟战争(1689—1697年)、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1702—1713年)、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1740—1748年)、七年战争(1756—1763年)和美国独立战争(1776—1783年)。20

四、1887—1898年的法国—意大利关税战:非对称报偿的合作

19世纪通常被错误地描述为自由贸易的世纪。发达国之间更为自由的贸易并未排除阻碍欧洲欠发达地区初级产品出口和工业发展计划的政策。19世纪中叶的主要贸易条约是这一个时期的例证,“但为时短暂,当时各发达国家的私利暂时要求以其他国家为代价相互减免关税。”21法国—意大利关税战和同时期的另外两场关税战——法国与瑞士之间的及德国与俄国之间的——也许都应该冠以“看得见的靴子”(The visible boot)的副标题。这些关税战说明了挑起与强国关税战的弱国所面对的问题,弱国没有意识到强国能够在何种程度上施加大规模的惩罚,没有意识到强国能够在何种程度上迫使弱国做出重要让步从而使博弈恢复相互合作的表象。22

1.历史

意大利对法国产品的关税受制于1859、1863和1881年达成的协议。意大利人希望能刺激本国制造业的发展,并希望为本国农产品进入到其他市场获得讨价还价的筹码,他们在1887年实行新的关税法,征收的平均进口关税为60%。23他们正式宣布废弃现存条约,与奥地利、瑞士和西班牙重新谈判。为了不惹怒德国这个强大的贸易伙伴,意大利与德国的条约得以延续。面对法国时,意大利人打错了算盘:法国人拒绝谈判达成一个新条约。这一错误的根源是他们的信心,即意大利中断对法国农产品的出口将更多地伤害后者而不是他们自己(俄罗斯在与德国讨价还价时也犯了同样的错误)。1887年9月,意大利通过提出附加要求,强化了已被明确认为强硬的讨价还价立场,意大利要求法国降低对意大利主要出口产品丝绸、葡萄酒、油类和牛的关税,如果这一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意大利威胁对法国产品征收更高的关税。

由于没有协议,法国产品自动适用于意大利新关税的高税率。241888年2月,意大利在法国国会表决之后中断了谈判。法国国会投票表决的结果是,如果意大利拒绝以原有的1881年协议作为谈判的基础,并且拒绝给法国提供额外的优惠,法国将对意大利征收双倍的惩罚性关税。驻巴黎的英国大使报告说:“民族骄傲阻止意大利接受这些提议。法国不愿修改这些提议,法国国会里针对意大利的言论使未来的谈判成为不可能。”251888年2月27日法国对意大利适用了惩罚性关税;意大利的报复在3月1日接踵而至。

同年7月,意大利提出以1887年关税为基础给予法国50%的关税减让。法国加以拒绝,坚持1881年协议的原有税率,甚至算上那50%的减让,该税率亦低于1887年的税率。意大利逐步退让,到1889年12月时同意废除对法国的惩罚性关税。法国直到1892年才取消对意大利的惩罚性关税,甚至当新的梅林关税法案生效时,仍将意大利留置在双重关税的最高税率那一栏内。直到1898年,法国才给予意大利最低税率关税地位,但不包括葡萄酒和丝绸,而二者占意大利对法国出口的58%。作为回报,意大利给予法国最低税率关税地位,而且还削减了大约60种法国特别感兴趣的商品的关税。

争议中一个贯穿始终的重要因素是法国—意大利政治关系为殖民竞争和欧洲内部均势问题所恶化。26到1881年时,法国确立了对突尼斯的保护关系,尽管意大利在这片前罗马帝国的领土上有一大块殖民地。更重要的是意大利在1887年延续了三国同盟,修改后的条约包括德国承诺在北非支持意大利反对法国。1888年7月,意大利说服英国和德国去警告法国不要攻击斯塔西亚的意大利舰队。

在冲突的早期阶段,法国一般寻求使用经济惩罚作为迫使意大利退出三国同盟的手段,不仅包括关税,也包括法国资本市场上的排斥。由于这种方式似乎仅显示了对法国—意大利关系的恶化作用(三国同盟在1891年被再度延续),法国放弃了经济制裁与同盟外交的联系,尽管法国没有要求意大利放弃对突尼斯的权利(在1896年同意),也没有废弃关税战的经济目标。关税战的最后时刻恰好是意大利的衰弱时期,这种衰弱既发生在国内层面(1898年的面包暴动),也发生在对外关系上(1896年军事上败于埃塞俄比亚)。

