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报刊是人民的喉舌
马克思因鲍威尔的问题而无法在大学里谋得教职后,便力图从新闻出版业打开创业的路子。结果比他谋求大学教职的过程顺利得多,这得益于他遇到了当时《哈雷年鉴》的编辑卢格。卢格早期是一位激进分子,并因其激进的说教失去了大学的职位。来到《哈雷年鉴》后,卢格致力于把本刊的重心从文学艺术的批判转移到宗教政治的批判,这与当时马克思的志趣不谋而合。因此,很快,马克思向卢格提交了第一篇文章。虽然当时马克思并没有来到《莱茵报》,但这一时期的思想是与《莱茵报》时期连贯一致的,特别是从文章的主体看,两者更是统一的。
马克思交给卢格的第一篇文章[2],也是唯一一篇评论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的。普鲁士政府曾经在1819年颁布过有关实行书报检查制度的法令,1830年七月革命后,因国内紧张的局势而增加了一些更严苛的条款,但到了1840年以后,普鲁士的自由主义反对派对新闻出版自由的要求愈来愈强烈。为适应政治局势的变化,协调各政治力量的平衡,普鲁士政府于1841年又重新颁布了新的书报检查制度。一时间,自由主义反对派产生了不切实际的幻想,认为新闻出版业的“春天”即将到来,一些激进的思想能够合法地公之于众。但是,普鲁士政府的特殊图谋和隐秘企图没有逃过马克思敏锐的眼光。
马克思在文章的开篇就责问道,普鲁士政府新的书报检查令针对的是法律本身还是书报检查官呢?责问的因由源于法令中的一条指令:“我们再度责成书报检查官切实遵守1819年10月18日书报检查令第二条的规定。”[3]很显然,普鲁士政府把当时德国国内的书报检查问题归咎于执行书报检查令的部分官员,认为这些书报检查官有玩忽职守,恣意妄为的行径。从历史上看,当时的普鲁士是等级制度森严、法制体系完善的封建专制国家。虽然可能存在部分官员内部的贪赃枉法,但不至于使政府改变某一制度。马克思就质疑道:“在组织完善的,以自己的行政机关自豪的普鲁士国家里,政府高级官员的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种一贯的不忠的行为,难道可能发生吗?”[4]毫无疑问,普鲁士政府把问题的根结巧妙地转移到了政府官员的个人过失上。于是,一个国家的问题就变成了渺小的、微不足道的个人道德问题。对于普鲁士政府来说,只要撤换几名书报检查官,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这似乎非常符合情理,甚至绝大多数反对书报检查制度的知识分子也持这种态度。按照当时的常理来说,也的确如此,国家的法令、政策、制度理所当然是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需求,是整个社会之“公意”的体现,它表现了一定的社会规律和国家理性。用黑格尔的语言,国家的法是国家理性、国家精神的表达,是毋庸置疑的。因此,道德就必然成为理性自保的牺牲品。换言之,国家的法的执行若掌握在了违反国家精神和国家理性的官员手里,那么法的效果就会适得其反。
就此,马克思提出了两个要点。第一,普鲁士官员的问题不正就是普鲁士国家的问题吗?也就是说,普鲁士官员的各种渎职、腐败、贪赃枉法,国家的责任是逃脱不了的。特别是书报检查官,他们的权利正就是国家的权利,他们代表的是国家而不是个人。他们道德的败坏,不仅是个人问题,间接地就是国家的法、制度的问题。至少,普鲁士政府在国家官员的任用上存在制度的缺陷。第二,当然,这不仅仅是一个任命制度的问题,而是书报检查制度本身的问题。这才是问题的根本。制度本身的目的是限制人的一部分权利以保证社会的公正、稳定。书报检查制度应该是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法律,应是限制政府过多干预公民言论自由的法律。但在普鲁士却成了限制公民言论自由的法律,即以国家权力的形式遏制了人们公开发表自由思想。这是作为新闻出版行业人员的马克思最不可容忍的。不过,如果仅以争取行业自由为目的来理解马克思的话,那就未免太狭隘了。马克思看到的是普鲁士封建专制制度的腐朽,看到的是整个国家的落后。因此,必须从国家制度的内部来剖析普鲁士的政治现状,从而揭露问题的根源。
