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 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10月30日 建金〔2008〕20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2008年10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302号)和2008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08〕309号),现就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0月27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0.27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从4.86%调整为4.59%。

二、从2008年10月30日起,下调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0.27个百分点,从3.15%调整为2.88%。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

三、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格贷前审查,加强贷后管理,切实控制贷款风险。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表: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附表:

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图示


[1] 自2005年以来国家已连续5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最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作部署,自2009年1月1日起,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按当地2008年的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提高养老金水平。

[2] 本篇法规中“第三条第1项和第3项”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