可以通过关注下列事实衡量意大利所付的成本数量:从1887年到1897年,意大利对法国的出口下降了57%(每年岁入损失了1.76亿法国法郎),而法国对意大利的出口下降了21%(每年损失为0.41亿法国法郎)。1887年意大利对法国的出口占意大利总出口的40%,而法国对意大利的出口占法国总出口不到6%。意大利国民收入只有法国的一半,毫无疑问,意大利蒙受了更大的损失。从1880年到1900年,意大利与法国的人均国民收入相对比从74%下降到64%。27

这一时期所发生的另外两场关税战与上面的个案几乎相同。28从1892年到1895年,法国卷入了同瑞士的关税战,源自瑞士拒绝接受1892年梅林关税的新税率,即使法国已提供给瑞士最低税率。瑞士对法国适用了新的、更高的关税税率,而遭到的报复是被法国放在了梅林关税最高税率的那一栏。关税战终结于瑞士接受法国的提议,该提议使瑞士所得要少于1892年时他们所被提供的。

与此同时,俄国与德国之间也进行了关税战,起因是俄国试图提高制成品关税,以便实现发展目标并同时降低德国农产品关税。俄国人认为他们的谷物供应对德国人来说是不可或缺的,通过把德国制成品适用的关税提升至最新(1891年)关税税率的最高税率,俄国试图对议题施加压力。德国人以50%的惩罚性关税进行报复,俄国用相似的惩罚进行反报复。从1893年8月开始持续至1894年3月的关税战终结于俄国接受德国对它要求的最初回应:俄国被给予其所希望的最低农产品税率,但是除给予德国最惠国待遇之外,还必须削减大约120种德国制成品的关税。

2.分析

此处上演的博弈的最初目标是通过增加出口、减少进口来促进贸易平衡。那些欠发达国家(意大利、俄国)也渴望扩大它们的“新兴”制造业。这些博弈最初的报偿结构似乎是囚徒困境。单边不当利用(DC)明显是各方的第一选择,CC的选择优于DD,因为贸易战对双方都有损害。作为区分囚徒困境和胆小鬼博弈的关键因素,DD>CD的偏好不那么明显;然而由于报复至少能补偿被不当利用的部分成本,DD优先于被不当利用的囚徒困境偏好就是看似最合理的推论。

在这三个案例中,弱国均是通过废除条约并且单方增加对强国的关税从而成为背叛的发起者。此后,强国迅速调整以增加小国所面对的相互背叛成本,主要的方法是征收惩罚性关税附加费。尽管强国的“对抗”关税在从价条款方面与弱国征收的附加费大体相同,但后者受到的伤害相对更多,因为弱国的规模小,有更大的贸易份额集中于强大的贸易伙伴。

强国清楚地表明了一点,即它们能够增加弱国背叛的成本——可能使博弈对后者来说成为胆小鬼博弈,而它们自己则将其作为囚徒困境加以对待。这可能缔造了第二部分里谈到的所谓虚张声势博弈。无论如何,相互背叛的成本对弱国来说足够高,以至于它们最终做出重大让步,试图将博弈转变成更高水平的合作——但是与冲突开始时相比,这个博弈对强国更有利(例如,这样的一个结果,使弱国处境好于处在DD的境况,但差于把博弈保留在起初的CC境况)。

在冲突的过程中,强国也许在惩罚弱国时看到了优势(例如,DD>CC),从而形成欺凌弱小的非对称博弈。法国认为双边关税的经济惩罚也许可以把意大利从三国同盟中剥离出来,法国的这种信念或许足够强大,可以引起一种指向DD>CC的偏好逆转。在关税战之前,德国就通过与替代的供应者缔结条约,开始将农产品进口来源多元化,与俄国拉开距离,这些或许促成了一个相似的偏好逆转。

力量差异上的理性战略后果可以对这些博弈进行良好的解释,而且没有什么必要去借助于更低一层的分析。尽管所用战略对寻租利益产生显而易见的影响,但是这些利益与决策者经济外交所寻求的目标并无显著差异;然而,不同行为主体的偏好强度也许存在差异。因此,我们的博弈分析并不需要偏离太多以超越由博弈结构本身所揭示的理性激励。一个问题是为什么弱国首先激起或发动背叛。(https://www.daowen.com)

弱国似乎或是已经误解了博弈的性质(意大利、俄罗斯),或是试图针对强国容忍轻微不当利用而搭便车(瑞士)。在每一个案例,欠发达国家希望增加本国制造业的关税,同时诱导其他国家降低其农业壁垒。意大利和俄国都相信,法国和德国离不开它们的农产品,而且它们的政治家或许认为他们进行的是胆小鬼博弈,通过挑衅式地展示决心,例如通过废除贸易条约且单方面提高对强国的关税,他们可以赢得这场博弈。