马克思对普鲁士的书报检查令做了深刻的分析,其中便谈到了十分重要的一条。检查令要求书报检查官“不得阻挠人们对真理作严肃和谦逊的探讨”。[5]马克思从三个方面对这一条款进行了分析。
第一,上述条款直接把问题的重心偏置在了对真理的态度上。这无疑企图转移人们的注意力,避重就轻。“严肃”和“谦逊”遏制了我们自由地对真理的探讨。在马克思看来,“严肃”和“谦逊”意味着害怕真理。这显然是以一种保守的态度来对待真理。那么,真理何以出现在我们的探讨中?真理又何以对待“严肃”和“谦逊”?马克思得出的结论是:“严肃”和“谦逊”是真理的绊脚石,而非真理的催化剂。(https://www.daowen.com)
第二,真理的内容,同时也包含了我们探讨真理的态度,即是说,真理是普遍的,不是属于某一个人的。每一个人都有拥有真理的权利,真理可以被每一个人占有。但是,由于每一个人的“精神个性”都各不相同,所以对于抵达真理的方式也不应只拘束于“严肃”和“谦逊”。就如千姿百态、无穷无尽的大自然一样,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精神,怎么可能只有一种存在形式?真理在精神的太阳下也应当有丰富的色彩。而书报检查令只允许人们用“严肃”“谦逊”的态度对待真理,这无异于只准用一种色彩来照耀五彩的世界。这唯一一种色彩就是官方的色彩。这难道不是以一种假象掩盖真相吗?表面上,普鲁士政府开放了人们讨论真理的态度,实质上,他们只给人们开了一扇门,即官方之门。人们只能用官方的口吻来议事,这不是限制自由,又是什么呢?
第三,对于真理本身来说,书报检查令完全是以歪曲和抽象的观点出发的。换言之,在普鲁士政府那里,真理也只不过是个主观的概念。它们不仅剥夺了人们自由地选择探讨真理的态度的权利,甚至把真理本身占为己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法令就是真理。政府的理智是国家唯一的理性。这样一来,封建的普鲁士国王就成了精神的最高权威,成为真理的唯一标准。在这种权威的威胁下,理性与自由又何以生存?这是一种精神的压迫,是对真理的亵渎。
问题的焦点便来到了国家及政府的合理性上。书报检查令中规定:“凡以轻佻的、敌对的方式反对一般的基督教或某一教理的行为,均不应容忍。”[6]马克思从两个角度挑明了这一条令的虚伪性。
其一,什么叫做“轻佻的”“敌对的”方式?马克思指出,“轻佻”就是那种不彻底的攻击,是反对某一现象的个别方面,它不能涉及事物的本质,不能涉及事物的整体,即是说,它是一种片面的“反对”。而“敌对的”方式正好相反,“敌对的”表明了对对象以全面的、整体的反对与攻击,即无论从现象还是从本质的方面都进行彻底的反对,是完全走到对象的对立面。因此,“轻佻的”方式和“敌对的”方式是一组对立的、敌对的概念。
其二,“一般的基督教”指的是什么?它无疑是指基督教的一般原则,指的是基督教的理念。它包含了基督教的基本准则、教义与教理,其中必然蕴含了支撑基督教的哲学原则。而“某一教理”又指的是基督教内部的具体内容,它包括因地域、文化不同而发展开来的各种基督宗教,如新教和天主教。据此而言,“一般的基督教”和“某一教理”合二为一,就是基督教的一般和特殊,即基督教的全部。条文写道,不能以“轻佻的”和“敌对的”方式来反对基督教,似乎还存在第三种方式。但这暗中表明了,不能以不彻底的方式反对,也不能以彻底的方式反对;不能片面地反对,也不能全面地反对,即不能反对。我们同样不能反对一般的基督教,也不能反对特殊的基督教,即不能反对任何基督教。
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书报检查令的虚伪性。表面上予以人们一定的批判宗教的自由,实质上禁止了一切谈论宗教的自由。原因在于普鲁士本身就是一个基督教国家。在普鲁士国家里,政治的原则和宗教的原则是混淆在一起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讲,宗教的原则是凌驾于政治原则之上的。因为宗教支配了整个世俗世界,人们把世俗世界里的一切准则都依托给了宗教。那么由这个世俗世界所组成的国家同样也将自己的政治准则依托给了宗教。因此,宗教世界的任何异端都将威胁到普鲁士国家的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