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会议制的非人民性
进入《莱茵报》工作后,马克思自觉地把批判的焦点聚集到了普鲁士国家的现实。因为在此之前,马克思受青年黑格尔派的影响接触到的主要领域是宗教的批判,而在与“自由人”决裂后,马克思意识到,不能再停留于概念的领域对宗教进行批判,而是要从世俗的国家生活领域来对宗教的现实根源进行剖析。于是,对政治的批判就成为理所当然。而且,就在马克思成为《莱茵报》编辑之际,普鲁士政府颁布了书报检查令,并在议会中公开讨论新闻出版自由的问题。这使得马克思一方面不得不介入对政治制度的批判中;另一方面也借此契机对普鲁士国家整个的政治现实进行批判。
由于要对莱茵省议会就新闻出版自由的讨论做一个记录,并进行评论,马克思即在《莱茵报》上发表了他的第一篇时事评论——《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在当时的普鲁士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为议会等级制度,即把整个社会的成员分为若干等级,再由每个等级选举出自己的代表组成政府的议会,称之为等级委员会。国家的法律命令形式上由等级委员会通过各等级之间的辩论后决定。马克思则通过对每个等级的辩词的分析,深入剖析了各等级的政治倾向及其根由。
在对每个等级进行剖析之前,马克思还必须解决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即作为报刊,是否有理由或有必要,对国家的政治制度进行评论。这一论述是结合对《普鲁士国家报》之相关观点的批判而展开的。《普鲁士国家报》曾刊文指出,“人民是政治出版物的附属品”,政治与人民的生活无关,人民也不应谈论政府,因此,作为人民的报刊,应更关注科学与经济。马克思讽刺道,《普鲁士国家报》的观点如同尚未成熟的少年,只用感性知觉来关注外界,它“不相信精神,却相信鬼怪”,然而,事实是相反的,报纸是人民的精神、人民的意志的体现,它应直接关切到精神的国家形式,即政治制度当中,而且应深入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当中。这样才能使得“特定领域的精神,特殊等级的个人利益、品格的先天的片面性”表现出来。[7]
接下来,马克思便进入了议会各等级的分析当中。首先评论的是诸侯等级。他们是新闻出版自由的反对者,同时也是书报检查制度的支持者。他们认为,书报检查制度是合理的,符合国家理性的发展要求,并把德国过去的发展成就部分地归功于书报检查制度。马克思严厉地批评了诸侯等级的这一辩解,称诸侯等级把书报检查制度的局限当成了功绩加以宣扬。他们天真地认为,新闻出版业是在书报检查制度下发展起来的,因此,书报检查制度自然是“优秀的新闻出版业的基础”。马克思借此讽刺道,法国革命时最伟大的革命家米拉波是“在监狱里获得知识的,难道监狱因此就是培养口才的高等学校吗”?[8]换言之,新闻出版业的大发展,不能因为是在书报检查制度的大环境下出现的,就把此功绩归于书报检查制度。这只是事物的表象,不是事物的内因。马克思指出,就德国精神的发展而言,并不是由于当时德国落后的国家制度,而是反对国家制度的运动。同理,新闻出版业的发展,是因为反对书报检查制度的运动,并不是书报检查制度本身。
另外,英国的情况在根本上不同于德国。德国和英国不处于同一个历史时期,英国已经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他们的报刊是历史地发展起来的,是扬弃了封建的书报检查制度发展起来的。所以,诸侯等级的辩护人拿英国的新闻出版业与德国比较是无效的。
最后,马克思着重强调了报刊与自由的关系。在诸侯等级那里,新闻出版自由是不合理的。他们认为:“人民的缺陷同时也是他们的报刊的缺陷。”[9]也就是说,人民的局限会通过报刊表现出来,从而影响到社会的发展。然而,事实却是相反。自由报刊正是“人民精神”[10]的集中表现,人民正是通过报刊反映了他自己的现实生活。虽然,人民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确有其局限性,但这不能成为反对新闻出版自由的理由。人民有表达自己精神的自由,也有表达自己需求的自由。德国的精神同样也是由人民精神、人民理性的发展而来。