弱国或许也低估了强国把关税冲突与军事联盟联系在一起的能力或意愿。法国对三国同盟的警惕增加了惩罚意大利的激励,这种激励在关税博弈中就已存在。提高意大利在关税战中的成本,被认为有助于法国迫使意大利退出三国同盟的活动,尽管这种做法通过胁迫行为要求鲜明遵守,阻碍了贸易冲突的解决。直到法国放弃这一要求时,贸易战才结束。联系战略在俄国—德国关税战也发挥了作用,尽管在此案例中它不是那么明确并且由弱国发起。1893年12月,当关税战达到顶点时,俄国与法国签订了军事协定。虽然不可能判断出这个协定使俄国在结束关税战的谈判中受益多少,但有报道指出德皇发表过如下言论,他不会因为“一百个疯狂容克”的利益而甘冒战争风险,那些容克期待着从对俄农产品的关税中获益。29

最后,欧洲从19世纪70年代晚期延续到90年代中期的农业萧条,给欠发达国家带来了更多的痛苦。它们国民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来自农业,而且大部分的出口农产品由更为强大的贸易伙伴购买。萧条导致法国和德国都试图输出它们国内的农业问题,两国均借助于以农业高关税使它们的供应者“贫困化”的方式。弱国在这种情况下的朝不保夕可能致使它们认为,在它们仍占有法国或德国的大部分市场份额时发生一场关税冲突会更有利于自己,这会使它们拥有某种程度的讨价还价优势,这种优势也许不能一直存在;正如我们已指出的,德国正在积极削减对俄国农产品的依赖,从而给弱国制造了消极的未来影响。一个国家攻击另外一个国家时,或许面临相似的情况,不是因为它对胜利有巨大的信心,而是因为它认为自己在未来更加脆弱。30

对更为强大的国家来说,此类非对称博弈移向DC结果,并不令人吃惊,在当代贸易冲突中也可观察到这种现象。当前美国的政策是将进口钢铁在美国所占的市场份额削减至18.5%,这将要求大幅度地削减对发展中国家钢铁产品的进口。出口者要付出的成本会非常高,因为它们几乎没有替代市场,而且它们对美国的报复能力微乎其微。因此,它们正在进行的是胆小鬼博弈,其中相互背叛的成本对发展中国家来说非常高,但对美国则并非如此,美国能够运用无须考虑发展中国家行动的、不合作的囚徒困境战略。

五、霍利—斯穆特贸易战:公共物品博弈中的大数目合作

1.历史

霍利—斯穆特贸易战说明了国际贸易中公共物品元素的引入(即最惠国或非歧视条款),在与大数目的行为体结合在一起时,会如何引发长期背叛,即便是在博弈被加以重复时。它们也许显示了霸权式掠夺行为(通过高关税)会如何遭遇集体报复的还击。此案例中,主要是美国在20世纪20年代也成功地实现了对世界其他国家搭便车,方法是要求其他国家授予美国没有任何互惠关税减让的最惠国地位。可预测的结果是美国保持高关税,但同时受益于其他国家的关税减让。这种情况是有可能的,部分是由于最惠国体系的开放性,部分是由于美国的经济实力。体系中其他成员采用的解决方法是通过排他性的设计(例如国家配额)来降低公共性的程度,从而将大数目问题转化成一系列的双边互动,在双边互动中报复——未来的影响——能够促进合作。

最惠国条款问题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就已存在,但是战争所导致的发展极大地加剧了该问题——例如由战争催生出的新产业、新国家和战争赔款。非常重要的情况是更多的国家卷入了关税谈判,这引发了大数目的公共物品问题。国际关税会议,例如1927年的世界经济会议,能够延缓该问题的升级。然而,在美国1929年提高关税——被称为《霍利—斯穆特关税法案》——之后召开1930年日内瓦会议决定应该为支持双边谈判而放弃多边解决方案。

在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修正案》(RATT)之前,美国几乎没有关税谈判的成功经历。19世纪80年代的几个关税法案授予行政部门提供互惠减让的权力,但是这些协议(《粗酒石协定》和《卡森条约》)被国会否决。在19世纪80年代,美国的关税法案只用来进行报复。关税委员会1934年的报告指出,从1840年到1923年,美国仅缔结了三个互惠条约(与加拿大、纽芬兰和夏威夷),缔约这些条约更多是为实现政治目的而非经济目的。1922年《福特纳—麦库伯关税法案》起用了一种展示崛起中霸权国实力的讨价还价方法:美国宣布它的关税是“自主的”(目的是使生产成本均等化,因而是不可谈判的);与此同时,美国也希望与其他国家谈判最惠国条约,以便从它们的关税谈判中受益,而且准备对任何拒绝的国家适用可高达50%的惩罚性关税。到1934年的时候,美国仅缔结了29个无条件的最惠国条约,大多是与小国或弱国签订。31在1929年《霍利—斯穆特法案》通过之后,另有61个国家提高了贸易壁垒;一些组建了地区集团,许多国家坚持严格的双边贸易平衡。RATT授权总统在双边谈判中最多可将关税削减50%,到1940年时此类协定达成了21个。

