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不重法治吗?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孟子不重法治吗?

孟子政治思想的结构,只能简略地说到此处为止,以后有机会再行补充。现在转到孟子政治思想乃至整个儒家思想的人治与法治的问题上面。一般人说儒家只重人治,不重法治,由此而加上儒家很多的罪名。但我觉得这完全是出于误解。任何时代,在政治中不能否定人的重要性,当二千年前,“天下为公”还是托之于理想,政治的权原,还是操在一个人君的手上,人君成为政治的总发动机时,只有人君能成为一种道德的存在;最低限度,只有人君能控制自己而遵守人生上、政治上的若干基本原则,才有法治可言,否则一切良法美意,在人君一摇头、一瞪眼之下,立刻会走样、变质,成为倒闭后的钞票。用宪法来控制人君或其他形态的政治权力,乃到了近代才出现之事。在中国古代,便只有靠人君的德性来控制人君自己。由人君的德性推上一层,便只有抬出“天”来,但西汉中叶以后,人君便把“天变”的责任转嫁到大臣身上去。由人君的德性落下一层,便只有陈述现实上的利害,但有权力者常常会把利害倒错。所以归根到底,不论怎样,总要以人君德性为中心,这不仅在宪法的观念未出现以前,是无可如何之事,即在宪法已经存在,但还未树立起真正的基础、权威时,还是一样。当今人类每遇到重大的关头,也常要在法的后面,还须呼吁人类的良心理性,有如《联合国宪章》及《世界人权宣言》之类。则在两千年前,儒家不特别重视人治,不特别重视负政治责任者的良心理性,还有何办法?法家重法而不重人,到韩非,可说主张得最为彻底,而秦国也正是法家政治思想的试验场。但韩非死于李斯,李斯死于赵高,扶苏、胡亥也皆不得其死,二世而亡,这不是最现实的讽刺吗?

至于说儒家重人治而不重法治,便首先要看对“法”的解释。若将“法”解释为今日的宪法,则二千年以前尚无此观念。当然过去也曾想到要有一种恒常不变的法,来维持政治的安定,此即孟子所说的“旧章”、“先王之法”(《离娄上》),这有似于英国的历史的惯例。但它与现代的宪法观念,究不相同。若将法解释为刑法,则儒家确是不重视刑法,但并不否定刑法。孟子说得很清楚,“国家闲暇,及是时,明其政刑”(《公孙丑上》)。若将法解释为政治上所应共同遵守的若干客观性的原则,及由此等原则而形之为制度,见之于设施,则孟子乃至整个儒家,是在什么地方不重法治呢?孟子说,“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同上),“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离娄上》),“子产听郑国之政,以其乘舆,济人于溱、洧。孟子曰,惠而不知为政”(《离娄下》)。凡这里所说的“政”,即是一般所说的法治。又“上无道揆(度也)也,下无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国之所(或)存者幸也”(《离娄上》)。这即是说无法治便会亡国。不错,孟子由传统的德治的观念,更落实到人君的心上面,以为人自己可以确实把握得到的心,是政治的根据,所以他特别强调“仁心”、“不忍人之心”,并且强调要“格君心之非”。但他所指的“心”,是“仁义礼智根于心”(《尽心上》)的“心”。顺此种心的本性,必须客观化出来以成为治法,来解决人类实际的问题,这才能填补“天下有溺者,犹己溺之也;天下有饥者,犹己饥之也”(《离娄下》)的心愿。正因为如此,所以在先秦诸子百家的政治思想中,以孟子最注重经济问题,最注重经济制度。他再三强调“明君制民之产”,即要以“法”来定人民之产。因为当时土地都在人君手上,人君不制民之产,人民便没有产,便无从得到起码的生活手段。“五亩之宅,树之以桑”的一段话,在《孟子》一书中凡三见,可见这是他针对当时“民之憔悴于虐政,未有甚于此时者也”(《公孙丑上》)的实际情况,所提出的经济立法的蓝图,以求达到“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的目的。而他对于工商,则希望能采取鼓励自由发展的途径;他再三主张“关市讥而不征”(《梁惠王下》)、“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公孙丑上》)的法制。这是先秦儒家对工商的共同态度,所以《中庸》提出“劝(鼓励)百工”的主张。此种思想,一直到荀子受了法家的影响而才稍有所改变。孟子由此再进一步的法治主张,则是他对滕文公所提出的井田、学校的制度。这里不讨论古代井田制度的有无,及其实际性质怎样等问题,而只指出孟子的井田制度,是经过他理想化以后所提出的,与历史上的有无此种事实及此种事实之究竟如何,并无关系。这是中国土地改革的最早主张,一直影响到中山先生“平均地权”的思想。关于教育的观念、作用,到孔子才真正明确化。学校制度,在《尚书》、《诗经》中似乎没有明显可靠的证明材料,殷代政治经验的传承,大概是靠着巫,周代靠着史。而学校的萌芽,恐怕开始只是习射、养老,并非经常的教育机构。焦循《孟子正义》引王念孙《广雅疏证》,以为“养老、习射,偶一行之,不得专命名之义”。故释“养犹教也。射、绎古字通。《尔雅》,绎陈也,则射者陈列而宣示之。此序训为射之说也。养、射皆教也”。此乃不明于历史上各种制度的演进事实,以后来的学校观念,解释萌芽时期的形态,故在文字训释上如此牵强附会。学校由“偶一行之”的养老、习射,而进到一种经常的教育机能,这是儒家不断努力的结果,并且到孟子而开始得到一个明确的形态。这在主张法治的意义上,更是一件大事。即是在中国历史上的统治之外,另开辟出一个教育的系统。除了井田、学校的法治以外,再引孟子几段关于一般法治的具体意见:

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梁惠王上》)

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壮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同上)

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世禄,关市讥而不征,泽梁无禁,罪人不孥。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梁惠王下》)

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关讥而不征……耕者助而不税……廛无夫里之布……(《公孙丑上》)

总结孟子关于人与法的观点是“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离娄上》)。上一句是说仅有治人(徒善)是不能办好政治,所以还要有治法;下一句是说治法不会自动实现的,须要治人始能推行,即是治人、治法不可偏废。这似乎是明白而平实的看法。不过因时代的关系,在二千年以前,重点是稍偏在治人那一方面,而在今日,则重点乃是多偏在治法这一方面。但正在过渡期的中国,二者的轻重恐怕是难分轩轾的。(https://www.daowen.com)

由孟子上推到孔子,他曾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论语》上的所谓“政”,多指政治上的命令而言。“道之以政”即是“言教”;“道之以德”即是“身教”。《论语》上的“德治”,乃指为政者须以自己的生活作模范而言,没有后来“德治”一词的广泛意义。所谓“道之以德”,是以自己的实际生活作领导,这是人治。而“道之以礼”的“礼”,其基本精神,正合于现代之法治,而法家的法,偏于刑法的意味重,并与现代的法治不同。因此,“齐以之礼”即是主张法治。荀子的所谓“礼”,在政治上也是指法治而言。孟子也有“上无礼,下无学,贼民兴,乱无日矣”(《离娄上》)的话。专谈政治制度的《周官》又称为《周礼》,由此一端,也可知儒家在政治上所说的“礼”都是法治。而孔子也决不曾忽略法治。所以汉人常说:“孔子作《春秋》,当一王之法。”

最易引起误解的是《中庸》“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一段话,许多人由此而说儒家不重法治。其实,这段话只说明当时的实际情形,何能解释为不讲法治?《中庸》在这章后面接着说“凡为天下国家有九经”,“九经”即是九种常法大法,后面皆一一地胪列了出来,这不是法治是什么?先秦儒家典籍中,讲政治制度最详(如《孟子》、《荀子》、《礼记》等),因此才演变出来《周官》这一部书。而今人竟异口同声地说,儒家只讲人治,不讲法治。治学不实事求是,论事不虚心坦怀,把现代人的责任,推卸到自己祖宗身上去,则此一代知识阶层的没落,决不是偶然的。

一九五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祖国周刊》二六卷八期

此文乃针对《祖国周刊》署名李佥者之一文而作。

作者一九五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补志于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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