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

“市民社会,英文为Civil Society,源自拉丁文civilis societas。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在西方由来已久。18世纪以前,人们通常是在古典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概念的,它指的是人类的文明状态。与市民社会相对应的不是政治国家,而是人类的自然状态或野蛮的部落生活。”[6]现在大多数国内外学者的观点都认为,“市民社会”一词最早是由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后来经过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转译成拉丁文而逐渐被人们熟知。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市民社会”主要用来指代古希腊时期兴起的城邦。古希腊时期的城市得到了发展,使人们逐步摆脱了刀耕火种、四处漂泊的生活状态,一些发展较快的地区聚集了比较大量的人口,在人口的增长、生产力的推动以及贸易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城市也得以不断地成型,最终形成了古希腊早期的一些城邦。为此,亚里士多德等一些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学者就使用“市民社会”这个概念来描述当时城邦的生活状况,他们主要是想表明市民社会的生活与以往野蛮落后的时代和当时世界上的一些落后民族的生活状况是相对立的,市民社会所代表的是一种文明的社会状态。同时,在亚里士多德给市民社会所下的定义当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出亚里士多德所指的市民社会是包含有政治因素在内的,市民社会是古希腊的城市中拥有人身自由的公民在一定的条件下所形成的政治共同体,此时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是天然地联系在一起的。“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城邦的形成要晚于家庭和村落这两种共同体,但它在道德上却是最高的共同体,只有在这种共同体中人们才有可能过上最美好的生活。”[7]亚里士多德主要是站在国家的角度上来看待市民社会,认为每个自由公民的全部生活不仅包括私人领域的生活,还包括他们参与共同体的生活。在共同体当中,人们的生活不再局限于自然的方面,而更多地带有一种政治的属性,自由的公民可以通过共同体参与国家的政治事务,运用手中的政治权利来实现自己的政治追求。亚里士多德通过对政治共同体的叙述,开创了古典的市民社会理论。“在古典含义上,‘市民社会’就是指不同于自然状态的文明社会。”[8]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将亚里士多德的“市民社会”转译成拉丁文,并且发展了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古希腊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在公元前1世纪明确了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的含义。西塞罗是同时在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和文明社会三重意思上使用这一概念的理论中最典型的代表。”[9]西塞罗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与人类历史上野蛮状态相对立的文明社会,进入市民社会的人类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生产劳动水平并且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商业贸易,不同的地区也孕育出各种不同的文化。市民社会还是一种带有政治性质的生活共同体,人们在其中不仅满足自身的自然需求,还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定以各种方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市民社会与公民的政治权利是联系在一起的,国家应该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市民社会通过一些政治的因素成为联系和团结人们的纽带。

到了中世纪时期,由于教会与王权之间的斗争愈演愈烈,思想家们便忙于为各自所支持的势力做辩护,思想家们的研究重点开始转向国家和宗教的斗争问题,国家和教会在现实生活中应该各自拥有怎样的权力成为这一时期思想家们争论的重点,对于市民社会的探讨自然而然地受到了冷落。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3世纪才由托马斯·阿奎那作出一些改变。事实上,托马斯·阿奎那拾起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市民社会这个概念,其本意并不是要对市民社会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而是打算借助市民社会的一些理论来为教会权力的合理性辩护。阿奎那承认国家的职责是应该包含让人们过上更美好的生活,市民社会当中人们的政治权利也是理所当然应该受到保障的,“个人的发展即国家的发展”[10]。但阿奎那同时指出,人们最终的目标不能仅仅停留在政治权利的实现和社会物质财富的丰富这些方面,还更应该在心灵上和上帝一起达到完美的状态。阿奎那在这里借用了亚里士多德关于市民社会的概念来宣扬宗教和神的权力高于政治国家的权力,他所使用的市民社会的内涵仍然没有超出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的范围。在中世纪,市民社会的概念不仅依旧没有脱离政治国家,甚至还存在着“市民社会被神圣的国家所吞没”[11]的情况。