虽然《霍利—斯穆特关税法案》标志着关税战的顶峰,但其他国家也推动了最惠国体系的瓦解。32例如,法国在1919年曾试图废弃最惠国条款,但在1927年却缔结了数个欧洲内部的最惠国条约。虽然法美之间没有最惠国条约,但在报复的威胁之下,法国给予了美国相同的益处。此后,法国通过国家配额及与德国、荷兰、比利时及捷克斯洛伐克的卡特尔协定规避了最惠国条款。在《霍利—斯穆特关税法案》之后,法国以削减美国配额的方式进行报复,但同时仍保留了给予美国的最惠国待遇;为使最惠国成为“有条件的”(例如,只有以互惠减让作为回报时,益处才能延伸至第三国),法国也就本国其他条约中的许多个重新进行谈判。为此法国与其他国家发生了关税战(例如,1931年与巴西的关税战)。从大体上来看,法国寻求在配额与卡特尔的基础上构建一个经济上的统一欧洲——与它现今在欧洲经济共同体中的目标相同,不过这个目标现今被称为“有组织的自由贸易”。

《霍利—斯穆特关税法案》的结果是英国、德国和法国开始与更小的附属国构建地区性的易货安排。美国关税有助于促进一个全面的帝国特惠制的形成。一些英联邦国家已开始报复美国;英国在未能说服此个案中的其他欧洲国家降低关税的情况下,屈服于澳大利亚和加拿大要求帝国特惠的压力,并希望它与某个欧洲统一计划相联系。在向议会下院推介1932年《进口关税法》时,财政大臣内维尔·张伯伦(Neville Chamberlain)陈述道:“在与那些迄今为止未对我方建议予以非常关注的外国的谈判中,我们也打算运用它,而且,与此同时我们认为用这样一种工具来装备自己是明智的,即此种工具将至少与国外市场上可能被用来歧视我们的工具同样有效。”33英国10%的关税没有招致报复,因为关税没有更高而使其他国家感到宽慰,而且因为英国与感兴趣的(非帝国)国家缔结了15个双边协定。

其他小国以一种更加慎重的方式应对《霍利—斯穆特关税法案》。意大利提高关税,并展开了一场反对购买美国汽车和收音机的国内运动。西班牙1930年提高了从美国进口主要货物的关税。瑞士,害怕因拒绝给予美国最惠国地位而遭到报复,用公众联合抵制美国产品进行报复,把关税普遍提高,制定国家进口配额。奥地利采取了同样的措施,而且与邻国谈判建立隐蔽的特惠贸易团体。其他小国也形成了歧视性的地区安排(例如,1932年的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三国经济联盟)。

2.分析

这些关税战首先因贸易平衡目标发生,虽然其最终目的是以其他国家为代价改善国内就业。大多数参与者的结局是附带低就业率的相互不合作的结果。大萧条强化了掠夺性的就业和收入转移的收益,提高了贸易博弈中单边背叛战略的收益。然而,理解霍利—斯穆特关税战的关键是最惠国条款在制造大数目的公共物品问题中所发挥的作用,对大多数行为体来说,这种作用意味着一个囚徒困境的报偿结构。

一些小国试图进行猎鹿博弈,仅在劝说大国限制关税增长失败后进行报复。例如,瑞士在美国大力进行游说,试图阻止《霍利—斯穆特关税法案》增加对瑞士主要出口产品例如手表的关税,仅在这些努力失败之后进行报复。采用这种更为合作的战略的理由是,相互背叛的成本和相互合作的收益对小国来说都要更高一些,首要原因是相对而言贸易收益中的更多部分由小国获得;而且,如果小国对比自己大得多的贸易伙伴适用单边或报复性关税,被伤害的将仅是小国本身(例如,CC>DC且CD>DD)。34它们国民收入中相当大的部分是由经济中的贸易品行业提供的,它们对贸易伙伴大国出口的商品和地理集中度都非常高,35这意味着因它们对报复的更大脆弱性而产生的更小公共性,即使是处于一个最惠国体系的约束之中。因而这些小国面对的是结合了胆小鬼博弈与猎鹿博弈的报偿结构(即说明小国的政策偏好:CC>DC>CD>DD),在博弈中它们希望能获得大国的合作,方法是威胁和(因为可信性?)执行报复式背叛,即使这将会更多地伤害小国而非大国。美国关税应该降低了瑞士钟表的价格,提高了美国的福利(及美国钟表行业的就业);瑞士的报复性关税虽不能降低美国汽车的价格,但是削减了贸易量,可能使双方处境都变坏。然而重复胆小鬼博弈中的背叛或许能够产生动态意义,如果它能引导大国走向合作。

