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1]

〔司法解释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https://www.daowen.com)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1] 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这一点和家庭承包不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区别于本法第31条的适用。