骑士等级是诸侯等级的绝对拥护者,在维护封建王权这一点上,或许骑士等级要比诸侯等级更加极端。在他们看来,在议会讨论出版自由的问题是议会的特权,不应该把省议会讨论新闻出版的情况公之于众。否则会受到人民的评论而影响到省议会的权威。他们认为省议会的特权不是省人民的权利。骑士等级的辩论人把个人的特权与个人的自由、人民与政府对立起来。在马克思看来,这是一种根深蒂固的中世纪观点,即把个人的特权看成是普遍的权利,把特殊利益群体的权利看成是至高无上的权利。马克思同时指出,省议会应该是省的人民的代表机构。等级会议作为人民的代表机构,若是与人民相对立,以自己的特权反对人民的权利,这样的政府机关就会丧失它的一切意义,就会成为他人越俎代庖的工具。
骑士等级从他们的荒谬的立场出发,认为新闻出版自由就是一种特权,他们站在了比诸侯等级更为反动的政治立场。按照马克思的话来说,骑士等级的辩护人不是反对人民,而是反对人;不是反对新闻出版自由,而是反对人的自由;不是反对新闻出版法,而是反对法。即是说,人本身没有自由,人应该在社会中受到限制,但不是受法的限制而是受人的限制,受特权的限制。所以,自由仅仅是特殊的人的自由,不是所有人的自由,更不是人民的自由。马克思把骑士等级的这种意识看成是被中世纪所腐化的意识。他们把自由理解成高于一般的人的本质的存在,超越世俗的存在,因而,也就把人与自由割裂开来。把人归于世俗,把自由归于神灵。可以看到,骑士等级仍没有摆脱宗教给他们带来的局限。他们仍在维护王权的神圣地位,维护神圣权利的最高权威。这样,他们反对新闻出版自由,反对人的一切自由就顺理成章了。虽然,对宗教的彻底批判马克思到后来才逐渐完成,但就从整个德国的现实来看,宗教的批判浪潮已经在德国兴起。无论是鲍威尔,还是费尔巴哈,都对宗教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因此,对于马克思来说,反驳骑士等级的宗教观点并不困难。这里仅指明一点就足已说明马克思的立场:即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只是在过去表现为特殊的特权,而现在则表现为普遍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莱茵省议会的第三个等级是城市等级。他们在对待新闻出版自由的态度上呈现出了两种不同的倾向。“市民反对派”认为,新闻出版自由的存在是为了满足个人的愿望,为了党派的统治,并不是为了人民的福利。由此,新闻出版的权利应为国家的统治者所有,而不应该成为普遍的自由。他们认为,新闻出版业须为政党的活动服务,应有一定的政治性。然而,城市等级当中又有部分新闻出版自由的辩护人,他们反倒为新闻出版自由辩护,站在了新闻出版人的一方。但他们的理由却带有城市等级惯有的摇摆不定和优柔寡断的特性。新闻出版自由的辩护人认为,新闻出版自由是行业自由,其本质是财产自由,不应受到任何限制。城市等级抓住了新闻出版是人们从事劳动而获得相应财产的手段,是人们从事行业劳动的权利。马克思指出,城市等级中的这些新闻出版自由的辩护人,虽然比起诸侯等级和骑士等级有较大的开明性,但其眼界仍停留在狭隘的、把新闻出版贬低为单纯物质手段的范围内。如果事情是这样的话,那么,新闻出版自由就只是出版商和书商的事了。这样,不但会把新闻出版自由降低为谋生的自由,而且会把这种自由的支配权移交给他人,即经济规律。无论从哪方面说,都不可能真正达到“普遍的自由”。
相较于前面三个等级,第四等级,即农民等级的辩护确有一定的合理性。他们坚持权利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书报检查制度,农民等级认为,它应规定人民和政府有同等的自由。马克思也表达了对此看法的部分肯定。他认为,新闻出版是人们的精神表达之最普遍的方式,它尊重的不是某个人,也不是某一特殊利益团体,而是普遍的理性。这一理性不但来自国家,而且来自人民。国家和人民是一致的。即使国家有特权也是人民的特权。但当农民等级为“新闻出版的自由应该有多少自由”讨价还价时,则又陷入了前三个等级的局限性中。因为,这里讲的农民等级仍然是具体的自由,特殊的自由,而不是普遍的自由,一般的自由。