从20世纪30年代中期到第二次世界大战这段时期的特点是适度合作的演进,大部分合作归因于运用了限制最惠国条款所固有的公共物品问题的技巧。36最广泛使用的设计是使最惠国待遇成为“有条件的”或者在其上添加地理配额、外汇管制或者明确的歧视性地区安排。一些条约也包含了限制损失的设计,例如短暂的续订期和现在所说的“例外条款”,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撤销减让,但对紧急情况未予明确界定。

更加灵活的策略包括形式上遵守最惠国原则,但却限制谈判的地理范围。策略之一是避免多边谈判,其中所有参与方都同意普遍且全面的关税减让(关税减让的收益在国家之间进行不均等的分配),但支持单纯的双边谈判,其中未得补偿的收益可以被更密切地监控。美国在1934年之后执行RATT时所采用的战略是仅与主要供应者进行谈判,对主要从某一国家进口的商品给予关税减让,作为交换,该国对主要从美国进口的商品减免关税。更加迂回曲折的是限定原材料关税减让的策略,该策略事实上提高了一个国家的有效保护率。37

20世纪30年代给我们提供了另一个大国得到掠夺机会的例证。如同上面所指出的,霸权国家运用它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通过实施最佳的贸易限制,从世界其他地区提取“租”或收入再分配。最惠国规范使实施最佳掠夺的难度略微加大,因为霸权国家不能对来自每一个国家的每一种产品征收最佳关税,它可能满足于对每一种商品征收单一关税。而且,如果小国协调一致进行报复,就像它们在《霍利—斯穆特关税法案》通过后的迅速反应,掠夺战略的推行就变得艰难。美国采取的与主要供应国谈判的方法改善了这两类问题。通过仅向美国准备与之谈判的每一个国家提供有价值的收益,近似于分而治之的策略,美国阻止了任何协同反对。通过将谈判界定在主要从某一国家出口的商品上,美国规避了在不允许地区歧视的最惠国条件下将关税结构最优化的问题。

尽管RATT代表美国政策的巨大转变已成为共同的认知,但证据更多的是与霸权掠夺相一致。到1940年,美国平均的名义关税已降至36%——远低于1933年54%的水平,但是与1928年的39%相距不远。RATT几乎没有放弃什么。只有在进口竞争行业无需承受“过度负担”的成本时,关税减免才是允许的。大部分协定是与那些向美国供应原材料的小国或弱国缔结的。从1934年至1939年美国给予的899项“减让”中,只有258项是针对制成品的。在1934年至1947年间,食品平均名义关税下降43%,原材料下降31%,半成品下降21%,制成品下降19%。38由于输入品关税下跌多于输出品关税,20世纪30年代对制成品的有效保护率几乎没有什么削减——削减确定少于19%。20世纪30年代的贸易政策代表着策略的转变而非美国总体战略的转变。高关税很有可能增加国民收入,英国1932年关税法就增加了本国的国民收入。39没有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协同报复,大国可以创建非对称报偿博弈,这使得它们能够从背叛中获得了相对更大的收益。

六、结论

与胆小鬼博弈或猎鹿博弈的偏好结构相比,静态囚徒困境的偏好结构不那么有利于合作。经济萧条提高了行为体从掠夺性收入转移中获得的边际收益,从而放大了囚徒困境问题。不幸的是,除了行为体规模不对称的贸易冲突外,这种博弈在贸易冲突中似乎普遍存在。然而,非对称性可能不会立刻激发小国或弱国的合作,因为它们也许打错算盘(例如,过高估计大国的合作动机),认为冲突不可避免(而且早来比晚来更可取),或者也许认为需要以背叛甚至是本身付出一定代价的方式保持可信性。一旦弱国受到足够的惩罚以至选择妥协而非进一步抵抗,非对称性才能推动合作。强国也许看不到与弱国合作的需要,部分原因是即使是面临报复,它的市场力量也使高关税具有吸引力。

