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收缴罚款的特殊情形】
2026年07月27日
第六十九条【当场收缴罚款的特殊情形】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法条沿革
本条是关于当场收缴罚款的特殊情形的规定。
本条款的内容承继于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第48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本次修法在内容上增加“电子支付系统”,以适应网络与信息化时代的执法需求。(https://www.daowen.com)
规范目的或功能
由于被处罚人客观上前往银行缴纳罚款存在困难,且经其本人提出要求,那么无论适用简易程序抑或普通程序,执法人员均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这是在当场收缴罚款的特殊情形,旨在最大程度地满足便民需求。
规范内容
当场收缴罚款的特殊情形应当同时符合主客观要件。
一、客观要件
由于客观因素,被处罚人前往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实存在困难。如在水上区域的执法,行政机关在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可能要经过很长时间、途径很远距离才能前往银行,同时又没有条件使用载有电子支付系统的设备,限制其在受处罚后的15日内缴纳罚款,显然强人所难。
二、主观要件
除了客观要件之外,当场收缴罚款的特殊情形还需要被处罚人明确表达意思表示。换言之,法律固然允许有缴纳困难的被处罚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请求,且执法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但是如果被处罚人没有主动提出,执法人员仍然要遵循罚缴分离,不得当场收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