综观整个省议会的辩论,马克思总结道,无论是新闻出版自由的反对者还是新闻出版的辩护人,在实质上都没有区别。他们的辩解归根结底都是建立在自身的特殊利益之上的,都要求为自己的特殊利益服务。所以,无论他们支持还是反对新闻出版自由,都违背了人民理性。人民理性首先要求的就是“普遍的自由”[11]。
在上述争论中,马克思针对新闻出版自由来评论莱茵省的等级议会制度,而在之后发表的《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的文章》中,则直截了当地评论了普鲁士国家的等级委员会制度。他把焦点从省的议会制度上升至国家的政治制度;从具体的新闻出版自由上升至一般的政治自由。马克思从两方面探讨了普鲁士的等级委员会制度:一方面是等级委员会的组成;另一方面是等级委员会的宗旨。
马克思首先批判了邻报奥格斯堡《总汇报》把等级委员会的组成和宗旨颠倒的错误。他认为,探讨等级委员会的组成和宗旨的顺序是不能颠倒的,必须先探讨等级委员会的宗旨。因为,宗旨决定其组成。等级委员会的组成只是普鲁士国家政治制度的外部结构,而起指导和支配作用的是等级委员会的宗旨。《总汇报》就犯了这种本末倒置的错误。他们把论述的重点放在了委员会的组成上,结果是,《总汇报》即使对普鲁士国家的政治制度作了应有的批判,也只是从形式方面,而并未触及事物的本质。马克思则要从本质出发,从事物的根基的批判开始去论说普鲁士国家制度的局限。
普鲁士等级委员会的宗旨是委员会的组织原则,亦即委员的等级资格。这决定了什么样的人可以进入等级委员会,也决定了如何把委员划分为若干等级。在当时的普鲁士国家,委员会的主要组织原则是地产析分。也就是根据每个公民的地产情况来决定其属于哪个等级以及在委员会中所占的比例。普鲁士国家把委员会划分成四个等级:(1)诸侯等级,占有以往直接属于王室的土地;(2)骑士等级,占有帝国骑士领地;(3)城市等级,在市议会任职或从事某种市民职业;(4)农民等级,以独立经营自有土地为主要职业。马克思揭露了以地产来决定等级的虚伪性:在这四个等级中,只有农民等级与地产有直接关系,因为只有农民才是直接依赖土地而生存的,而其他三个等级与土地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物质关系。因此,地产作为等级代表制的一般条件,不是从地产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而是从与地产无关的条件出发,这个与地产无关的条件就是等级的特殊利益。马克思批判了这种以特殊利益为标准来划分等级的代表制。他指出,这会因某一特殊利益集团的特权而使等级委员会形同虚设,“等级代表制只能由等级之间的本质差别,而不能由任何与这种本质无关的东西来决定”[12]。
那么,这种“本质的差别”是什么呢?是“由国家内部结构所造成和决定的那些现实差别”。具体说来,就是从事整个国家运行的各个部门,这涉及统治、审判、管理、征税、训练、教育等。每一个部门构成了国家现实生活的基本要素。普鲁士的等级会议应该根据这些部门来划分等级。这样,国家就能真正体现人民的精神。对于等级委员会的组成,这牵涉到国家的等级委员会和省议会的关系问题。普鲁士国家的等级委员会是相对独立的,也就是说,国家等级委员会的划分,有它自己的条件。一般是国家层面上的人员组成,而并非来自各省,这与现代的议会制有很大的区别。这样就造成了以下的结果:参加委员会的不是省议会的多数代表,而是少数代表,是那些特殊利益等级的代表。在这样一种政治制度下,国家则将是一个由少数人支配,为少数人服务的国家,并将失去国家的应有之义。真正的理性国家的等级议会“不应当把代表权理解为某种并非人民本身的事务的代表权,而只应理解为人民自身的代表权”[13]。无论从等级委员会的宗旨还是从等级委员会的组成来看,普鲁士国家都没有在这一体系中表现出人民之精神来,反而以虚假的条件限制了人民精神的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