在不存在高额交易成本的情况下,通过使偏好能被更准确地表达,议题联系能够促进合作。对偏好强度的混淆或错误计算属于这样一种交易成本。把三国同盟和它与意大利的贸易战联系起来,未能终结贸易冲突,因为法国试图把意大利退出三国同盟作为它在贸易战中合作的条件。联系发挥了意料之外的效果,使意大利向德国靠近,延缓了贸易战的结束。另一方面,俄国与法国军事上的逢场作戏,通过使德国面对比贸易战完全胜利更加重要的潜在成本,鼓励了德国进行合作。在一些情况下,联系或许根本就不可信,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早期,美国威胁将其在北约的驻军水平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取消对美国鸡肉的关税相联系。最后联系也许不会附加任何真正讨价还价的意图;18世纪的法国和英国把关税战附加到它们正在对彼此施加的军事损害上,但很少试图就联系问题讨价还价。

所有的贸易冲突都被重复,但是一些比另外一些被更多地重复,未来的影响给国家提供了可能导向合作的一系列讨价还价的机会。然而,在合作中无利可寻的国内寻租行为体、交易成本和具体的报复规范以及公共性的存在,能够轻易打断这样的合作。最惠国规则的公共性,加上大数目,彻底地消除了影响,除非有排他性的设计或强制性机制可以发挥作用。

GATT经历说明合作的制度激励如何能够改善本文所提及的某些问题。最重要的是GATT通过“互惠”规范(以同等价值的减让回报他国的减让)和“报复”规范(针对搭便车者的制裁——包括取消最惠国地位),提高了合作报偿和背叛成本。20世纪60年代双边谈判转向多边谈判,使得最惠国的公共物品收益被保留和强化。40GATT也是一个论坛,不仅强调博弈的重复性,也提供了一个有边界的舞台以帮助阻止传染性的贸易争议外溢到其他议题领域中去——尽管它也许削减了未来的影响。通过成员国平等的普遍规范和组织理念的推广(“自由贸易对你有利”),GATT也能缓和非对称性问题。很明显,GATT要继续发挥这样的作用,成员国就必须自制,不能把议题带出GATT机制并进入非对称性、联系和国内寻租能够减少合作的谈判环境中。

现在的主要问题是非关税壁垒的谈判处于GATT之外。既然不能强迫国家把此类议题带入GATT的范围,最好的战术或许是使GATT成为一个推动非关税壁垒讨价还价的论坛而非试图禁止非关税壁垒。第一个目标应是构建一个衡量准则以便对这些壁垒进行最基本的比较(例如从价关税的对应物)。然后成员国被授予一定数量的可以买卖的“基点”(points)(基于贸易转移或福利损失的价值),这些基点允许一个预定确定的保护数额。随后这些基点能够被交易,交易方式与美国公司购买或出售污染许可证的方式相同。41这种降低交易成本的方式不能确保合作贸易,但它或许能鼓励国家将谈判保持在GATT规则的范围内,并且无需牺牲政治理由所需的短期灵活性。除为谈判铺平道路外,GATT不可能采取措施去改变报偿的基本结构。增加GATT的惩罚权力以提高背叛成本,更有可能把成员国彻底推出该机制。GATT在增加共同合作的收益方面也不会有太大作为,因为贸易收益是由外部因素决定的,其中有要素禀赋、技术、产品周期和需求模式。

注释

1.有限的案例研究不能声称是对理论的检验,但是它可以追求“以理论阐述历史”这一更加适当的目标。由于我们仅仅考虑贸易战实际发生的案例,限定在贸易战过程和结果的阐述,完全没有解释为什么这些贸易战会发生。为了回答后一问题,我们必须思索那些并未发生贸易战的案例(例如,一战前的英德贸易竞赛)。

2.也许存在零和贸易博弈,我们可观察到的唯一合作类型是“最小获胜联合”,例如欧共体和日本的当前利益就是将发展中国家从美国钢铁市场上排挤出去,不让其占有任何份额。

3.参见Ross B.Talbot, The Chicken War(Ames: Iow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78)。

4.对僵局博弈、所谓虚张声势博弈和欺凌弱小博弈的描述参见 Glenn H.Snyder and Paul Diesing, Conflict Among Nations(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8)。

5.参见Robert Jervis, “Cooperation under the Security Dilemma,” World Politics 30(January 1978), pp.167—214。

6.Raymond Riezman, “Tariff Retaliation from a Strategic Viewpoint,” Southern Economic Journal 48(January 1978), pp.583—593.通过在两维效用空间确定报偿,里茨曼表达了如下观点:谈判集的角度被CD-CC-DC界定得越精确,各国就越有可能是通过CC(代表自由贸易),而非CD-CC-DC线上其他点,达到它们收益的最大化(或最高的共同无差异曲线)。

7.对这一观点含意的研究参见 John Conybeare, “Public Goods, Prisoners' Dilemmas and 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28 (March 1984), pp.5—23。麦克洛斯基(D.N.McCloskey)提供了量化研究的例子。D.N.McCloskey, “Magnanimous Albion: Free Trade and British National Income,” Explorations in Economic History 17 (July 1980), pp.303—320.麦克洛斯基认为英国在19世纪40年代转向自由贸易降低了本国的收入。

8.寻租指将团体收入转移给自己,例如对外来竞争性产品施加关税;参见 David Colander, ed., Neoclassical Political Economy(Cambridge, MA: Ballinger, 1984)。

9.Gary S.Becker, Elisabeth M.Landes, and Robert T.Michael,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Marital Instability,”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85(December 1977), pp.1141—1187.