近代欧洲的启蒙思想家也使用市民社会这个概念,但他们仍然没有能够对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作出区分,市民社会依然是一个与人类蒙昧的、未开化的自然状态相对而言的概念。市民社会这个概念究竟能不能脱离政治国家而单独存在,在启蒙思想家那里是没有确切答案的。“到了近代,市民社会在早期自由主义思想那里开始与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相区分,但其含义依旧是指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政治社会或国家,而不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12]因此,在当时,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这两个概念其实是混淆在一起的,并且在大多数条件下这两个概念可以相互替换使用。再后来到了康德,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区别变得越来越小了,康德在论述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利的时候,把自然状态看作是个人权利的阶段,把市民社会看作是公共权利的阶段,这样一来,康德实际上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直接等同了起来,认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是一组不需要区分的概念。(https://www.daowen.com)

从以上的叙述中,可以看出,古典的市民社会理论存在着两大特征:一是与野蛮状态相对立,二是与政治和国家联系在一起。坚持古典市民社会理论的思想家们首先都是把市民社会归结为一种人类文明和进步的社会状态,这种社会状态和人类文明史前的自然状态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处于文明史前的自然状态的人们,生活中只有家庭和一些小的群体,社会上也不存在着能够影响到绝大多数甚至所有人生活的共同体。就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共同体能够让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美好,而那些在生活中缺乏共同体的处于野蛮状态的人们,是不可能真正感受到生活的美好。在市民社会状态下的人们发展出了保障他们生活的共同体,使得整个社会的成员能够更加频繁、紧密地发生各种联系,从而摆脱了野蛮落后的状态,进入人类历史发展的新时期。古典市民社会理论的思想家们不仅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与野蛮相对立的文明状态,还赋予了市民社会政治方面的属性。古典市民社会理论非常强调政治共同体以及它的作用,不论是亚里士多德、中世纪的思想家还是近代欧洲启蒙思想家都把政治共同体看作是文明社会不可或缺的要素。他们认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只有参与到政治共同体中才能体现出一个人的价值,否则就不能成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公民。国家有保护每个公民不受非法侵犯的义务,但是国家的政治生活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才能顺利运转,国家的职能只有在市民社会的成员积极参与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有效发挥。在市民社会中,公民的政治生活应该摆在家庭生活和商业行为之前,只有政治生活才能体现出一个人是作为公民而存在的。家庭生活和商业行为都不是市民社会最重要的环节,因为这些生活和行为在原始的、野蛮的和专制的社会中都存在,市民社会最重要的是公民拥有参与政治的权利,每个公民都加入政治共同体当中,用自己的行动去建立一个更加廉政、更能保障人民合法权利的政府,不断推进整个社会的政治文明。“从古希腊罗马到中世纪再到近代,人们所使用的市民社会一词,虽然几经变化,但其基本内容并没有超出亚里士多德所赋予的最初内涵,都是在政治社会或文明社会的意义上来使用的。这就意味着,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是在与野蛮社会或自然社会相对应的意义上来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正是基于这一点,市民社会也被称为政治社会或文明社会。”[13]

市民社会的内涵直到黑格尔才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第一个真正将市民社会作为政治社会相对概念进而与国家做出学理区分的是黑格尔。他沿用了市民社会一词并赋予了它以新的含义。”[14]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是与国家政治事务相脱离的一个独立的领域,市民社会的一个基本属性就在于它的非政治性,市民社会所涉及的范围在于人们的经济、财产方面的事务,不论是古代的封建社会还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市民社会都不应该与政治国家相混淆甚至等同于政治国家。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黑格尔是把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解脱出来的人。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虽然它的形成比国家晚。其实,作为差别的阶段,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地存在,它也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面前。”[15]这也就是说,与以往的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不同,黑格尔从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立的角度来看待市民社会,认为市民社会不具有政治属性,经济方面的活动和财产关系的变化才是市民社会应有的内容。至此,黑格尔的解释使得市民社会概念在变迁的过程中发生了一次革命性的变化,然而,黑格尔的这场关于市民社会的革命又是不彻底的。因为黑格尔虽然创造性地将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剥离出来,并确定了其非政治的属性,但是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谁是主、谁是次这样的关系问题上却作出了完全颠倒事实的错误的判断,黑格尔所留下的这些错误以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正确的关系只能留给马克思来进行批判和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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