10.现有大量理论文献论述在何种条件下大数目将削减公共产品的合作;近来的重要分析,参见Richard Cornes and Todd Sandler, “Easy Riders, Joint Production and Public Goods,” Economic Journal 94(September 1984), pp.580—599。

11.转引自 M.M.Postan, “The Trade of Medieval Europe: The North,” in Postan, Medieval Trade and Finance(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3), p.108.也可参见 Postan's “The Economic and Political Relations of England and the Hanse from 1400 to 1475,” ibid;Phillipe Dollinger, The German Hanse(Stanford, CA: 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3);E.G.Nash, The Hansa(London: Bodley Head, 1924)。

12.参见George Unwin, ed., Finance and Trade Under Edward Ⅲ(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18);Jean Froissart, Chronicles(1369—1390;reprint trans.and ed.By Geoffrey Brereton, New York: Penguin, 1968)。英国几乎垄断了对欧洲羊毛的供应,其行为更像一个理性霸主,从1275年开始对羊毛征收重税。

13.最后一个时期的论述,参见 Henryk Zins, England and the Baltic(Totowa, NJ: Rowman & Littlefield, 1972);R.W.K.Hinton, The Eastland Trade and the Commonweal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59);and J.K.Fedorowicz, England's Baltic Trade in the Early Seventeenth Century(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0)。

14.参见 Jacob Viner, “English Theories of Foreign Trade Before Adam Smith,” in Viner, Studies in the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Trade(1937;reprinted, Clifton, NJ;A.M.Kelley, 1975), p.63。

15.参见George Edmundson, Anglo -Dutch Rivalry During the First Half of the Seventeenth Century(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11);W.O.Henderson, “The Anglo-French Commercial Treaty of 1786,”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10(August 1957), pp.104—112;Ralph Davis, The Rise of the Atlantic Economics(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73)。

16.限制成本比现在高得多,因为当时运输成本和税收在总价格中占有很高的份额。税收的增加对贸易流量有严重的影响,在税收提高时运输成本方面的规模经济的丧失使这一问题加剧,从而进一步削减了贸易。

17.如同现今OPEC的情况,对英国布匹和羊毛可能的低需求弹性(即需求对价格变化的回应)意味着,在其他一切相同的情况下,对汉萨出口的布匹和羊毛征税能够提高岁入,而且不会大幅度地削减贸易量。布匹税原本低于10%,但是到1470年时,对居民来说,羊毛税上涨至相当于25%的程度,对外国人来说,则是48%;贸易税提供了王室30%—50%的年收入。参见E.M.Carus-Wilson and Olive Coleman, England's Export Trade, 1275—1547(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3), pp.22—25, 194。

18.这个例子强化了第二部分所提的一点,即因为没有惩罚背叛的机制,大数目的公共产品博弈也许不会演化成合作。关于暴力作为公共的“恶”的问题,参见Philip Neher, “The Pure Theory of Muggery,” Amercian Review 63(June 1978), pp.437—445。

19.Viner, “English Theories of Foreign Trade Before Adam Smith,” p.117.

20.参见Derek McKay and H.M.Scott, The Rise of the Great Powers: 1648—1815 (London: Longman, 1983)。

21.Alan Milward, “Tariffs as Constitutions,” in Susan Strange and Roger Tooze, eds., 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s of Surplus Capacity(London: Allen & Unwin, 1981), p.62.

22.尽管规模与力量高度相关,但对贸易破坏的脆弱性而非小规模本身,才是讨价还价弱势的来源。在这些个案中,脆弱性既是农业占GNP比例高的结果,也是贸易的商品和地理集中度高的结果;这些因素与较低的国民总收入和人均收入联结在一起,也部分为其所反映。

23.背景参见Frank J.Coppa, “The Italian Tariff and the Conflict Between Agriculture and Industry: The Commercial Policy of Liberal Italy, 1866—1922,”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30(December 1970), pp.742—769。下文要描述的关税战的主要来源参见Great Britain, Parliament, Parliamentary Papers(Commons), “Reports on Tariff Wars on Between Certain European States,” Cmnd.1938(Commercial No.1, February 1904)。

24.此时很多关税体系都规定了双重税率:每一种商品都有一个低的最惠国税率,适用于那些给予相似减让的国家,没有给予相似减让的国家则被适用更高的普遍税率。

25.Great Britain,p.15.

26.关税战的外交背景,参见Walter B.Harvey, Tariff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Europe, 1860—1914(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Libraries, 1938)。

27.以1970年的美元计算,1890年意大利的人均国民收入为466美元,它的国民生产总值为150亿美元;法国的人均国民收入和国民生产总值为668美元和260亿美元。数据来源:N.F.R.Crafts, “Gross National Product in Europe 1870—1910: Some New Estimates,” Explorations in Economic History 20(October 1893), pp.387—401。

28.参见Great Britain, Parliament, Parliamentary Paper;and U.S.Department of Commerce, Bureau of Foreign and Domestic Commerce, Tariff Relations Between Germany and Russia(1890—1914), by L.Domeratzky, Tariff Series No.38 (Washington, DC: GPO, 1918)。

29.转引自Harvey, Tariff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Europe, 1860—1914, p.84。

30.参见本论文集的 Stephen Van Evera, “Why Cooperation Failed in 1914,” 关于脆弱性“时机”为一战原因之一的论述。

31.United States, Tariff Commission, Tariff Bargaining Under 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ies(Washington, DC: GPO, 1934).自主关税有效时谈判最惠国条约的困难,并没有被当代观察家所忽略;参见Percy W.Bidwell, “Tariff Reform: The Case for Bargaining,”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3(March 1933), pp.137—151。

32.对《霍利—斯穆特关税法案》之前和之后关税冲突的描述,参见Joseph M.Jones, Tariff Retaliation(Philadelph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34)。

33.转引自Hansard, ibid.,p.234。

34.这是纯贸易理论的标准结果,该结果产生于下列论证:由于大国的市场规模,贸易发生时的价格由大国国内价格设定;因此小国将有着更高的出口价格和更低的进口价格,这意味着更有利的贸易条件和更多的贸易总收益。依据同样的逻辑,大国将通过对小国出口产品征收关税来改善本国的贸易条件和福利。小国对大国适用关税仅能降低自己的福利,因为它无法改变贸易条件,仅能削减贸易量,因此将会伤害自己,也可能伤害大国。

35.参见Albert O.Hirschman, National Power and the Structure of Foreign Trade(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0), pp.98—116。

36.内化最惠国公开性的技巧,参见Richard C.Snyder, The Most Favored Nation Clause(New York: King's Crown Press, 1948);斯奈德根据这一标准对510个条约进行分类,参见“Commercial Policy as Reflected in Treaties form 1932 to 1939,”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30(September 1940), pp.787—802。

37.有效保护率是名义关税以权重方式减去对投入品的罚金价值,这种投入品是进口的并且缴纳了关税。因此,一个国家降低原材料等投入品的关税,同时保持输出商品关税的稳定,将会提高对输出商品的有效保护水平。

38.Unite States, Tariff Commission, Operation of the Trade Agreements Program, July 1934—April 1948, Part Ⅲ, Trade Agreements Concessions Granted by the U.S.(Washington, DC: GPO, 1948), p.66.

39.几项研究认为,到1938年时,同没有该项关税相比,英国的国民收入高出2.3%;参见Forrest Capie, Depression and Protectionism: Britain Between the Wars(London: Allen & Unwin, 1983), p.166;也可参见 McCloskey, “Magnanimous Albion: Free Trade and British National Income”。一项对美国关税政策的研究显示关税略略提高了美国的福利;参见Giorgio Basevi, “The Restrictive Effect of the U.S.Tariff and Its Welfare Valu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58(September 1968), pp.840—849。

40.从双边谈判向多边谈判的转移,增加了公共产品外溢的数量(参见本文的第五部分),在处于关税全面减让的步骤时,对小国特别有利。然而,多边对话也许增加了交易成本;从1963年延续到1967年的肯尼迪回合多边谈判,所耗费的时间远远多于此前的1961年至1962年狄龙回合双边谈判。

41.参见T.H.Tietenberg, Emissions Trading(Washington, DC: Resources for the future, 1985)。


(1) 我衷心感谢肯尼思·奥耶(Kenneth Oye)和本书其他撰稿人以及杰夫·弗里登(Jeff Frieden)、吉利奥·加拉洛蒂(Guilio Gallarotti)、查尔斯·金德尔伯格(Charles Kindleberger)、托德·桑德勒(Todd Sandler)、戴维·约菲(David Yoffie)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